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农村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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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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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颍

摘 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推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也日益突出。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自身设计和推广以及应用过程中都存在很多问题。文章采用了研究新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沿革和自身特点,分析了其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思路,最后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和一些完善我国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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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养老保险 发展沿革 问题 对策

一、新农村养老保险的特点

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国家财政金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社会保险普遍采取的形式,并且在我国实践中被证明是符合国情的;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

二、新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水平低,难以保障真正养老

目前,“新农保”的费率水平和标准很低,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为70元,仅能满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下限。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按最高档次1000元缴满15年,即使不考虑15年后的物价变化和经济发展,养老金也仅约170元/月、2040元/年,比国家目前确定的农村扶贫标准2300元/年还低。刚领养老金就直接进入特困行列,会严重打击农村居民参保信心。保障水平过低,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难以实现农民真正养老。

(二)“新农保”资金统筹层次低,管理混乱

新农村养老保险主要是县级统筹,层次较低,管理水平和硬件设施较落后。因缺乏专业的投资机构和人才,投资渠道较为单一,基金保值增值难度大甚至会出现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且风险很难分散。

(三)监管力度弱,缺乏法律保障

“新农保”资金由县级政府管理,缺乏有关部门监督的同时易受到县级政府利益控制和当地行政部门的干预,加上信息不透明,易出现资金移为他用的现象。“新农保”属于国家的惠农政策,不属于法律制度,且没有一个法律体系的支撑,使得“新农保”的运行无法可依,使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约束。

三、完善新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数额,将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挂钩

确定养老金数额,应坚持农村经济发展原则、养老保险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原则和适应物价变化原则。具体标准上,应比照农村贫困线标准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科学合理确定养老金数额。要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数额,按年龄段领取养老金,建议将农村60—69周岁老龄人口每月70元的基础养老金提至每月100元左右。70-79周岁提至150元左右;80周岁以上提至200元左右,达到农村养老基本需求。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基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要强化基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管理、审计监督、财务管理、定期公示等一系列的制度,有效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抓紧建立社会保障网络信息系统,推动“新农保”工作信息化,着力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让“新农保”真正成为惠及千家万户的惠民工程。

(三)规范新农保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

目前我国广大农村正在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为确保基金安全这一目标的实现,应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集中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成立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基金运行的管理办法,由专门机构依法独立操作。国家为保证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应建立适合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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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 颍 (1991.07-),女,河北沧州人,硕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金融领域研究。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市 10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