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的思考

  • 投稿空一
  • 更新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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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会计监督”的概念在我国会计理论界和会计实务中,都被广泛和频繁的使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不断的进行改革,“会计监督”概念的含义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新修订的《会计法》把对会计工作的监督作为会计监督进行规定,使得人们将“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混同。本文分析了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概念的区别,并针对新《会计法》存在的概念混淆问题提出一些个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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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会计监督;监督会计;权力主体;利益主体

一、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概念的不同

从“会计监督”到“监督会计”看上去似乎只是颠倒了词序,但仔细分析二者的含义,却有着本质的区别。“会计监督”的概念是我们所熟知的,也有一个较为成型的定义,即会计监督就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权力,对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这个定义比较完整、清楚地表达出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客体是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范围限制在经济组织的内部,性质上归属于经济监督。因此可以看出,会计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

“监督会计”目前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定义,但它与“会计监督”的概念有着很大的区别。基本的理解为:“监督会计”应是对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其监督的主体应是经济组织以外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有关机构;监督的客体是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以及会计人员等;监督的范围是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监督的性质既可以归为经济监督,又能属于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显然,监督会计是对会计监督的再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因此,“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的内涵是有着严格区别的。

二、新《会计法》中的概念混淆

新《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中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同时又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有关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显然,新《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的规定既有属于会计监督的内容,又有可以理解为监督会计的内容。这就将监督主体、客体、性质等都不同的情况认定为“会计监督”的内容,混淆了“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两个概念,同时引起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对二者理解的混乱,也使得人们不知道“会计监督”究竟是指会计人员进行的监督,还是指对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监督。

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学术界就开始在较大范围内对会计职能进行讨论,发展到70 年代末80 年代初,会计职能成为会计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我国对会计职能的研究在80 年代达到了高潮,从“一职能说”、“二职能说”直到“七职能说”各种观点都有。但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职能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一种功能,而监督就是会计本身的职能,而非会计身外之物。如果把“监督会计”的相关内容加在对“会计监督”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去,同时视两者能划等号,那么“会计监督”是会计的职能,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会计”也就都可理解为是会计的职能了。不言而喻,这样的认识和理解都是错误的,会对人们产生很大的误导。

三、分别使用“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两个概念

从上文提到的问题来看,如果继续使用“会计监督”一个概念来表达根本不同的两种情况,显然对处理一些问题是不太恰当的。因此分别运用“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两个概念进行表述是很有必要的。“会计监督”专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监督会计”则专指对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这两个概念监督的主体、客体、范围均不相同,同时表述了不同的情况,明确了表达的内容,也使得大家容易理解和接受。

但有人会认为人们已经很熟悉使用“会计监督”这个概念,并且“监督会计”与“会计监督”只不过是词序的重新排列,容易被人误解,所以不建议这样使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考虑分别使用“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两个概念是可行的。一方面二者有着不同的权力主体;另一方面二者有着不同的利益主体。

不同的权力主体指的是监督对象和监督执行者分别归属于不同权力主体,通过利用不同权力对象,使得监督事件中的当事方能够互相制约,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会计监督”的监督对象是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监督的执行者是指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因此,会计监督的监督对象的权力主体就是特定经济组织的经营者,监督的执行者本身就是权力主体。当会计监督的执行者在权力主体上不被经济组织的经营者领导时,那么会计监督才能发挥出它的作用。而“监督会计”的监督对象是各单位的会计行为,监督的执行者是来自特定经济组织以外的法定组织,例如政府的财政、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依法设立的会计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可见,监督会计的监督对象的权力主体是整个特定的经济组织,监督执行者的权力主体是一些国家监督机关和社会组织。要使得监督会计有效,监督执行者的权力主体必须将自己的工作落到实处。

不同的利益主体即监督事件中,监督各方分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对各自的利益主体负责。会计监督是内部监督,不言而喻,他的利益主体就是特定的经济组织。无论是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还是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企业的会计工作都要为企业的利益负责。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成员,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行为,目的就是保护企业的利益。但由于现代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是相分离的,两种主体共同控制着企业,他们之间有相同的利益,也有不同的方面。由于利益驱动,经营者经常会干涉会计人员的工作,使得会计人员为了企业的利益故意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甚至不择手段,损害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同时企业是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一组契约的集合点,企业不单单涉及自身的利益,还牵扯到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企业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不能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因此监督会计的目的是通过对单位会计行为的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单位的经济活动合乎法律法规,维护好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可见,监督会计的利益主体不止一个,与特定经济组织相关的群体都是它的利益主体。监督会计有效,可以为其利益主体提供保障。

从以上分析来看,“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二者不论是在权力主体还是利益主体方面都是截然不同的。所以,分别用“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两个不同概念表述不同事物和不同的情况,既是可行的也是很有必要的,二者各有所指,互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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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魏志伟.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J].经济视野,2012(6).

[2]张捷.监督会计≠会计监督[J].财会月刊,2000(12).

[3]王证明.论“会计监督”概念的使用[J].《当代经济》,2008年第6期(下).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