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青少年体育制度研究

  • 投稿张十
  • 更新时间201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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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一个运动人数众多的体育大国,无论是竞技体育、学校体育还是社会体育,发展都极其迅速。此外,德国是唯一一个既获得过冬、夏奥运会举办权,又获得过足球世界杯举办权的国家。同时,田径、游泳、篮球、排球、拳击、皮划艇等项目也深受欢迎。分析德国体育发展的历史演进,探索德国体育制度发展的规律,发现德国体育发展的进步与其在各个时期所制定的体育制度和执行效果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本文通过进一步了解德国体育发展的现状,为我国青少年体育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1 德国体育制度的历史变迁

体育事业的发展主要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背景影响,不同历史时期的青少年体育制度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了解德国体育发展的历史变迁,从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到杨氏体操的推广,再到纳粹党执政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及两德分裂后民主德国与联邦德国施行的不同体育发展制度,直至现阶段德国以俱乐部为基础的社会主导型体育制度。德国青少年体育制度的发展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呈现出一种大众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及相关体育产业均衡发展的态势。本研究将依照历史时序对德意志统一前、德意志帝国时期、纳粹党执政时期、冷战分裂时期及东、西德统一后的五个时期的体育制度的历史演进进行梳理与分析。

1.1 第一个时期:德意志统一前

中世纪天主教会大范围施行禁欲主义,对教育事业进行压制,虽然对青少年体育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并没有使德国体育的发展停滞不前。16 世纪的宗教改革过程中也涉及了体育革新,马丁·路德认为,体操不仅是儿童的娱乐活动,也是每个人强身健体的有效方式,为此他把体操列为德国学校的固定教学内容。这样的体育制度一方面对青少年进行了良好的身体教育,另一方面对后来德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也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相比起来,我国开展体育活动的时间相对落后,同样以体操的形式进入体育活动范畴的时间在20 世纪初《奏定学堂章程》的颁布,“兵式体操”的意义在于提高广大民众的体质健康并且服务于清政府。可以看出,德国与我国在发展体育活动的目的并不相同,“兵式体操”一定程度上来讲并没有全面地服务于我国整个大众体系。直到20 世纪20 年代,民国时期发现“兵式体操”并不完全适用于整个国民大众,将其改良修正“体育科”取代了“体操科”。

1.2 第二个时期:德意志帝国时期

19 世纪70 年代德意志帝国建立后,德意志帝国一直把军事发展放在一切国家事务的首位,德国政府开始重视以体力活动为主的游戏及户外运动对军人体能的影响,并将其作为培养德国青少年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介质,因此户外运动在德国广泛普及开展,以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各地,并加以多方宣传鼓励大众参加户外运动,户外运动被纳入了德国体育制度的范畴,为青少年着重进行体育锻炼奠定了基础。进入20 世纪后,德国政府施行的两项体育制度也为德国体育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一个是于20 年代初德意志帝国体育委员会颁布的《德国体育奖章》制度,为鼓励青少年广泛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为体育达标的成年男女、青少年男女分别颁发奖章,此制度在整个德国普及范围最广,历史最为悠久。

与此相似的是建国初期,我国的体育政策模式,围绕准备劳动与卫国为中心而进行的,它规定在校学生必须锻炼身体,提高体质水平,主要是为了未来进行生产劳动并保卫国家。同时还颁布“劳卫制”纪念章,带动了当时体育锻炼的发展。可以得出以奖励制度为刺激的政策具有积极的作用。德国另一个体育制度是“黄金计划”,德国虽以战败国的身份结束第一次世界大战,但在体育发展上,德国并非停滞不前,在这样政治并不稳定、经济巨大亏损的背景下,为促进民众的体育锻炼,德国于20 世纪20 年代提出“黄金计划”——建设及完善体育设施以保障全民健身活动在国家范围内广泛开展。这项制度对体育场地面积、规格及周边设施做了严格规定。这一体育制度的颁布与实施,使体育场地面积广泛扩大,足以证明德国极其重视青少年体育。然而,在我国一直存在体育场地设施不足的问题,引人深思,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在政府的领导下,广泛建设完善体育设施,保证全民健身活动的普及开展。

