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物流行业征收营业税存在的问题研究

  • 投稿蓝调
  • 更新时间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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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1994年税改至2014年营改增二十年间,广西物流业营业税经历重复征税到差额征税、国际运输服务“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从3%的税率到零税率等等的变化,广西物流企业也凭借地理优势不断发展国际国内物流业。国家逐步重视对物流业的发展,最终改为增值税。营业税也为国家和广西本土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财政贡献。 
  【关键词】营业税,广西物流业,税改 
  2014年我国交通运输业全面营改增,我们来看看营业税从94年税改至2014年历经20年的时间对广西物流行业的影响。 
  一、我国营业税发展的历史 
  (一)建国后至1994税改,营业税的发展 
  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建国初期我国就实行过营业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工商统一税同其他几个税种又合并为工商税。虽然营业税作为单独的税种不存在了,但是按营业收入课税的制度依然存在,成为工商税的一个组成部分。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又将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划分出来,恢复成为一个独立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25日,财政部制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相配合,构成我国流转税体系。 
  (二)1994税改并未全面征收增值税 
  1994年的税改,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整体性改革,涉及面广,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这次税改没有在各行业全面实行增值税,税改后流转税制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成,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第三产业、服务业、建筑安装和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增值税。广西物流行业实行3%的营业税,归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二、营业税在广西物流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1994年税改后,物流行业3%的税率计缴营业税,和税改之前基本没有变化,而已经改征增值税的制造业因此面临着大的发展机遇,增值税的抵扣制度,可以减少重复征税降低税负。使中国的制造业在实行增值税的这20多年间成就“世界工厂”,物流行业却存在营业税重复征税、出口不退税、税负重等问题,制约了物流行业的发展。 
  (一)重复征税致使税负过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1、制约了物流企业的发展 
  物流企业承接联运业务、外包运输和仓储等业务,将业务分出去后承接企业仍然要全额征税,重复征税问题较为突出,是营业税的一大弊端。广西沿海港口较多,内陆水运也较为发达,并且连接西南和珠三角,广西腹地有工业城柳州。广西物流企业凭着地理位置的优势,承接水路与陆路联运、公路与铁路联运业务量大,而联运业务却是营业税重复征税最为严重的,使承接联运业务的物流企业利润甚微。 
  2、制约了物流企业现代化和专业化的发展 
  广西物流企业装备落后,服务质量满足不了现代物流服务需求。多数企业仍在使用普通的货车运输,使用手推叉车、普通起重设备等进行搬运、使用平房作为仓库,现代化的箱式货柜和集装箱拖头运输车辆、可视频叉车、立体仓库、条码自动识别系统、自动导向车系统、货物自动跟踪系统、具有冷藏保鲜功能的仓库等各种物流装备少有更新和使用。物流企业实行的营业税征缴制度不能抵扣固定资产进项,如果可以抵扣,将会加快广西物流企业的现代化发展进程。 
  物流企业同时经营有仓储、装卸业务等传统业务。广西较大的物流企业集团如玉柴、超大、运德等,以物流业为依托,还经营有客运、公共交通、汽车租赁、驾校、停车场、招待所、旅游、出租车等营业税范围的业务,也有汽车贸易、保修厂、商贸、五金交电、燃油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而同时经营的营业税业务,同样有着较重的税负,使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也较高。同时经营的增值税业务,在与集团物流业务之间相互提供的货物与服务,并不能得到进项抵扣。致使交易成本较大,企业集团的多种经营并没有得到大跨步地发展。 
  (二)国际运输服务零税率与不退税 
  广西有沿边、沿海的地理位置优势,区内设有广西钦州港保税区和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随着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广西国际运输服务的日益蓬勃发展。2008年,国家批准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经济区掀起新一轮的建设高潮。这是广西也是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黄金期。广西玉柴等物流企业货运车辆直达越南、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东南亚各国。 
  1、国际运输服务零税率 
  物流行业的国际运输服务,其中“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这项运输服务,是缴纳3%的营业税,没有实行零税率。直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也就是从税收政策上,之前并没有鼓励国际运输业务。 
