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者与钓鱼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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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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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历史上,爱国学者等有识之士关心和捍卫祖国领土主权和反对外国入侵的事迹,可以说是不绝史书。我国学者对日本侵占我国领土钓鱼岛而进行论证、驳斥,进而提出解决钓鱼岛争端出谋献策的态度就是一个明证。本文拟就这一问题略加陈述。


  一、多方论证钓鱼岛是我国固有的领土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中日甲午战争后被日本所侵占。二战结束后,根据有关国际文件规定,战败国日本理应将钓鱼岛归还中国。但随着战后冷战局面的出现及美国怂恿支持下日本拒不归还钓鱼岛。尤其近年来随着日本右翼势力不断抬头,日本政府不但宣称所谓钓鱼岛是日本固有的领土,而且通过玩弄所谓“购岛”等卑劣手段妄图强化对我国领土钓鱼岛的侵占。


  面对日本侵占我国钓鱼岛和由此而引发的中日两国在钓鱼岛归属问题上的争议,我国学者始终旗帜鲜明地站在我国政府和人民的立场上,多方论证钓鱼岛是我国固有的领土,坚决反对日本的侵占行径。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用史籍记载证明钓鱼岛是我国固有的领土


  史籍记载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真迹或实录,白纸黑字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因此我国学者非常重视对有关钓鱼岛归属问题的史籍记载进行研究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和评论,他们根据史籍中的种种记载,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固有的领土。例如,钟严在《论钓鱼岛主权归属》一文中,列举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史书《顺风相送》的记载,证明中国是最先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等岛屿。1534年明朝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一书的记载,证明只有过了钓鱼岛到达久米岛后才算到了琉球,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属于中国而不属于琉球。1719年清朝册封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的记载,证明钓鱼岛是当时中国册封使从福州赴琉球的海上航线中必经的中国岛屿。总之,明清两朝政府一直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直到清朝光绪十九年(1893年)10月,慈禧太后还曾下诏书,将钓鱼岛赏赐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谬翊、谢佳沥在《大量历史文献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一文中,通过明朝郑舜功的《日本一鉴》、茅元仪的《武备志》、施永图的《武备秘书》以及清朝黄叔璥的《台海使槎录》、范咸的《重修台湾府志》等史籍记载,证明明朝对钓鱼岛曾实行连续无间断的管辖,钓鱼岛在行政上早已属于我国台湾管辖,并已划入台湾海防的防卫区域之内。刘江永在《从历史事实看钓鱼岛主权归属》一文中,通过古代日本文献、伊地知贞馨的《冲绳志》记载,证明在该书出版的1877年,冲绳全岛名称和附图中均未提到钓鱼岛或“尖阁诸岛”。事实上,直到1880年清政府在与日本明治政府就琉球归属问题进行谈判时,中日双方就已经确认,琉球总共36岛,其中未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同年10月7日,日方向中方提交的正式文件《宫古八重山两岛考略》及所附地图中,亦无钓鱼岛或“尖阁诸岛”。这充分证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绝非琉球的一部分,更不是所谓日本的固有领土。


