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 投稿呐嘟
  • 更新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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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理合法处理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问题对企业整体利益十分重大。本文在简述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影响的基础上,对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注意的问题作了探讨,并在文章最后分析了会计折旧政策与税法折旧政策差异的合理性,强调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从企业全局出发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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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固定资产折旧;折旧方法;折旧政策

一、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的影响

(一)折旧有利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固定资产属于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对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而折旧表现为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固定成本,但这种成本的发生不支付现金,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金流出,成为非付现成本。当固定资产折旧从企业经营收入中得到补偿之后,引起现金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讲,是把固定资产的价值在有限的使用期内转化为货币资金的一种形式。在一定时期内,折旧越多,企业可自由支配的现金越多,这样,越有利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

(二)折旧带来税盾效应

固定资产折旧作为非付现成本从营业收入中扣除,降低了企业的税前利润,从而减少了企业应纳所得税,因此有着税盾效应。尽管折旧本身并不是真正的现金流出,但折旧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折旧税盾的大小,进而影响企业的净现金流量。当期计提的折旧额越大,折旧税盾就越大,应纳所得税额就越小,营业现金流量就越大。正确合理地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将影响到企业的应税所得及应纳所得税。

二、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保证折旧计提的准确性

由于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分属不同部门,而这很容易导致两者相脱节,造成固定资产核算不完全或多计提折旧,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以及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信息的传递速度、工作人员的反应速度以及工作效率,保证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及时、准确、合理,使企业的各项成本费用及利润核算更加真实可信,进而确保了企业披露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二)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要符合法律规定

1.固定资产的计提基数和计提范围要符合法律规定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以历史成本记账原则,一般以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作为计提依据,但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时,以固定资产的期初账面净值作为计提依据。固定资产价值一经确定,改变弹性很小,企业不得任意增减其价值进而非法调控利润。但是,相对于会计准则规定,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有所减小。因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时,还要进行纳税调整,符合税法的规定,做到会计折旧政策与税法折旧政策的统一。

2.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

会计准则与税法相比赋予净残值、使用年限、折旧方法较大的弹性空间。但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加速折旧法的使用规定比较严格,范围相对会计准则狭窄一些。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年限平均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而且折旧率相对固定,计算简单方便,企业一般选择年限平均法。但是,由于加速折旧法有延期纳税的优势,一些企业就容易滥用加速折旧法。但加速折旧法的使用条件有严格限制,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拥有能够采用加速折旧法的设备,如果盲目滥用,纳税时还需进行纳税调整,增加会计工作量。

(三)注意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目前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一般是以历史成本为计量依据,即以现在时点计算未来应摊入生产成本或费用的金额,计提的折旧忽视了货币时间价值,基本上只是历史成本的收回。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一般情况下是既定的,如果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企业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在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寿命期内,累计折旧摊销的总额是固定的,看起来对企业的税负以及整体利润水平影响不大。如果考虑了资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企业会因为估计的折旧年限、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进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获取不同的收益。

三、对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进一步思考

(一)会计折旧政策与税法折旧政策的合理性差异分析

现行会计准则允许企业自行选择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法,是因为从企业自身出发,考虑到加速折旧法更符合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具有加快固定资产价值回收,促进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分散投资风险,提高企业经营实力的优点,因此允许自行选择使用方法。而税法限制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是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方面考虑。采用加速折旧法,提高折旧率,势必增加企业成本费用,减少利润,缴纳所得税减少。现阶段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行列,整体经济不发达,经济基础比较薄弱,财政承受能力相对较弱,国家还无法做到更多的让利于企业。

税法限制加速折旧法的使用,企业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再加上年限平均法计算简单方便,固定资产折旧率先对稳定,使企业短期内利润较高,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同时企业盈利越多,缴纳所得税越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因此,目前状况下,我国税法限制加速折旧与会计准则允许采用的差异是合理的、可接受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该综合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做到既不违反会计折旧政策又符合了税法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的日益增强以及企业自身制度的不断完善,二者之间的差异会越来越小,达到最终政策的统一。

(二)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做到全局性考虑

在符合法律条件下,企业必须从全局出发,以整体利益为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些企业却只着眼于税负最轻,忽视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总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纳税额的减少并非等额地带来资本总收益的增加,当税负降低而引起企业价值减少时,结果是与企业财务管理总目标背道而驰。在计提折旧时,如果仅仅以税负最小为标准来进行折旧方法的选择、预计净残值和预计使用年限的估计,而未做到全局性把握有可能引起企业价值减少,本末倒置,百害而无一利。企业应该把用加速折旧获得的时间价值与非加速折旧取得减免税利益进行比较,从企业全局出发,做出方法的选择,以保证税后利益最大化。

企业应在符合固定资产折旧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认识到会计折旧政策与税法折旧政策存在差异的合理性。从全局出发,以企业整体利益为标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统筹安排,选择有利于自身长远发展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使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效进行,不断增强生产经营能力,扩大生产规模,达到整体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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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英.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J].财会通讯(综合),2010(07).

[2]钱敏,徐涛.新税法下固定资产残值问题浅析[J].财会研究,2010(07).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