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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以来,安徽、江苏等地先后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继实行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之后农村的又一场重大革命,是当前农村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多年来,农民负担重的问题一直没有根本解决,农村“三乱”现象还比较普遍地存在。一些地方按人头或田亩平摊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一些地方不经农民同意,将“两工”折款按人头或田亩向农民摊派,变相地强行以资代劳;一些地方强行向村级组织摊派订阅报刊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税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农村基层干部为收取税费,一年四季奔忙于千家万户之间,干群矛盾和摩擦纠纷时有发生。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农村税费制度还不完善,分配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基层政权机构臃肿,冗员太多;农村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脱离实际,超出了经济发展和农民的承受能力;现行管理和监督制度还不完善,不能有效制止和惩处随意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等等。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及农村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尽快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当前农民负担居高不下,增收困难,加上农业的比较效益比较低,竞争力较弱。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受到冲击较大。在这种情况下,要特别强调保护农民利益,坚持“多予少取”的方针。通过农村税费改革,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制止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使农民有能力增加生产投入,有利于缓解“入世”对农业的冲击,增强我国农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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