  (二)以国内外绘制或出版的地图证明钓鱼岛是我国固有的领土


  地图是按一定法则,显示地表面自然和社会现象的图。明朝以来,中日两国或其他国家乃至个人所绘制或出版的众多的有关钓鱼岛的地图亦复如此。我国学者通过对这些有关钓鱼岛归属问题的历史地图进行认真探讨和研究后,几乎不约而同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钓鱼岛是中国的,而不是琉球王国的,更不是日本的。例如,国纪平在《中国钓鱼岛岂容他人肆意“买卖”》一文中指出:明万历七年(1579年)中国册封使萧崇业的《使琉球录》中的《琉球过海图》、清同治二年(1863年)的《大清壹统舆图》等,都明确载有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1785年日本学者林子平绘制的《三国通览图说》中的《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中,标绘了钓鱼岛等岛屿,并将其与中国大陆绘成一色,意指钓鱼岛是中国的一部分。1876年日本陆军参谋局绘制的《大日本全图》、1873年日本出版的《琉球新志》所附的《琉球诸岛全图》、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等,均不含钓鱼岛。1744年法国人蒋友仁绘制的《坤舆全图》在中国沿海部分,用闽南话发音注明了钓鱼岛。1811年英国出版的《最新中国地图》明确钓鱼岛为中国领土。1877年英国海军编制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将钓鱼岛看作我国台湾的附属岛屿,而与日本西南诸岛截然区分开。何慈毅在《在钓鱼岛问题上必须尊重历史事实》一文中指出,1785年日本学者林子平的《三国通览图说》确切标明钓鱼岛、黄尾屿和赤尾屿属于中国。此书共有五张制作精细的地图,与现代制图法一样以颜色划分区域。琉球国及其属地皆用橙黄色,邻接琉球的日本部分用淡墨绿色,而邻接琉球的中国部分则是用粉红色来表示。以色区分,哪个岛属于哪一国或哪一地区,泾渭分明,一目了然。谬翊、谢佳沥在《大量历史文献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一文中指出,明朝驻防东南沿海的最高将领胡宗宪与地理学家郑若曾编纂的《筹海图编》(1562年),将钓鱼岛等岛屿编入“沿海山沙图”,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防区。邹世诒等的《皇朝中外一统舆图》(1863年)清楚地标出以姑米山为琉球国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归中国版图。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三月,由中国内政部地图发行许可、中国史地图表编纂社出版的《中韩日形势图》明确标出钓鱼岛、赤尾屿、黄尾屿的地理位置,表明这些岛屿为中国领土。


  (三)从国际法的角度证明钓鱼岛是我国固有的领土


  在近现代历史上,由于种种缘故,曾形成或产生了多部与钓鱼岛问题有关联的国际或区域性的法律文件或条约。例如,1943年12月1日发表的《开罗宣言》、1945年7月26日发表的《波茨坦公告》、1895年4月17日签订的中日《马关条约》、1951年9月8日签订的《日美安保条约》、1972年9月2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等等。我国学者在认真探讨和研究这些法律文件和条约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事实亦发表了多篇有关钓鱼岛的文章并召开了多次有关钓鱼岛的座谈会,从国际法的角度证明钓鱼岛是我国固有的领土,而不是日本的领土。例如,贾宇在《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钓鱼岛争端》一文中指出,1943年12月中、美、英《开罗宣言》规定,三国的宗旨,在剥夺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务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归还中国,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其他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不仅再次确认《开罗宣言》的上述规定必将实施,更将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定的日本领土范围是明确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饶戈平在一次钓鱼岛问题座谈会上指出,日本对钓鱼岛的控制不能构成日本对钓鱼岛主权的根据。首先,钓魚岛是中国固有的领土,日本是在中日甲午战争时期,通过战争胁迫的方式占领钓鱼岛的,从国际法上讲,这种占领是非法的;其次,美国将冲绳的施政权(管理权)交给日本依据的并不是公认的国际法文件。日本一直主张的《旧金山和约》是一种片面的对日和约。这个和约不但对中国是无效的,而且也不是公认的国际法文件。1971年美国和日本私下达成的《归还冲绳协定》把钓鱼岛列入日本的管理范围,同样没有国际法效力。日本根据这两个文件试图取得对钓鱼岛所谓的“施政权”是非法的;第三,美国所移交的和日本所接受的并不是钓鱼岛的主权,而仅仅是管理权。日本妄图把这种控制变成他们主权占有的依据,也是非法的。吴天颖在《〈马关条约〉割让钓鱼列屿考》一文中指出,1895年日本从中国攫取钓鱼列屿,全然与日方所谓“1·14内阁决议”毫不相干,而是日本在甲午战争中强迫中国签订的《马关条约》第二款第二条的产物,今天日方以该决议作为“尖阁诸岛系日本不存在争议的固有领土”论,其“法理依据,无论在国际法,还是国内法上,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综上所述,我国学者通过多方论证雄辩证明,钓鱼岛是我国固有的领土,而日本声称“钓鱼岛是日本不存在争议的固有领土”不仅是罔顾历史事实,还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和战后国际秩序的公然挑战。


  二、驳斥日本侵占钓鱼岛的谬论


  日本政府为侵占我国领土钓鱼岛煞费苦心炮制种种谬论,以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无主地先占”论;中日之间“不存在领土争议”论;中日在搁置领土争议问题上“不存在共识”论;日本政府出面“购岛”是“被逼无奈”论;中国在截至上世纪70年代初一直未提出对钓鱼岛的主权要求论;日本从美国那里接收钓鱼岛是合法论;“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论;清政府在《马关条约》中未将钓鱼岛割让给日本论,等等。


