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问题的由来、症结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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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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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钓鱼岛是影响中日关系的一个敏感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日本竭力寻求利用日美联盟加以应对,美国也表示钓鱼岛适用《美日安保条约》。在此背景下,中国要从战略高度加以应对,坚决维护二战成果,着力促进民间关系发展,有效做好多手准备。


  2017年2月初,美国新任国防部长马蒂斯访问日本,表示继续加强对日防卫,钓鱼岛适用《美日安保条约》。美国防长的这一表态契合了日本安倍政权试图依靠日美同盟在钓鱼岛问题上与中国抗衡的战略诉求。钓鱼岛是影响中日关系的一个敏感问题。中国从抗议逐步走向管控,日本声称不惜动用自卫队警备,美国一再表态将协防日本。在此背景下探讨钓鱼岛问题的由来和症结,有助于我国从总体上把握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基本方略。


  问题的由来


  钓鱼岛是一组群岛,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北小岛、南小岛、北屿、南屿、飞屿等岛礁,陆地总面积约5.69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面积最大,约3.91平方公里,最高海拔约362米。


  中日两国的诸多文献都清楚显示,钓鱼岛本为中国领土,因甲午战争失利而被日本窃占。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投降,接受《波茨坦公告》及该公告所重申的《开罗宣言》,承诺将台湾、澎湖列岛等在《马关条约》中割让的土地,恢复至1895年前的法律地位,自此钓鱼岛重新归属中国。


  日本宣称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其主要论据反映在1972年3月《尖阁列岛分明是日本领土》的官方文件中,归纳起来有两点:其一,1884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发现钓鱼岛是“无人岛”。1885年以后日本政府派人多次勘查钓鱼岛,未发现中国控制的迹象,便宣布钓鱼岛为“无主地”。其二,美国托管琉球期间,于1953年12月发布《琉球列岛的地理境界》,划定琉球的界线为北纬24°—28°、东经122°—133°,钓鱼岛在该界线之内。


  以上两条均有违公理。钓鱼岛系“无人岛”,但非“无主岛”。钓鱼岛等岛屿是一些很小的荒岛,明清时代既无法定居,也无须驻守。1372年(明洪武五年)至1866年(清同治五年)近500年间,中国以该岛屿为指标,曾24次派出载有200余名武装将士的“封舟”(官船),从其北面定期巡逻。依当时的历史条件,中国已管辖该地并构成实效占有。由此,日本无权置中国于不顾,在签订《马关条约》三个月前即1895年1月,将其纳入版图予以侵占。1885年日本宣布钓鱼岛是“无主之地”时,还似乎多少有所遮掩,而在签订《马关条约》“公然”强夺台湾之后,就浑水摸鱼“悄然”窃占了钓鱼岛。[1]


  1945年二战结束后,台湾摆脱殖民占领,钓鱼岛却被美军侵占为靶场。1971年6月美国违反《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与日本签署冲绳返还协定,于1972年5月将冲绳施政权归还日本,钓鱼岛一并交给了日本。时年,对美国擅自扩大冲绳返还范围的行径,海峡两岸提出了强烈抗议,民间进而爆发“保钓运动”,日本却据此声称拥有钓鱼岛主权。是支持中方立场,还是支持日方“钓鱼岛属于冲绳”的主张,给了美国“做局”的机会。经筹谋推演之后,美国抛出所谓“中立”立场,即钓鱼岛属于返还范围,但返还的只是施政权或称行政权,而非钓鱼岛的主权。


  钓鱼岛是否包含在琉球群岛之内?历史可以清楚地回答:冲绳原名琉球王国,明清时系中国的藩属国。因晚清政府的软弱,日本于1879年3月派兵进驻,继而霸占并随之改称为冲绳县。当年,涉事的中、日两国对琉球群岛的归属进行谈判时,双方均认为琉球共计36个岛,钓鱼岛根本不在这36个岛之内。在日本吞并琉球王国以前,其地图全都标示钓鱼岛属于中國的台湾列岛。日本右翼分子鼓吹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如果不是无知,便是别有用心。


  日本所谓琉球群岛包含钓鱼岛所提供的“最强有力”证据便是美国陆军少将大卫·奥格登曾代表美国琉球当局,于1953年12月发布的“第27号令”,即“琉球列岛的地理境界”布告。美国的这一单边行为,不仅对中国毫无法律约束力,反倒构成了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其时,即便是日本亦未有基本关注。1961年4月,日本国土地理院第878号文件批准发行的《日本地理》第七卷《九州编》所附《南西诸岛图》中,根本没有所谓的“尖阁列岛”(即钓鱼岛)。[2]直到1969年5月5日,日本政府也未在钓鱼岛建立任何具有“管辖形迹”或所谓领土意识的标志。


  问题的症结


  一旦涉及钓鱼岛这片海域,日本最引人注目的处置之道,就是请求美国介入,强调所谓《日美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


  1968年,受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赞助,美国学者埃默里、日本学者新野弘等12名专家,在中国东海、黄海等海域进行了为期六周的地球物理勘测,得出的结论是“在台湾岛与日本之间的海域,也许是一个世界级规模的产油区”。1969年4月,《埃默里报告》出笼,周边国家和地区即刻对该海域的“价值判断”发生根本改变。韩国及台湾通过单方面立法,主张“勘探权”“采矿权”等权利。


