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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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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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用地的健康关系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及农业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农用地遭受污染的现状依然不容乐观。而只有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措施,才能控制农用地土壤污染进一步加剧,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鉴于此,本文基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与管理现状,提出完善立法模式及法律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农用地;土壤污染;立法现状;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X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909(2018)01-99-2


  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他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被称为“财富之母”[1]。农村农用地污染关系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大批污染企业迁至农村致使农用地污染情况愈演愈烈。近年来,世界各国也越来越关注农用地污染情况,许多国家纷纷采取法律措施来更好地解决农用地污染问题。我国也应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来有效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


  1农用地土壤污染的特征及危害


  农用地的土壤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不仅使耕地生态质量下降进而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且会危害人类及动物的健康,更有甚者会制约农业发展,阻碍农村经济增长。只有全面了解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危害及特征,才能在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各个方面“对症下药”。土壤中的污染物和污染元素会随着时间不断地在动物、植物体内积聚,不仅会影响动植物生长,而且会导致农业产量减少,进而给农民的收入带来损失;污染物质最终会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中,给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造成极大的威胁。农用地污染造成的最直接的破坏是对土地生产力的破坏,会导致农田减产,从而造成农业萎缩。


  一般只有当农作物出现严重的病变,或是农产品出现安全问题时,人们才会想到去追溯土壤环境问题。农用地一旦遭受到污染,必然会影响到土地的耕作质量,进而造成经济损失,最终使土地丧失耕种能力,并会导致农民失地。近年来,因土壤污染导致的重大事故在不断发生,不仅给人类的生存健康带来了威胁,而且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最终会增加环境保护成本,也使得社会稳定的成本不断增加。


  2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与管理现状


  现今,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专门的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现有的一些防治措施也是分散规定在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中。土壤污染防治没有健全的标准体系,具体的要求也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晰,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督中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全委会审议通过,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说明我国在土壤污染立法方面正在逐步完善。


  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方面,至今仍在使用的是1996年7月出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近年来,国家环保部在新标准的起草与修订方面不懈努力,《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自2015年起已陆续向社会征求了3次意见,按照相关规定预计2017年底前发布关于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这说明在相关标准的制定方面也在进一步完善,相信新的标准公布后将会改善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适用范围小、项目指标少、实施效果不理想的现状。


  在监管部门方面,目前《环保法》及相关单行法的规定中,所涉及到的监管部门有环保部门、农業部门、水利部门和国土资源等。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涉部门较多,会出现“多头执法”问题。但是,土壤污染问题及治理本身就很复杂、牵涉众多,多部门进行管理是不可避免的。为了避免在监管中出现争抢或者扯皮的情况,就必须明确各级行政机构及部门之间的职权,从而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加强信息传递及信息共享,并不断提高信息化监测与管理技术水平。


  3完善立法模式及法律制度的建议


  3.1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进行专项立法


  一直以来,农用地土壤污染既有来自工业的点源污染,也有自身的面源污染。而农用地承担着全国的粮食供给,由于农用地自身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需要将农用地土壤作为一个独立的规制对象,与其他场地的土壤污染区别开来,以专章的形式予以特别保护。只有对农用地土壤污染以专章进行规定,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保护,并有效遏制污染的进一步发展。例如,国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细化规定。


  3.2确立农用地土壤污染基本原则


  一方面,对农用地土壤进行优先保护。相较于其他场地的土壤或未利用土壤来说,我国农用地土壤受污染范围更广,面积更大。农用土地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是人类生存最主要的自然资源。《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了优先保护耕地,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在经济发展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出现冲突时,应优先进行土壤污染的防治。


  另一方面,用养结合,保证农用地土壤资源持续长久利用。土壤使用的过程同时也是土壤生产生态功能消耗的过程,在土壤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有效地补充养分,从而维持其生产农产品的功能。养地的关键在于要有良好的用地措施,用地与养地要相互结合。一旦出现脱节用地问题,必定会优先选择获取眼前的短期利益,而忽视对土壤的养分补充,最终导致土壤的养分不断流失,致使土地不断退化,土壤污染越来越严重。所以,必须要将用地与养地相结合,通过法律来防止对农地资源的进一步破坏、污染,不断采取措施改善土壤环境,使农用地土壤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产功能,进而实现可持续有效利用。


  3.3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分类治理机制


  根据农用地自身特殊情况要对其进行分类,根据具体类别来制定相应的治理方针及法律制度。例如,根据污染程度的不同,依据其地理位置、经济价值等因素,对于重度污染的土壤采取最严格的管控和治理措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具体措施来防止污染继续恶化,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地对污染土地进行治理和修复;对于轻度污染的土壤,要加强预防和监管,防止其受到污染[2]。


  3.4加快完善相关的标准体系


  现行的关于土壤环境质量的标准过于陈旧,已不适应现实需求,而且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也需要相关的配套标准体系来保障其更加完善,因此必须加快完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尽快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对污染物特别排放的限值进行明确要求。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配套落实相关系列标准。


  3.5厘清监管部门的职责


  现在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是由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多个部门共同进行管理和执法的,这就致使环保部门与其他相关的监管部门存在职责分工不明晰问题,不利于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农用地土壤污染问题比较复杂,所以防治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合进行。虽然管理形式有其合理性,但也意味着权力是分散的,与农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求不符。因此,需要理顺相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可以考虑由环保部作为主要组织协调部门,成立由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多个部门共同组成的防治协调小组。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刘志云.造成农业土壤污染的原因及其防治对策[J].现代农业,2013(3):92-93.

    作者:杨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