  面对以上谬论,我国学者亦先后发表和出版了多篇文章和著作,有理有据地予以一一驳斥。例如,针对日本提出的中日在搁置领土争议问题上“不存在共识”论,倪志敏在《关于中日搁置钓鱼岛主权争议的论证》一文中指出,1972年9月25日,田中角荣首相、大平正芳外相等人访华谈判中日邦交正常化问题,第二轮会谈进入尾声时田中提出“借此机会,请问一下贵国对尖阁群岛问题的态度”。周恩来说,“此次不想谈,现在提这个问题没有好处。”田中说,“我既然来了北京,对这个问题一点不提,回国以后难于交代,现在我提一下这个问题,回国就可以报告了,我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周总理说,“因为发现了海底油田,台湾把这个问题闹大了,美国也蠢蠢欲动。”田中说,“那就可以了,无需再言,留待以后处理吧”。周总理说,“应该留待以后处理。这次我们应该优先解决的最大问题是关系正常化,因为这是最迫切的问题,其他问题可以过一段时间。”田中说,“实现了邦交正常化,那些问题就能解决了。”对此,11月6日大平正芳在日本国会就日中和平友好条约是否涉及领土问题的质询时曾回答说,在缔结日中和平友好条约谈判时“不触及尖阁群岛主权问题,显示了‘冻结’或‘搁置’的方针”。倪文还指出,1978年8月10日,邓小平在同访华的日本外相园田会谈中,园田提到有关尖阁群岛问题,邓小平说关于这个问题“我也要说一句,把这个问题搁置一下,我们这一代人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我们的下一代、下下一代应该会找出解决方法的”,并且说“搁置它20年、30年嘛”。10月22日,邓小平为出席《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交换仪式访问日本;25日,在与福田赳夫首相的第二轮首脑会谈中明确地表示:“我还要再说一点,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在中国称为钓鱼岛,在日本叫作尖阁群岛的问题,这样的问题,最好不要拿到这次会谈的谈判桌上来。我在北京时也对园田外务大臣说了,我们这一代人不够聪明,也许解决不了这个问题,但是下一代人要比我们更加聪明,他们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吧。这个问题必须从大局上去看待。”对此,福田回答说:“我以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发展我们两国的关系,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坚守《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的精神。”由此,在中日首脑会谈中再次确认了“搁置争议方式”。针对日本提出的无主地先占论,贾宇在《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钓鱼岛争端》一文中指出:国际法上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种无主地,乃是未经其他國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事实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明朝时起便由中国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尽管这些岛屿因环境险恶无人定居,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但无人岛并非无主岛。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朝野对此心知肚明,其官方档案及官员的公文、信件皆记载和证明了这点。钓鱼岛既不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也不存在什么“先占”,日本的所谓“先占”是非法恶意的、不成立的,不能产生国际法上先占的法律效力。


  针对日本所谓中国在截至上世纪70年代初一直未提出对钓鱼岛主权要求的谬论,国纪平在《钓鱼岛是中国领土,铁证如山》一文中指出,早在明、清时期钓鱼岛就已经纳入中国版图并作为台湾附属岛屿进行管辖。1895年4月日本强迫在中日甲午战争中惨遭失败的清政府与之签订了《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钓鱼岛即在其中。1941年12月,中国政府正式对日宣战,宣布废除中日之间的一切条约。1943年12月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规定,日本应将窃取于中国的一切领土归还中国,其中当然包括钓鱼岛。1951年9月8日,美、英、法等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和约》,中国政府一贯坚决反对。中国从未承认《旧金山和约》关于中国领土的任何规定,其中自然包括钓鱼岛。这一立场也同样适用于美、日等国此后依据《旧金山和约》对钓鱼岛的非法托管、私相授受等行为。1970年5月18日,《人民日报》发表《佐藤反动政府玩弄妄图吞并我钓鱼岛等岛屿新花招》一文指出“钓鱼岛等岛屿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等等。总之,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要求是一贯的,明确的,从未有丝毫改变。