1.3 第三个时期:纳粹党执政时期

20 世纪30 年代到40 年代的纳粹党执政时期,德国主要施行政治性身体教育。希特勒通过纳粹政府干预体育活动和身体教育。20 世纪30 年代末,“政治性身体教育”成为中、小学身体教育的方针并在实践中贯彻国民意识、军事意识、种族意识、优化意识和领袖意识等成为纳粹主义和身体教育的主要原则。这时的体育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一些体育活动越来越趋向于军事化,将培养的青少年服务于当时的军队;(2)将体育教育置于教育体系的首位,教化青少年重视自己的健康全面发展;(3)通过举办奥运会提高自身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这一点在1936 年柏林奥运会上体现的尤为明显。此时的体育制度更具有针对性,对于青少年的培养也有一个明确的目标。

1.4 第四个时期:冷战分裂时期

20 世纪40 年代到90 年代,德国处于两德分裂时期,德国分为了民主德国(东德)和联邦德国(西德),因而它们的体育制度及其引导的教育理念从此也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东德的体育政策大体上还是延续纳粹党执政时期的特点即一切为政治服务,大力发展竞技体育,甚至将竞技体育的激励和宣传作用写入了宪法当中。这种强烈的政治服务性特征主要体现在:(1)东德的中央竞技体育委员会对竞技体育高度重视,政府给予竞技体育大量的经济援助以资竞技体育的发展;(2)东德政府愈发觉得竞技体育的发展能提高本国的综合实力,因此几乎将全部体育工作的重心都倾向于竞技体育,甚至对青少年的身体健康颇有裨益的大众体育也需要为竞技体育让路;(3)学校体育同时也辅佐着竞技体育的发展。首先,学校的教育服从于政府和政党的方针与指示,其次,当时政府的体育工作重心是发展竞技体育,因此,政府干预学校体育的发展,学校体育扮演了为竞技体育输送后备人才的角色。这与我国发展最为相似,在政府的干预影响下发展竞技体育、学校体育以及群众体育。联邦德国(西德)对待体育方面的制度与东德有极大的差异。西德主要以发展群众体育为主、竞技体育采取自由发展的态度。

为保障这些制度的实施,西德于20 世纪50 年代成立了德国体育联合会,成立后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它的成立使得当时的体育领导组织机构更为完善,能够做到逐级分管,保证了西德体育活动的广泛顺利开展。与此同时,西德的俱乐部体制日趋完善,这对后来统一后的德国以俱乐部为主导的体育发展起到了巨大的影响作用,俱乐部体制下的竞技体育、大众体育、学校体育都能得以均衡发展。20 世纪50 年代末,“黄金计划”实施后,全民健身活动更加普遍地展开,其中以“体育的第二种方式”和“锻炼活动”最为突出。其提出的“体育的第二种方式”这一体育制度,即将体育工作的重心由竞技项目转移到休闲体育上来,标志着第一次大规模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始,也被认为是德国现代大众体育的开端。20 世纪70 年代初颁布的“学校中的锻炼计划”和20 世纪80 年代发布的“第二次学校锻炼计划”的体育制度,使学校体育也得以迅速发展,极大地拓展了青少年体育活动项目。西德颁布的一系列体育制度大多趋向于以全民健身为主题的活动,提倡青少年通过体育活动达到强身健体、增强体魄的目的,并不单单把体育活动的目的作为竞技人才输送。