  2、国际运输服务不退税 
  实现零税率,已经减少了部分税负,但对比增值税的出口退税,零税率还是不够的。国际运输服务要退税,那物流企业的税负才能更大减轻。营业税不是增值税,国际运输服务退的不是营业税而是增值税,如已经计入成本的各种增值税进项等。即使物流企业征收的是营业税,为提高物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税收政策上也应该给予相应的退税。但直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也就是改增值税之后,税收政策上才有体现。没有退税,广西的物流企业开拓东盟及港澳的国际运输服务市场是有着较重的税负和被压缩的利润空间的。 
  制造业的进项较大,与之比较,物流行业的增值税进项则较小,大型物流企业日常只有燃油、维修、轮胎等占约30%(企业规模大小不同比例也不同)的成本项目可抵扣进项,而各种过路费、人工费等占成本比重大却不可抵扣,因此国际运输服务的可退税额较制造业小。 3、由于营业税的不可抵扣,使需要运输服务量大的制造业企业为了运输成本的降低,甚至自行提供货运服务,也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物流行业的发展空间,制约了行业发展。 
  三、物流行业相关的营业税阶段性的发展与变化 
  1、营业税差额征税 
  从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发[2005] 208号文件至2011年,广西试点企业只有几十家,全国已有1200多家。直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的物流业的差额征税才得以全面实施。对物流企业的影响主要有:联运业务、外包运输和仓储等业务,可以将外包业务减除后按差额计税,这也是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的的一个方面。但除了运输和仓储业务,物流行业中的货物代理、快递、配送等业务并没有实行差额征税,整个物流行业没有均衡地减轻税负。 
  2、营业税国际运输服务零税率 
  财税〔2010〕8号文件规定:2010年1月1日之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均免征营业税。是对广西物流企业东南亚国际运输业务发展的一项支持,但并没有退税政策。 
  3、物流行业运输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的规定 
  制造业的增值税抵扣政策降低了制造企业税负,而物流业仍然缴纳营业税,制造业购销所产生的运输成本就不能抵扣,运输成本较大。为了使制造业的各项成本均衡,让制造业更好发展,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2号,该规定现已废止和另行更改)开始,一直到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国家都在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的规定。为降低制造业的税负,国家能做到在不同税种、不同征收系统之间,允许使用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规定,也是为了大力发展制造业。这项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货物运输市场竞争的专业化。 
  但我们也可以看到,国家在为制造业降低税负的同时,并没有降低物流行业税负,物流业继续缴纳营业税,也没有出现物流行业购买交通工具、汽油等工业产品可以抵扣增值税进的规定。 
  四、营改增的对物流行业的短期负面影响 
  1994的税改,由于分税制等各种原因,物流行业仍然在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在纳税人较重税负与国家的各种调整下,不断发展与变化,但与增值税相比较,仍然突出存在税负重的问题。若将物流业划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上述矛盾是否将迎刃而解呢?理论上是这样的。但是,几个方面会让物流行业即使营改增,税负却不降反升。 
  1、营改增后的税率将不再是3%,而是增值税11%,如果得不到大比例的进项抵扣或降低11%的税率,现有的物流企业税负就不会降低。 
  2、物流行业可抵扣的进项只有燃油、维修、轮胎等,比重大的过路过桥费等不能抵扣。大型物流企业已成立多年,固定资产如运输工具等不可能大批量更新,可扣除的进项比例低。除非按照运输工具剩余使用年限,分期予以进项抵扣,否则物流业则是这次“营改增”的最大受伤者。税改之后行业税负却上升,是不符合国家进行税改的初衷的。 
  3、物流业承担了其他行业的税负转移,因为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1%而不再是是7%。 
  4、承接联运业务的物流企业如果业务外包给小规模的物流企业,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能抵扣。 
  上述几个问题是营改增后出现的,也使我们了解到国家营改增改革的真正目的,只是为了终结营业税这种重复征税的落后税制,并没有出现全面降低物流业整体税负的局面。但国家统一税制对于物流行业长远的发展是有利的。 
  五、物流行业营业税对财政和税制发展的贡献 
  据统计(以2007年为例),营业税占我国税收总额的比例达到13.31%,道路货物运输业(不含外资、个体企业及仓储)营业税总额达82.5亿元。现在物流行业已经营改增,在1994税改至今的二十年间,广西物流行业缴纳的营业税也为国家和广西的地方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中国税制也在不断的探索和发展中完善,营业税给我们留下的不但有税制发展的经验与教训,更有巨大的财政贡献。 
  参考文献: 
  [1]杨仲夏.物流业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J].商业时代 2008年第2期 
  [2]蒙强 林崇谦.支持广西物流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0年第 59期 
  [3]中国税务年鉴.2008[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12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