  针对清政府在《马关条约》中未将钓鱼岛割让给日本的谬论,鞠德源在所著《钓鱼岛正名》一书中指出,日本关于《马关条约》中清政府同意割让的“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中不包括钓鱼岛的说法,是有意避开《马关条约》与日本窃占钓鱼岛的关联。事实上,当年订约之际中日双方都曾参考过英国在1877年出版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自然都清楚“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一款必定包括“台湾全岛的附属岛屿东北诸岛”,而“东北诸岛”则必定包括花瓶屿、棉花屿、彭嘉山、钓鱼屿、橄榄山、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绝不存在任何遗漏或例外。


  从我国学者驳斥日本炮制的侵占我国钓鱼岛的种种谬论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些驳斥具有这样鲜明的特点:第一、是以大量史实为基础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揭穿日方谬论的虚伪和荒谬的本质;第二、所用论据或史料来自中日双方而非单方,通过双方大量而确凿的史实或文献互相印证使人们心悦诚服容易接受;第三、是以国际法理或相关法律文件为准绳而非信口开河或强词夺理。正因如此,我国学者所进行的驳斥不但得到国际舆论的赞同和支持,还得到一些日本有识之士的认可。在日本原来一些对中国在钓鱼岛归属问题上的立场、观点存在某些疑惑或不解的人,了解我国学者提出的种种证据或理由后也逐渐释疑或理解了,其中有的人甚至表示,还是中国的理由更充分。


  三、为解决钓鱼岛争议出谋献策


  我国学者不仅坚决捍卫我国领土钓鱼岛,反对日本侵占钓鱼岛的罪恶行径,而且还面对现实为妥善解决中日两国在钓鱼岛归属问题的争议出谋献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将钓鱼岛归属问题上的争议暂时搁置起来


  廉德瑰在《钓鱼岛主权归属及解决问题思路》一文中写道:“笔者认为鉴于这个问题(钓鱼岛争议问题)的复杂性,中日两国不应该在目前国际环境背景下无视现实而非理性地试图马上解决,甚至非现实地硬要对方接受自己的主张。而应暂时将该问题搁置起来,……希望中日双方作为东亚两大强国,能够从地区和平与稳定的角度富有责任感并顾全大局,继续遵守搁置争议的默契,不试图打破现状,不试图获得无意义的相对优势,不制造紧张局势,不殃及周边国家,把问题留给后代解决,共同谋求发展,维护和平,实现双赢。”刘江永在《从历史事实看钓鱼岛主权归属》一文中指出:中日在钓鱼岛主权归屬问题上的争议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普遍希望中日两国根据国际法,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议。“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如果暂时解决不了,从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大局出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也许仍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我国学者董永裁认为,中日双方都必须正视两国关系不断恶化的现实,也要正视双方在各自立场所采取的对策的结果。“激化矛盾走向战争,后果不堪设想,中、日两国要争取尽快打破政治僵局,要面向未来,积极应对”。在“钓鱼岛争端上要正视新现实,维持新现状,搁置争议,各自管控”。


  (二)用和平谈判方式解决钓鱼岛归属问题上的争议


  郁志荣在《解决钓鱼岛领土争端必须抓住要害》一文中写道:中日钓鱼岛领土主权之争虽然表面上看剑拔弩张一触即发。其实深入分析,和平解决争端仍有很大空间。中方还需以最大的努力争取用和平手段加以解决,要走完必须走的程序:其一、通过外交途径,逼迫日本承认其声称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其固有领土”的言论是错误的;其二、通过外交谈判、舆论宣传、学术研讨等方式和途径,要求日方承认中、日在钓鱼岛领土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其三、中、日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问题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情况错综复杂,当务之急应全力以赴集中精力要求日方解除武装实际控制钓鱼岛周边海域的态势。充分借助包括美国在内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力量履行保卫二战成果义不容辞的义务。当然,在穷尽一切手段的情况下最后只好采取最严厉的经济制裁和军事手段。江新凤在《2012年度日本〈防卫白皮书〉评析》一文中写道:钓鱼岛问题仍应立足用和平谈判的方式予以妥善处理和解决。日方应正视现实而不应回避矛盾。钓鱼岛问题都吵成这样了若还不承认主权问题有争议,那只能说是一种掩耳盗铃的做法。建议成立由中国外交部和日本外务省牵头、双方专家学者组成的“钓鱼岛问题共同研究会”,双方回到钓鱼岛问题的历史原点把钓鱼岛问题的来龙去脉彻底搞清,把各自的历史依据和法律依据都摆出来客观、理性、公平地判断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关伟等在《关于日本人对钓鱼岛的历史观》一文中指出,在钓鱼岛问题上日本右翼势力认为依靠美国就可以通过制造事端等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这是十分幼稚的幻想。有理有据的中国尚从现状出发,承认钓鱼岛有争议,主张通过对话、谈判解决问题,而无理无据的日本竟一改过去承认有争议的作法,近年一反常态地矢口否认存在争议,硬把钓鱼岛说成是日本固有领土,反对对话、谈判。解决钓鱼岛问题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日本不要恣意妄为耍强硬可以达到目的,甚至派自卫队护岛就可以吓倒中国,这除了向日本右翼讨好争点民众支持率外,对中国不会产生任何效应。明智的做法惟有谈判,主要是中日两国对话。日本当权者若违背两国人民意愿铤而走险单方面按自己的算盘行事,只能是枉费心机。


