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的ECTS借鉴

  • 投稿小黄
  • 更新时间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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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

[摘要]从欧洲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的视角审视我国高等教育的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需要解决五个问题:高等教育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建设理念与目标、我国高等教育学分体系、不同教育教学质量大学之间的学分转换与累积、不同教育类型之间的学分转换与累积,以及该制度的实施策略与服务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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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等教育学分转换 累积 ECTS

[作者简介]王玲(1972-),女,河南内黄人,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高教所所长,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课程与教学论、职业教育原理。(河北石家庄 050061)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 3年度河北省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京津冀高职联盟发展路径和运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4576191D,项目主持人:王玲)和2 01 2年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河北省高职应用型本科工程教育试点课程评价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12GJJG033,项目主持人:王玲)的研究成果之一,还得到了国家留学基金委201 3年国际职业教育学赴德研修奖学金项目(项目编号:201308130098)的资助。

[中图分类号]G6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21-0016-05

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面临新形势:一是由于国家新型城镇化和特色新型工业化的推进,全国有l亿左有的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城镇化,特色新型工业化对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需求提高;二是我国高等教育已进入“后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必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元化的教育需求;三是双轨教育体系面临的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问题;四是我国教育国际化面临与国际课程接轨的需求等。对此,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办法是建立一个学分转换和累积体系,如欧洲的学分转换系统ECTS、美国的学分系统USCS、英国的学分积累与转换系统CATS、亚洲与环太平洋国家大学的学分转换系统UCTS等。

一、欧洲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 ECTS)分析

欧洲是一个拥有近50个国家和地区的大洲,欧洲理事会为了谋取欧洲高等教育区,实现欧洲内各匡高等教育的学历认证和学位认证,通过了《里兹本公约》《索邦宣言》《博洛尼亚宣言》一系列协议,构建了欧洲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 ECTS: 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and Accumulation System),实现了45个《博洛尼亚宣言》签署国之间学习者的学历和学位认证,构建了一个具有竞争性的欧洲高等教育区,为我匡建立高等教育学分转换和累积制度提供了经验借鉴。

(一)ECTS建设的背景、目标和理念

欧洲学分制度最初起源于欧盟各国的欧洲教育一体化和高等教育改革,1997年4月8-11日,欧洲理事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里兹本签订了《欧洲地区高等教育资格承认公约》(简称《里兹本公约》)。但是,由于欧洲各国在历史、文化、社会、教育理念和教育体制方面的多样性,在学制设定、课程组织、教学语言、学位授予方面有所不同,学分计算方法千差万别,因此,要实现学历互认,迫切需要一个共同的学分计算与衡量标准。1998年5月,法、德、意、英四国教育部长在法国索邦大学,具体探讨了如何加速推动高等教育人员的流动和资历互认工作,并签订了《索邦宣言》。宣言要求,四国建立共同的学制和学历,即高中毕业生经过3~4年的高等教育达到本科生学历,此后2~5年可取得研究生学历,研究生学制为硕士和博士两个层次。1999年6月,欧洲29个国家在意大利博洛尼亚签署了《博洛尼亚宣言》,规定2010年建立“欧洲高等教育区”( EuropeanHigher Education Area),在区内建立以本科和硕士为基础的高等教育体系和学位体系,以促进师生和学术人员的流动;同时,为保障欧洲各国高等教育学位和学历的认证,专门建立了一个具有兼容性、能够覆盖各种教育活动的终身学习的欧洲学分转换体系。2001年和2003年又分别签订了《布拉格公报》和《柏林公报》,其中,《布拉格公报》将欧洲学分转换系统延展到博士学位。两个公报都强调了欧洲学分体系不能仅仅用于学分转移,还须囊括学分累积。这样,欧洲学分转移体系完善了学分累积的功能,即学习者在未完成全部教育课程的情况下,也可以用学分来衡量和累计部分学习经历带来的学习成果,便于将来在合适的时机进一步完成学业或继续深造。欧洲学分不仅可以在空间上实现跨国、跨院校转移,还可以在时间上实现跨学习阶段的持续计算,至此,这套学分体系又被称为“欧洲学分转换与累积系统”( 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and Accumula-tion System,简称ECTS)。2004年,32个欧洲国家又签署了《马斯特里赫特公报》( Maastricht Commu-nique),决定发展欧洲职业教育与培训学分系统(ECVET),以作为欧洲学分互认与累积体系的补充,这是学分系统在职业教育领域进行的探索。

