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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废除人民公社以后,中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重大变化是,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二元并存。二者反映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必须实现有机的衔接。在现阶段,由于乡镇对农村社会管理的介入程度提高和村民政策参与意识的增强,它们之间出现了矛盾和冲突。为此,应为乡村管理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合理划分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权限;规范权力主体的政治行为;改进乡政管理的施政方式。
自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与贯彻,村民自治在中国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村民自治的运作与理想形态之间尚存在较大差距,以至不少人对其现实可行性存有疑虑,一些地方的政策选择也有所不同。出现以上情况的原因,除了村民自治必须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外,还在于村民自治的运作中存在着不少的内在矛盾,突出表现为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衔接。这一矛盾实质上反映着国家对农村的治理形式及走向。本文试就此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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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废除人民公社以后,中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重大变化是,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二元并存。二者反映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必须实现有机的衔接。在现阶段,由于乡镇对农村社会管理的介入程度提高和村民政策参与意识的增强,它们之间出现了矛盾和冲突。为此,应为乡村管理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合理划分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权限;规范权力主体的政治行为;改进乡政管理的施政方式。
自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与贯彻,村民自治在中国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村民自治的运作与理想形态之间尚存在较大差距,以至不少人对其现实可行性存有疑虑,一些地方的政策选择也有所不同。出现以上情况的原因,除了村民自治必须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外,还在于村民自治的运作中存在着不少的内在矛盾,突出表现为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衔接。这一矛盾实质上反映着国家对农村的治理形式及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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