  (三)要恢复和行使我国在钓鱼岛的主权


  恢复和行使我国在钓鱼岛的主权是我国13亿人民的共同愿望,这对我国学者来说当然亦不例外。例如,郑海麟在《钓鱼岛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一文中,提出解决钓鱼岛列屿问题3步骤,即第一步,收回原始的权利。钓鱼岛列屿最早是由中国人发现、命名和使用的。据史籍记载,自1403年至1969年这500多年间,中国人民把自由往来于钓鱼岛列屿视为家常便饭并留有大量文字记录。近20多年来,日本政府突然宣布钓鱼岛列屿为其治下领土,不许中国人自由往来钓鱼岛列屿,剥夺了中国人500多年来自由往来钓鱼岛列屿的权利,这不但违反国际法,而且违背人类公理。中国应循外交途径收回钓鱼岛列屿的原始权利,恢复中国人民500多年间往来钓鱼岛列屿的自由,禁止日本海上自卫队在钓鱼岛列屿周围12海里范围内的活动。第二步,中国作为对钓鱼岛列屿拥有主权的国家应积极行使主权权利。钓鱼岛列屿位于东中国浅海大陆架上,中国作为拥有钓鱼岛列屿主权的海岸国无疑拥有钓鱼岛列屿天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中国应积极行使这项主权权利,发掘和利用钓鱼岛列屿的天然资源。第三步,解决领土主权纷争。中国应积极运用调查研究获得的历史文献、地理及地质构造的实据、国际法理,循外交途径与日本政府谈判,使钓鱼岛列屿主权归属争议获得解决。张焕利在《日本推进窃据钓鱼岛步骤及我应采取对策》一文中,提出6条建议对策:⑴我绝不能回到日本政府对钓鱼岛“国有化”前的状态即所谓日本实际控制状态,更不能出现“共存共治共管理”的局面;⑵我切不可对美、日抱有任何幻想而应做好对日反击的各种准备;⑶我应坚持如下底线:绝不容许日本向钓鱼岛移民和建立基层政权组织、日本在钓鱼岛驻军和建立军事设施、日本单方面开发钓鱼岛周围海域的油气资源等,一旦日方越过上述底线我方就必须针锋相对采取断然措施;⑷为体现我对钓鱼岛的主权和管辖应积极有所作为,逐步消解日方对钓鱼岛的实际管控,谋求时机和创造条件加以解决;⑸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报道,要保持我在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的实际存在,应继续派遣海监、渔政等执法船去钓鱼岛海域进行常态化巡航,坚决反对日美在我钓鱼岛及其海域的非法活动特别是军事活动;⑹尽快完善对钓鱼岛领海基点基线的具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钓鱼岛及其领海的监视监测,采取诸如设置浮标、树立主权标志、进行海洋资源勘探、维护海上航线等措施。


  我国学者为妥善解决中、日两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争议而积极向我国政府乃至中、日两国政府出谋献策,不但充分体现了我国学者关心和捍卫祖国领土主权的拳拳之心和爱国情操,还再次彰显了我国历来主张通过对话谈判解决国际争端的优良传统。当然,这些学者所提出的谋略或计策未必尽善尽美,我国政府也已采取了针锋相对的有效措施。但这些对我国政府以至中、日两国的决策部门来说或许不无参考价值。


  作者:叶昌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