(二)欧洲学分制度

欧洲学分转换和累积制度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学分制度;第二部分是学分转换和累积制度;第三部分是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的保障体系。其中,学分制度是学分转换和累积制度的基础,保障体系是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顺利运行的保障。欧洲学分制度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

1.如何计算学分。学分是以学习者达到期望的学习成果所需要的课业负荷量为基础的。这里需界定两个概念:课业负荷量或翻译成学习量(work-load)和学习成果(Learning outcomes)。课业负荷量是指学习者为获得预期的学习成果而完成所有教学活动所必需的时间。这里的教学活动包括课堂学习、讲座、研讨、设计、社会实践、自学、考试等。学习成果是指学习者通过顺利完成某一学习过程所期望获得的知识、见解及能力。学分计算有两个指标:一是课业负荷量;二是学习时间。ECTS学分规定,一学年60个学分,相当于一个全修学习者一学年的课业负荷量和取得的相关学习成果。这个课业负荷量为一学年1500~ 1800小时,1学分相当于25~ 30小时。1个学分的学习类型,也可以是模块、课程单位、学位论文工作、工作实习和实验室工作等。不管是全日制还是其他学习形式,学习者只要完成了一个项目研究或教学单元,且经过评估达到了要求,即可获得该学分。如果学习者已在其他学习环境或学习时间获取了学习成果,并经过评估、鉴定后确认了学习成果的有效性,经学位授予单位同意,也可累积学分并获取相应资格。

2.学分等级指标(levels and level descriptors)。这是欧洲学分转换和累积制度的基础之一。根据“都柏林指标( Dublin Descriptors)”,欧洲高等教育区引用本科和研究生二级学分制度:第一阶段高等教育即本科教育,需180~ 240欧洲学分;第二阶段高等教育即硕士研究生教育,需要90~ 120个欧洲学分,且不少于60个欧洲学分。

3.ECTS成绩等级表(ECTS Grading Table)。这是对学习者已获得的学习成果等级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因为不同国家、地区或学校对学习成果的评价标准不同,在学分转换时没有可比性,因此,采用ECTS成绩等级表,对学习成果所处的水平和等级加以说明。ECTS成绩等级标准将学习者分为学业及格与不及格两组,然后对两组单独置评。学业及格的学习者分为5级(A级-E级),每个级别都有一定比例,见表l。

(三)ECTS

ECTS主要通过4份英文核心文件来完成,这四份文件分别是课程目录、学习者申请表、学习协议、成绩单。其中,对课程目录的要求尤其规范(见表2)。学习申请表由于申请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具体可以从欧盟网站查看。

学习协议的作用在于,保证学生所有通过课程考试后获得的学分实现顺利转移。学习协议由留学派出学校、留学接受学校和学习者三方签订,协议一学期或一学年签订一次。这是学分能够顺利转换和累积的保障。同时,也有实习和培训的学习协议。成绩单是确认留学生学习进步与成绩的一个具有标准格式的重要正式文件。留学派出学校要在留学生派出之前,确认其成绩单并发送到接受学校。学习结束后,接受学校要确认学习者在本校学习的成绩单,并邮寄到留学派出学校,以确认学生留学期间所获取的学分。