  日本学者参与了此次勘测考察活动,其国策建议直接触动了日本抢夺钓鱼岛、插手东海石油资源开发的企图。日本宣称,韩国、台湾的立法主张在国际法上是无效的,随后加快与美国谈判,要求“归还”冲绳,并最终以支付5.2亿美元的高额费用“买回”冲绳。[3]进入20世纪70年代,欧美石油公司在东海、南海的勘探活动十分活跃,以雪佛龙为代表的石油公司、石油公司所在国、开发区国家及地区间的利益已日趋混杂,既加剧了东海、南海地区权益划分的复杂性,也进一步激化了中日在东海问题上的对峙。


  若钓鱼岛归属日本,日本将与中国共享大陆架,中国将会为此失去约2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据探测,钓鱼岛海域的石油储量约350亿吨,按我国年均消耗5亿吨标准石油计算,足够中国使用70年。此外,该海域还有其他海底矿产资源及战略利益,中国能让日本右翼分子的野心得逞吗?


  清末慈禧太后“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李鸿章“琉球地处偏隅,尚属可有可无”。这些曾被调侃或讥讽为显示晚清政府“大度”的言论,实则是弱国的无奈之语。作为甲午战争战败国,当时的中国在领土及主权问题上毫无发言权。二战后期《波茨坦公告》发布,琉球等地即将不保之际,日本即着手研究如何挽救被盟军占据的领土。1947年7月26日,日本外相芦田在向时任美国国务卿艾奇逊提交的备忘录中婉转表示:“在决定《波茨坦公告》所言日本本土及周围小岛之范围时,希望充分考虑这些岛屿与日本本土在历史、人文、经济等方面的紧密联系。”备忘录上午送达,艾奇逊下午即约见芦田并退回备忘录,态度十分强硬。与此同时,日本天皇、首相也分别向美国当局提出领土问题,无一例外均遭到拒绝。[4]


  因琉球群岛的返还而引发的钓鱼岛问题,美国采取何种态度变得十分抢眼。1971年10月,美国政府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国家领土主权的主张。……对群岛的任何冲突性的要求,需牵涉此问题的各方谈判共同解决。”美国这一中立立场持续到1996年。当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发表声明:“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美国驻日大使蒙戴尔曾对美国媒体表示:“日美安保条约不适用于钓鱼岛。”[5]


  1997年《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制定后,日本要求将防卫承诺扩大到钓鱼岛,以此作为检验美国防卫承诺的“试金石”。2001年12月12日,美国助理国务卿福特表示:“钓鱼岛一旦受到攻击,美国可能对日本提供支持。”2004年3月23日,美国国务院副发言人艾利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日美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美国终遂日本之愿。2012年9月10日,日本祭出所谓“购岛”闹剧时,美国多次重申这一立场并决意介入钓鱼岛争端。事实上,诱发区域性纠纷、激化国家间矛盾、采取两面派手法并从中渔利,正是美国维护自身霸权的惯用伎俩,更是中日钓鱼岛之争的症结所在。


  问题的应对


  中、日均坚持钓鱼岛系其固有领土,对中国而言是正义主权的宣示,对日本而言则是扭曲与否定历史。解决钓鱼岛问题,中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应对。


  一是坚决维护二战成果。日本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加害国、战败国以及受惩国,其领土范围已由《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定,这也是国际社会包括美国在内所公认的。中国应坚持维护二战成果,展现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坚定不移的能力和意志。无论日本对钓鱼岛采取何种单方面举措,都不能改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中国的事实。中国政府和人民应高举和平、正义、合作的旗帜,捍卫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和世界秩序的决心毫不动摇,有信心、有能力、有办法挫败日本右翼分子对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理的践踏行为,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地区和平与自身的核心利益。


  二是着力促进民间关系。在中日两国的智库和民众中有不少有识之士认为,美国有股势力,希望甚至搅动中日关系紧张,以便于美国两面获利。中国应更加注重民间外交,加强人文交流、促进民间往来、夯实民意基础,推动包括日本在内的亚洲和解、共赢与安全互信,努力构建亚洲命运共同体。与之相应,中国还要注重从国际法、史实、人文地理等多角度,针对近年来日本官方及部分学者在钓鱼岛问题上的错误认识、观点与言论,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批驳与澄清。同时,中国仍需进一步提高警惕,努力使美国缺少甚至失去“搅局”亚洲的地缘支撑点。


  三是有效做好多手准备。行政上进一步加强钓鱼岛海域的巡航。中国海监、渔政、海警巡航已进入常态,钓鱼岛的局面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外交上謀划长期及预防性的应对策略,并积极促使中日关系重新走上理性务实、合作共赢的健康轨道。军事上设立钓鱼岛靶场,适度开展夺岛、守岛等实战演练,适时进行多兵种联合军演等。中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社会进步的爬坡或攻坚阶段,不宜轻言战端,但当国家主权和核心利益受到侵害达到底线时,决不意味着我们会放弃战争手段。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责任编辑:张凯) 

  [1][日]井上清著,贾俊琪、于伟译,《钓鱼岛的历史与主权》,北京:新星出版社,2013年版,第161页。 

  [2]刘江永:《钓鱼岛列岛归属考:事实与法理》,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531页。 

  [3]、[4]李鸿谷:《钓鱼岛问题的由来》,载《三联生活周刊》,2010年第49期。 

  [5]高兰:《美国对中日钓鱼岛争端的介入浅析》,载《日本学刊》,2012年第2期。 

    作者:谈炳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