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项目建筑设计卫生学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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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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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瑞云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广州 510440

[摘要] 卫生学技术审查是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报批阶段所需的卫生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意见,与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学预防性审查有一定的区别。本文提出卫生学技术审查的定义,对卫生学技术审查与预防性卫生审查进行分析对比,指出两者不同之处,并阐述卫生学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以提出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卫生学技术审查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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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建设项目;卫生学意见;技术审查;建议

[中图分类号] R637.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3(b)-0017-03

按照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建设项目初期进行卫生学预防性审查,并由出具相关行政审批文件。但在政府优化行政职能、减少行政审批工作的大背景下,为减少中间环节,部分地区则以建设项目卫生学技术审查意见代替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意见书,以提高建设项目报建报批工作效率。

1卫生学技术审查的定义

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2004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8条再次明确“兴建大型建设项目需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2011年,卫生部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规定“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此后,各地出台的相应管理办法中,也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由此可见,建设项目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

但为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各地政府部门为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对预防性卫生审查作了技术性修改,以适应建设项目报建报批管理流程。2013年5月,广州市规划局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划报建阶段实施细则》,提出“在建设项目具体审批过程中,卫生防疫是规划报建阶段非常重要参考审查意见,建设单位要在建筑设计方案中落实各专业部门技术意见后进行规划报建”。据此,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所提供卫生防疫方面调查意见本质上是卫生学的专业技术审查意见,而非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

实际工作中,将建设项目规划报批阶段的卫生防疫调查定义为卫生学规划设计技术审查,以区别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审查的行政审批。所谓建设项目卫生学技术审查就是卫生防疫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建设进行现场调查和设计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建筑设计卫生学意见》(以下称卫生学意见)技术性审查文件,方便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报批的技术审查工作,而非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行政审批工作。

2卫生学技术审查与预防性卫生审查的区别

卫生学技术审查和预防性卫生审查均是从最初的卫生防疫调查演变而来,具有同宗同源的特性。随着建设项目管理的深化改革及疾控中心与卫生监督所职能的区分,实践中,卫生学技术审查与预防性卫生审查也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①审查性质不同。2011年底,广东省卫生厅根据国务院、卫生部有关规定发布了《关于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程序规定》,强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是卫生行政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能。而疾控中心作为卫生局直属的卫生防疫部门、一个技术与服务机构,并非卫生行政机构,也无行政职能,所提供的建设项目卫生防疫方面的建议只是一项专业技术审查意见。

②审查范围不同。理论上讲,卫生学技术审查含概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类建筑。但预防性卫生审查则按照“五大卫生”和专业分工,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实施。

③审查关系不同。预防性卫生审查是行政部门主动介入,带有一定强制性,是行政审批关系。卫生学技术审查则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并签订《服务协议书》,构成一种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关系。

④出具的文件性质不同。预防性卫生审查后并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书》或《建设项目卫生监督意见书》,具有行政审批效力。而卫生学技术审查出具的《《卫生学意见》,仅作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个依据,只是一份专业技术指导意见。

⑤审查作用不同。对于卫生学预防性审查则通常从建筑环境对建设项目的卫生标准进行全过程分析评估,提出建设项目潜在的卫生危害及所需采取的卫生防范措施,是建设项目卫生管理纲领性文件。卫生学技术审审仅仅从建筑功能与平面布置的角度,说明建筑设计卫生设施的合理与否,是建设项目一项技术性参考文件。

⑥审查时间不同。疾控中心卫生学技术审查与预防性卫生审查尽管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进行,但预防性卫生审查强调的是在选址与设计过程,卫生学技术审查则限定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批之后、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

⑦所需资料不同。预防性卫生审查作为行政审批,所需资料也是按规范、标准所规定处理,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强制性,要求比较严格。卫生学技术审查的前提是要取得规划部门的批文,只需提供申请表(函)、规划批文、项目平面图、空调图纸、给排水图纸及卫生防疫设计专篇等资料,有必要时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环评与可研方面的材料,灵活性比较大。

3 卫生学技术审查主要内容

《卫生学意见》以规划部门批文、设计图纸、卫生防疫设计专篇为依据,并经现场调查后,结合现行规范与标准有关规定,答复建设单位有关建设项目卫生学意见方面的技术性文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设计文件深度尚不能达到施工图的要求,《卫生学意见》主要针对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建议与要求。《卫生学意见》主要内容及审查重点包括:选址与建筑功能说明、装饰材料、二次供水、空调通风换气、餐厅厨房、公共设施及其它方面。