(四)ECTS保障体系

ECTS的保障体系有两种:一是政策保障,主要有《博洛尼亚宣言》《布拉格公报》《柏林公报》和《伊拉斯谟计划》四个关键性文件。前三个文件进一步完善了ECTS的功能,即转换和累积,纵向由本科阶段拓展至博士阶段,横向由学术教育、正规教育、正式教育拓展功能至职业教育、非正规教育和非正式教育。1987年推出的“伊拉斯谟计划”(The Europe-an Community Action Scheme for Mobility of Univer-sity Students,ERUSMUS)即“欧洲共同体大学学生交流行动计划”,其前身是1977年欧共体推出的“联合学习计划”(Joint Study Programme,JSP)。1995年,“伊拉斯谟计划”成为“苏格拉底计划”( SOCRAIESProgramme)的一部分。这三个“计划”都是通过项目实施的方式,推动了欧洲大学生和大学教师的流动和跨国交流,增强了学习者的欧洲文化认同感,提升了欧洲高等教育的国际竞争力。1999年签订的《博洛尼亚宣言》和实施的“伊拉斯谟计划”,从欧盟整体层面,为ECTS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另一种是服务保障,这是政策和项目得以实施的关键。该服务有三个层面:一是从欧盟高等教育区的角度,欧洲高等教育委员会设有ECTS咨询顾问(ECTS counselors)和网络服务系统,主要由大学教授或从事高等教育经验的人员组成,为各国、各地区的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关于学分转换和累积方面的咨询与指导。二是在国家层面,各成员国设有ECTS的协调人员,欧洲高等教育委员会在各成员国开办讲习班和“伊拉斯谟”工作室。三是在学校层面,各合作高校都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ECTS学分转换和累积工作,以保障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ECTS实施的成效与不足

欧洲实施的学分转换和累积制度,打破了国与国、校与校之间的藩篱,推动了欧洲终身学习理念的贯彻实施,使欧洲地区的终身学习成为现实( Mak-ing a European Area of Lifelong Learning a Reality),促进了大学生的流动,拓展了欧洲青年的国际视野和知识能力,促进了大学教师和高校之间的合作,提高了欧洲高校教师和高校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了欧洲一体化的文化认同。但是,欧洲学分转换和累积制度在实施时也面临许多问题。从欧盟层面分析,尽管有45个国家签署了《博洛尼亚宣言》,制定了统一的欧洲学分转换和累积制度,但由于各国文化教育背景及教育发展历史的差异,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对此协议持积极的态度,尤其是高等教育发展水平较高的英国。由于各高校的教学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学习者按照ECTS学分转换和累积制度获取的学位,可能会直接影响欧洲高校学历水平的含金量。从ECTS层面分析,整个ECTS存在的前提是,所有合作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都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在设置整个体系时,并没有对合作高校的专业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认定,仅建立了一个由欧洲学分、学分等级指标和成绩表为基础的体系。但现实情况是,各合作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并不是整齐划一的,这也影响了所谓的“学术欧元”的权威性。另外,在整个欧盟运行一个庞大的学分转换和累积制度,需要大量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以及充足的资金支持,否则将影响ECTS的实施效果。

二、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建设高等教育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需要解决的五个问题

2014年2月,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确定要建立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打通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为我国构建高等教育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

(一)高等教育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建设的理念和目标

我国高等教育的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是在终身学习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制定一系列以学习者为中心.对不同背景、不同时间入学的学习者所获得的各种学习类型的学习成果和学习过程进行评定,从而实现学分的认证、积累和相互转换的制度,以满足国内.国际有高等教育需求的学习者的学习诉求,满足我国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的人才需求,促进国内外学习者的学习流动,促进高校及教师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提升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国际竞争力。我国建立高等教育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需要达到四个子目标:一是实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内部的中职与高职、高职与应用型本科、本科与专业硕士之间学分的转换与累积,满足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内部的衔接诉求和职业教育学习者自我提升的学习需求;二是实现双轨制之间两类教育类型的学分转换与累积,满足学习者在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互相转换的需求;三是实现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非正式教育之间学分的转换与累积;四是充分借鉴国际标准,满足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需求。

(二)我国高等教育学分体系

学分是学分转换和累积制度的基础,我国的学分制度要解决三个问题:如何计算学分;学分等级制度;学习者学习成果的价值判定制度。第一,如何计算学分。根据终身学习理念的观点,终身学习“是通过一个不断的支持过程来发挥人类的潜能,它激励并使人们有权利去获得他们终身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价值、技能与理解,并在任何任务、情况和环境中有信心、有创造地愉快地应用它们”。因此,笔者赞同ECTS的应依据学习时间和学业负荷量计算学分的观点。第二,学分等级制度。目前国际通用的学位等级制度是三级制,即学士、硕士和博士,所以学分等级制度也可以采用三级制。第三,学习者学习成果的价值判定。首先是评价标准要素,主要有四个:一是强度和频度,强度即达到指标体系项目要求的程度或各种规范化行为的优劣程度,也是评价对象发生质变的临界点。频度是指达到指标体系项目要求的数量和各种规范化行动的相对次数。二是标号,即强度和频度的标记符号,通常用A、B、C、D,或甲、乙、丙、丁来表示。三是标度,即评价的档次。标度既可以采用定性表示法,如通常用优、良、中.差,或A级、B级、C级、D级来表示,也可以采用定量表示法,如通常用百分制或五分制来表示。当然,它们之间也可以互相置换,如100~ 90分为优,89~ 80为良等。四是评价标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分等评语标准、期望评语标准、数量式标准三种。⑨其次是学习者学习成果的判定分类,主要有定性和定量、相对与绝对两种。相对而言,绝对性评价多受高校教育教学水平、评价标准与尺度的把握、评价试题难易程度等因素影响,因此,ECTS采用相对性评价方法。

