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不强的政策建议

  • 投稿鲁西
  • 更新时间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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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何以失效,并结合美国等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的个税税制,并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针对目前我国个税现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能够更加的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调节,税制完善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不强的原因 
  1、征收方法的不完善 
  在中国的个税制度设计中,对于各种课征对象,除工资薪金所得、个体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实施累进税制之外,其余所得类型均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其中,工薪所得是居民收入的主体,从图一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截止到2013年工薪收入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仍高于50%,但该比重这几年一直处于下降趋势,从2004年的70.6%下降到2013年的64%,由此可见工薪所得税虽然是个人所得税的主体,但其主体地位不断下降。这告诉我们我国未来的个人所得税的重点不应该只放在工资薪金税方面,还应关注其他所得。然而我国的个税实行的是分项征收的方法,真正的高收入阶层收入渠道多、多样化,实际税率低,税负反而低。 
  2、税率级次过多,边际税率过高 
  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将原有的9级税率调整到7级,将最低档税率由5%降低到3%,但是最高档边际税率依然维持在45%。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在税率档次上只设置了6级,并且其最高边际税率都在40%及其以下。而中国与之相比,明显复杂繁琐。7级超额累进税率的5-7级(扣除免征额3500元后,收入在3.5-5.5万元、5.5-8万元、8-万元以上的)税率形同虚设。 
  3、免征额扣除标准不合理 
  (1)一刀切的扣除标准不符合税负公平标准 
  自2006年开始,我国几次对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进行调整,试图通过免征额的提高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累进性,可是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实行统一的免征额扣除标准,未考虑地区差异、居民收入差异等情况,从而并未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比如同样的5000元的工资,按照3500的免征额,位于上海和位于郑州的两个人要缴纳相同的税,在郑州的工作人元可能生活过的还挺滋润,还能出去唱歌,出去旅游,但是位于上海的工作人员估计就只能勉强度日了,每天都要精打细算。所以,这两种人收入虽然一样,但是实际的负担能力并不同,却要承担相同的税负,从本质上看这是不公平的。 
  (2)提高免征额带来的减税分配不公平 
  提高免征额带来的减税是所有纳税人都可以共享的,然而减少的税负在纳税人间的分配究竟如何?在此我们做出一个比较:纳税人 甲、乙、丙 ,每月个人应税收入分别为3500元、12500元、102500元。免征额变动带来的减税分配如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此次免征额提高,最大的获利者仍然是中高收入者,甲减纳税额为45元,乙减纳税额300,丙减纳税额375.我国提高免征额是为了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缩小贫富差距,我们可以看到,此次提高免征额提高,是降低了税负,但是中高收入者税负降得更多,不但没有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也造成了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二、国际个人所得税实施方案比较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比较完善的税制,本文在这里列举部分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方案。如表二可以看到,以下国家均实行低于7级的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级次均低于我国;最高边际税率不高于40%,美国2014年将最高边际税率由35%调整到39.6%,但是仍未超过40%,而其他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也都比我国低;对于征收方法,美国等发达国家基本实行综合征收,日本是综合征收为主,分项征收为辅。并且在实行综合征收前提下还综合考虑家庭因素,如家庭其它成员的收入情况,家庭成员数,以及家庭中是否有老人需要赡养,是否有小孩需要抚养等。 
  三、对未来个税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1、实行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我国处于经济快速阶段,各项税收制度都不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循序渐进,即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逐步由当下的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推进,即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经营性所得,进行加总,再减去法定免征额和其它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就计算出的余额,按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偶然性所得,如个人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办法。随着征管条件和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逐步将更多的所得项目纳入综合计征的范围,这样可以将其它收入包括在内提高超额累进,更有助于个税调节收入差距。 
  2、克服通货膨胀的影响,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近几年我国通货膨胀严重,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我们应考虑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随着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变化而变化。比如说免征额,在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免征额的同时,让免征额的变化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化而变化,物价指数上升一定百分比,免征额随即上升一定百分比。或者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来调整税率级距,保证二者 
  一定比例变化。总之,通过这种指数化机制,确保物价波动情况下纳税人税负水平的相对稳定,从而避免因通货膨胀导致其实际税负加重的现象。 
  参考文献: 
  [1]高亚军,周曼.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不应局限免征额的调整.财税改革,2011(18) 
  [2]尹小萍.新个税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经济研究导刊,2013(34) 
  [3]岳希朋,陈保同.收入不平等:市场因素和政策哪个更重要.经济与管理,2014(38) 
  [4]白景明.按家庭计征个人所得税条件尚不成熟.中国财政,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