3.1选址与建筑功能说明

首先根据规划批复文件应明确拟建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其次对拟建项目周边环境及市政配套进行现场调查,说明现场日照、通风、采光、交通、供水、供电及排污等情况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第三是调查拟建项目周边一定范围内有无污染源或潜在的污染源,是否对项目建设或建成后产生不利影响。最后,根据上述条件判断拟建项目选址是否可行。

同时,对项目的建设规模与功能作简要说明,特别要明确如餐厅、会所、商场等人流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的布置情况,以便有针对性进行卫生学审查。

3.2建筑装饰材料审查

办理项目卫生学审查时,还没有开始装饰设计,而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卫生部门难以对建筑材料的选择进行监督。完工后却需要进行室内环境的检测,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有害物质指标的好坏是受建筑装饰材料影响比较大。为此,《卫生学意见》特别强调所选用装修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对人体健康不得有潜在的危害。

3.3 空调通风审查

对于一般建筑而言,在空调通风方面,主要强调不同卫生环境下机械通风、通风量及换气次数的要求,有时也会对室内温、湿度提出要求。对于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场所,则强调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明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设要求,包括各功能空间换气次数与新风量、空调送排风及新风布置、冷却塔设置、新风口设置、风管制作材料、防尘防虫媒的、水系统消毒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还应考虑空调系统(通风机、制冷机)等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设施齐全,能满足消烟、除尘、消音、防震等卫生标准的要求。

3.4 给排水系统卫生审查

给排水卫生要求,主要考虑二次供水及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强调及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二次供水设施的安装应符合《二次人共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的规定,以保证供水质量、避免交叉污染。明确:生活饮用水箱应独立设置,远离污染源,贮水池容积不宜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水箱建议采用不锈钢水箱并设密闭防污的上盖(或门)等;贮水箱(池)的进出水管间距不宜太近或落差太小,宜成对角布置,进出水管应合理布置,溢水管道应设防污染装置;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要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类、昆虫通过排水道潜入生活水池的有效措施;宜设置室内污水排放管道系统的专用通气管,合理设置管道水封及管道排水坡度等等。

3.5 餐厅厨房审查

餐厅厨房在日常卫生学技术审查中所占比例比较大,并且专业性比较强,存在的问题也是比较多。过去,《卫生学意见》会用较大篇幅说明厨房餐厅的卫生要求。但在机构改革后,餐厅厨房卫生管理已不涉及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范畴,通常建议按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平面布置和流程设计,并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3.6其它方面审查

对不同的功能空间作有针对性的卫生学审查,如文体活动中心、公共卫生设施、商场商铺、展厅展馆、地下车库等等,要根据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明确相关卫生要求。同时,还应明确建设项目灯光照明、温湿度、噪声控制等微小气候应符合该场所的卫生要求,以及公共空间宜配备有效的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4 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及建议

①本文所谓的卫生学技术调查最早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要求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卫生调查,后来由于疾控中心与卫生监督所职能分开,疾控中心一直在承担该项工作。但疾控中心不具行政审批职能,为了推进建设项目的报建报批,这项工作慢慢就成了规划部门所要求的专业技术意见,以一个技术手段解决了行政审批的手续问题。考虑到卫生行政部门职能架构、卫生监督部门人员配备等因素,疾控中心能否以主管部门授权的形式承担建设项目的卫生学预防性审查工作,还需政府部门的进一步研究明确。

②预防性卫生审查监督,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定,是贯穿于建设项目选址、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全过程的行政行为,但大部门项目仅限于设计与验收两个阶段。于卫生学技术审查而言,也只是规划报批阶段介入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工作。卫生预防性审查偏重于行政审查,与建设项目技术管理比较强的特性相背离,在操作层面上共性也比较少,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对卫生审查也不甚重视。为此,对于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能否突破行政审批的局限,转换为建设项目卫生学技术审查全过程管理,确保建设项目“三同时”得到很好的落实。

③随着现代科学日新月异的发展,各种新材料、新技术层出不穷,对建设项目功能设置也是越来越复杂、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有关卫生审查的规范和标准是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特别是一些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还是上个世纪80年代发布的,难以适应建设项目中新的危害因素、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设备的技术审查需求。为此,有必要加强和加快卫生规范、标准的制订或修订。

④卫生学技术审查本身也具有多学科、综合性强的知识结构特点,再加上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技术水平不高的因素,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卫生学意见》的内容与形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一方面要求单位重视,加强卫生学技术审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学识水平;另一面是加强规范化培训,结合标准、规范,细化审查内容,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审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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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广东省卫生厅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2011年12月29日.

[10] 广州市规划局文件 关于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规[2013]1084号 2013年5月.

(收稿日期:201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