(三)如何解决不同教学质量大学之间的学分转换

采用相对性评价的学习成果评价方式,会产生不同教学质量大学之间学习者的差异,引发对所谓“排名”靠后的学习者进入“排名”靠前的高校进行学分转换的质疑。这个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解决。一是从终身学习的理念分析,一次性的大学教育只是个体一生中接受无数次教育的一部分,每次学习经历都是一个新的起点,这个起点对于任何人都是公平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持和改善个人社会生活的质量”。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不同教学质量高校之间学分转换的质疑就不能称之为问题。二是“分轨同级”思路。我国高校已形成“985”“211"国家级示范校、骨干校”等高校等级,鉴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本身的“大众化”特性,建议实行“分轨同级”,即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试点,试水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解决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或“后大众化”阶段向“普及高等教育”阶段转型接轨的需求。同一轨道、不同级别的高校,可以在自己所在级别先行试点;不同轨道、不同级别的高校,在横向等同级别高校先行试点。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试点后期,可以鼓励不同级别的高校根据评估,选择不同级别的高校进行试点。三是“国家框架”与“省市校自主选择”相结合。由国家制定一个框架性、普适性的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如学分的计算、等级和成绩核定等,并规定大学中必须有多少比例的学习者为学分转换生,这是国家框架;具体实施细节则由省、市、合作院校自己选择决定,这既是“省市校自主选择”,也是推动该制度实施的关键。四是“两层审核”,一是由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对能够实施学分转换与累积的高校进行审核评估和认定;二是每个高校为了确保自己的学位含金量,要认真审核合作高校相关专业的办学情况,并进行协商、签订协议,具体决定能够进行转换的课程和学分。

(四)如何解决不同教育类型之间的学分转换问题

我国目前实施的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双轨学制,体现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区别。从教育形式划分,教育又分为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与非正式教育。首先,针对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学分转换与累积问题,主要采用国家框架与自主协议相结合的方式。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学分转换与累积,由于教育类型与专业划分不同,其课程也有许多不同,因此,应在尊重国家框架的基础上,根据合作院校的专业设置情况具体协商课程并签订协议。其次,对于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与非正式教育之间学分的转换与累积,建议借鉴自学考试制度。我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采用量化考核学习成果的形式,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可多次参加考试直至合格。只有完成全部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并完成规定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后,方可获取相应学位。这种学分转换与累积的办法,可以运用到高等教育的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中。最后,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也是一种学习成果的证明,在学分转换时可以经考核评定,抵换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中专业核心课程的学分。

(五)实施策略与服务保障

在策略层面需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国内视角。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有2491所,其中39所“985工程院校”、112所“211工程”院校、100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100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各高校办学质量参差不齐。建立高等教育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首先要做好顶层设计工作,借鉴国际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的经验,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准确判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鉴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大众化特征,可以先行在职业教育中开展中职与高职衔接以及高职与应用型本科的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并选择3~5个省份先行试点,经过补充完善后再逐步推广。二是国际视角。应从国际视角审视、构建我国高等教育的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探索实现国际学分转换和累积的可行性,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服务保障体系要遵从两个理念:一是终身学习理念,二是学习者中心理念。要从三个层面即国家层面、省级层面和各高等院校层面考虑,建立学分转换与累积的服务保障体系,并制定相关的行政规章制度和使用指南,比如发布与高等教育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相配套的人才选拔和使用制度等,为学分转换与累积制度提供指导和服务等。

(栏目编辑: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