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产后女性就业政策研究

  • 投稿mond
  • 更新时间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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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华 林雅楠

(滨州医学院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3)

【摘要】笔者在分析日本促进产后女性就业新举措、德国产后女性再就业培训措施以及国外女性生育保险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对重返职场的产后女性进行职业培训、建立女性就业保障制度、增加企业雇用女性的正效应、大力发展服务业、运用政策激励等措施,促进产后女性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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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日本;德国;产后女性;就业政策

0 引言

由于我国产后女性再就业形式严峻,在促进产后女性就业政策上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因此,我国政府需要研习和借鉴日本促进产后女性就业新举措、德国产后女性再就业培训措施以及国外的生育保险政策,促进产后女性再就业。

1 日本产后女性就业新举措

日本女性的家庭观念很强。女性一旦结婚,就当起全职太太,把主要精力放在家庭和孩子身上,与职场完全脱离。但是随着老龄化问题加剧,导致政府养老负担加重;同时,少子化的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劳动力缺乏问题,阻碍日本社会与经济发展。因此,日本政府采取一系列新举措,促进产后女性重返职场。此外,很多日本女性为寻求自我独立以及社会归属感,愿意分担家庭经济压力,也希望重返职场,实现自我价值。

日本政府促进产后女性再就业新举措如下:

1.1 消除性别歧视

日本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措施,从法律层面切实保证女性的平等就业权以及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就业机会,真正消除企业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在女性孕期、产假以及哺乳期内,不得辞退女性员工;产后女性有权休假照顾婴儿,在休假期间,企业不得中断计算其工龄,不得以休假理由将其解聘,产后女性休假期间的保险费支出由政府支付。政府在全国创立配置优良的托儿机构,为产后女性再就业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方便的保育服务,减少产后女性的家庭负担以及再就业压力。

1.2 拓宽女性就业空间

日本政府为产后女性提供无偿的资金支持,激励产后女性在教育、文化、家庭护理、设计等第三产业自主创业,同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产后女性就业拓展空间。因此,日本产后女性就业机会增多,劳动参与率也得以提高。

1.3 实行弹性工作制

产后女性由于要承担育儿以及家庭的很多繁杂事务,她们青睐于弹性的工作方式,能够满足其兼顾工作与家庭的需求,也有利于提高产后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促进产后女性重返职场。日本政府给予女性灵活就业的权利,女性员工可以选择在家里工作,处理工作上的事情,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这种就业方式既切合产后女性的实际,又能缓解其就业压力。

1.4 提高女性就业能力

日本政府加强对产后女性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通过对产后女性的初次培训和继续培训,激励产后女性学习专业技能,并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技能,提高自我就业能力[1]。同时,培训内容要充分尊重产后女性的个人需求与工作需求,针对不同水平、层次的产后女性进行系统培训,真正使产后女性的个人能力提高,能够应对重返职场的诸多挑战。

2 德国产后女性再就业培训措施

德国产后女性面临职场竞争压力以及家庭与育儿负担,加之职场就业歧视,产后重返职场不易。但德国女性自立自强,她们积极参与再就业培训,虽然有失业补助和儿童抚育金,但是她们仍然希望能够重返职场,实现自我价值。此外,德国政府给予产后女性支持与鼓励,制定一系列制度政策消除男女就业不平等,保护产后女性特殊权益,开拓女性就业渠道,并积极组织再就业培训,帮助产后女性重新就业。

针对因为家庭原因不得不暂时辞职的产后女性,对其进行再就业培训后使其重返职场;因长期脱离职场而又希望重新就业的产后女性,对其进行知识技能体系更新培训,使其适应工作中新的要求,提高其工作胜任力;而对能力不足或经验欠缺,需要转岗从事其他工作岗位的,对其进行基本能力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为此,德国政府对产后女性进行再就业培训,为其就业提供扶持与帮助。

2.1 提供培训信息与建议指导

大多数产后女性迫切地需要参加再就业培训,但是由于长时间脱离职场,她们对选择什么培训方向,从事何种职业,感到手足无措。为此,再就业培训企业为产后女性提供大量的培训信息,指导其如何进行职业生涯规划[2];同时,培训企业针对产后女性的不同特征,整理广泛的培训种类和培训方向的信息,帮助在求职中屡屡碰壁的产后女性尽快就业。

2.2 重视科技发展与技术更新

由于社会发展加快,技术不断更新,要求产后女性必须及时更新行业资讯和专业知识,提高其任职资格与能力,部分产后女性由于生育原因而脱离职场,当其再重返职场时,发现自己离职时间太长已经无法胜任新的技术要求。因此,她们迫切需要培训企业提供相关培训,为她们补足知识断层,帮助产后女性适应技术日益更新发展带来的就业挑战。

2.3 关注劳动力市场动态

产后女性重返职场后,很难选择将来从事的职业,这就需要培训企业及时把握劳动力市场发展动态,在技术、经济、文化等各领域设置多样化的培训资质考核,帮助产后女性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入口。同时,培训企业在开始专业基础知识与任职能力培训的基础上,还应该注重培养产后女性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和心理素质,帮助其尽早适应职业培训课程,促进产后女性顺利再就业。

2.4 弹性安排培训课程

照顾孩子和家庭的繁杂事务阻碍产后女性按时参加培训,因此,培训企业要多为产后女性着想,弹性设置培训时间和课程,当产后女性因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培训,培训企业应给予其协助,避免产后女性中断培训,失去培训机会。同时,政府还采取健全幼儿园体系,增加女性和儿童的生活补助等措施,保障产后女性全职接受再就业培训。