1.5 第五个时期:东、西德统一后

20 世纪90 年代,分裂的两德走向统一,但是从体育制度来说,此时统一的德国延续了西德所重视的俱乐部体制,在统一后的体育制度的指导下,以俱乐部为基础的社会主导型体育制度逐步发展完善,而并没有把东德所重视的竞技体育视为体育的全部重心。以俱乐部体制的体育活动指向德国所有民众,除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广大民众也可进入俱乐部进行锻炼,“每个公民都有通过体育,特别是通过学校体育和大众体育,以及旅游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健康和劳动的权利”这是德国宪法中有关体育的条规之一。这时期德国体育活动表现得更为全面,体育活动更具有平等性。

2 德国体育制度的特点

2.1 历史性

德国制定的体育制度都是根据其历史的演进而来的,不同历史时期在政治、经济等领域方面具有不同的发展,但对身体教育的追求从未改变。与之相应的体育制度也表现出历史性和持久性。体育制度经历了从体操推广、政治体育到以俱乐部为基础的社会主导型发展历程。

2.2 普及性

德国体育制度的普及性是由德国社会历史性所决定的。早在16 世纪,德国便在学校推行了义务教育,同时,德国也是第一个将体育课纳入学校必修课程的国家,可见德国对青少年身体教育极其重视,并将其普及;“黄金计划”的广泛开展,便捷了体育活动的渠道,使大多数民众随处可以找到免费的场所,为社会体育的普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体育的第二种方式”鼓励、引导了德国更多民众参与体育锻炼,培养青少年对体育的兴趣,使得德国现代体育的发展更加大众化。

2.3 公益性

公益性是德国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德国社会一直以来都很注重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德国体育组织的公益性受德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价值观所保障。德国宪法中有规定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协会的自治性条款,而且设有大量条款来保障体育组织享有免受政府干涉。德国体育的公益性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志愿者服务实现的。德国体育事业组织的基础是俱乐部。俱乐部成员可以免费使用俱乐部的体育场馆,政府也会要求如俱乐部之类的体育组织承担一些为社会志愿活动服务的职责。德国公民成为俱乐部成员的门槛很低,仅需缴纳很少的费用,而且若是特殊民众如学生、军人及老年人等特殊身份,还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所以许多体育俱乐部资金缺乏。除了职业体育俱乐部可依靠赞助费维持运作之外,其他俱乐部都要依靠俱乐部成员的无偿工作与服务来维持俱乐部的运作以及保障俱乐部的运营,这种志愿服务也属于社会公益服务,体现德国体育公益性。

3 德国青少年体育制度的经验启示

3.1 采取奖励制度,激励更多青少年参与体育锻炼

在德意志帝国统一时期,施行过“体育奖章制度”和“黄金计划”,促进了更多青少年投身于体育活动,不仅能增强青少年的体质健康,对于获得的奖励也对个人在性格培养上是一种激励,我国可以效仿这样的体育政策,扩大体育设施的建设,用奖励去鼓励全民健身,呼吁青少年更多地参加体育锻炼。

3.2 提高俱乐部的运营机制,注重青少年的培养

现阶段德国施行以俱乐部为基础的社会主导型体育制度,俱乐部体育活动项目丰富,有利于发展青少年体育兴趣,提高个人的身心健康的水平,为更好地投入学习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可以增加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厚度和广度,使具有天赋的青少年在适宜的年龄进行更科学的系统训练。而现阶段,我国俱乐部存在着布局不均衡、配套的政策法规建设相对落后以及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陈旧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应该向德国所学习的。

3.3 提高场馆利用率,实现资源共享

德国俱乐部与学校体育在体育政策指导下进行了完美的结合,而相比较我国却存在一种浪费现象,悉数我国体育场馆并不少,但对于场馆利用存在诸多问题。在我国,几乎每一所大学都配备了体育馆,操场,可是对于学生的利用和对外开放时间并不充分。而德国的俱乐部能与学校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白天场馆供学生使用,晚上供俱乐部使用,使场馆得到充分的利用。我国可效仿德国,制定相关的政策制度,促进校内外场馆的综合利用,为更多的青少年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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