2.5 给予产后女性心理和精神辅导

由于产后女性长期脱离职场,适应再就业培训存在难度,培训人员不仅需要指导其学习专业知识技能,而且需要应用社会教育学和心理学理论,在心理和精神方面给予引导,保证产后女性能够高效的完成培训任务,克服其适应性困难。

3 国外生育保险政策

很多欧洲福利国家有相对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能够使产后女性依法享有产假,专门在家抚育孩子,而政府又对育儿家庭提供各种津贴,减轻其家庭负担。因此,职场女性不必为抚育孩子而辞职,也不必为辞职后再就业而忧心忡忡。

3.1 法国

在法国,为安全保证产后女性的工作,政府强制规定带薪产假不得少于16周。小孩三岁前,每个月可再领津贴,如果妈妈决定专职在家带小孩,每个月补助的金额再提高。而且产后女性享有职业保障,可留职休假3年专职带小孩,并可领取日托幼儿津贴及居家保姆津贴,孩子越多,享受的津贴额越高。

3.2 日本

在日本,产后女性加入国民健康保险,便可获得医疗补助,报销其生育费用[3]。职业女性享有职业保障和“留职有薪”方案,在家照顾幼儿还可领取工作时40%的薪水;婴儿以及未满2周岁的幼童直到其满12岁为止,其父母每月可以享受育儿金,还规定托儿机构延长托儿时间,为产后女性重返职场提供良好的育儿支持。

3.3 新加坡

在新加坡,员工可以领全薪的强制性产假有8周,另外非强制产假有16周,员工可领半薪,时间长短可以与雇主协商,而员工产假期间的薪酬成本由政府买单。同时,政府还为每个家庭发放育儿津贴,以支付其入托和入园的费用支出。

3.4 瑞典

在瑞典,产假最高可以请到672天,育婴假有450天,小孩满8岁前都可以利用。其中,450天的假期中至少有30天必须是父亲请领,强制“准爸爸”休假。

4 我国产后女性再就业启示

4.1 对重返职场的女性进行职业培训

企业应将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见习相结合,开办形式多样的产后女性培训班,组织开展一些职场礼仪、说话技巧、日常交际的课程;还可以在培训过程中引入案例、模拟情景进行案例讨论,进一步了解不同职位的不同职责。由于产后女性的文化程度水平不等,应对产后女性设置不同层次的培训教程,帮助其掌握培训技能,尽快找到工作。同时,应建立政府、企业、培训者和产后女性全方位的沟通系统,保证四方互通信息,各尽所能,按需所取,达到实现各自满意的目的。

4.2 完善女性就业保障制度

全国妇联副主席洪天慧建议对企业内女性就业人数达到规定比例、持续雇佣女性的企业,实行经济补偿,并提出构建企业生育保险激励机制,减轻企业生育负担,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因此,全社会必须重新认识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明确女性的生育行为对任何企业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企业理应为此承担一定的代价,应积极改革和推行女性生育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女性的就业权益,加强改革的配套措施[4]。因此,通过由政府补偿企业因雇佣女性员工而需要支付的哺乳期间的工资和各种保险项目,会大幅度降低企业雇佣女性的成本,使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消除性别歧视,有利于女性充分就业[5]。

4.3 增加企业雇用女性的正效应

政府给予雇佣女性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税收上的优惠,并给予企业适当的贴息补助,减轻其贷款压力,奖励其雇佣女性员工的行为。对雇佣女性员工少的或是不愿意雇佣女性员工的企业,通过适当增加他们的税收来惩罚他们,并把收缴的税收用于支持与补贴雇佣女性员工多的企业,激励企业雇佣女性员工的正效应。

4.4 大力发展服务业

作为产业结构发展重要推动力量的新兴服务业,能够吸纳大量的女性劳动力,比如信息服务与资讯、银行业务、保险理赔、通信服务、文化、教育、卫生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大力地促进了女性就业发展。同时,运用现代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经营方式,改进餐饮、 娱乐和维修等传统产业,形成以新型服务业带动传统服务业的发展模式,能激发广大民众服务消费的热情与欲望,促进传统服务业的发展,从而发挥传统服务业对女性就业的吸纳作用[5]。

4.5 运用政策激励

针对产后女性再就业比例偏低的现实,政府促进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职能部门,通过优化就业环境、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信息,促进产后女性再就业。财政部门为促进产后女性就业和创业提供直接的财政支持。同时,鼓励用工企业积极招收女性,并从税收方面给予优惠,资金方面给予补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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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卢萍,代春柳.日本促进女性就业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J].东北亚论坛,2009(7).

[2]侯莉莎.德国失业人群再就业培训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天津大学,2007(12).

[3]卢萍,代春柳.日本促进女性就业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J].东北亚论坛,2009(7).

[4]林寒.湖南女性社会保障问题研究[M].湖南师范大学,2012.

[5]刘丹华.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促进女性就业与再就业[J].女性研究论丛,2005(12).

[6]刘玛丽.女性再就业问题及对策[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4).

[7]邵芬,杨晋玲.城镇女性再就业的政策扶助研究:昆明市女性再就业的政策扶助问题调研[J].学术探索,2003(9).

[责任编辑:曹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