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行业代收代缴车船税内控管理与风险防范

  • 投稿杜行
  • 更新时间2017-11-04
  • 阅读量961次
  • 评分4
  • 64
  • 0
一、保险行业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现状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 年第75 号)规定,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近年来,随着车辆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各财产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金额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目前,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经营机构代收代缴已成为我国车船税的主要征管模式。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国内某财产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总额从130 多亿元快速上升至约200 亿元,平均年度增幅超过20%。这一征税模式不仅扭转了车船税征收不到位的局面,而且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凸显了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然而,财产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涉及的流程和环节较多,它不是简单的资金流入和流出,而是关联国家税务部门、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等多个利益相关者的系统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100号)规定,税务机关支付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时,以代收代缴车船税实际收入5%的标准执行。随着代收代缴车船税额的快速增长,车船税手续费逐渐成为财产保险公司一项比较可观的营业收入。因此,频繁而巨额的资金流入和流出势必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具备较好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以及与地方税务部门协作沟通等能力。

二、保险行业代收代缴车船税存在的问题(一)违规代收代缴车船税。实际工作中,各地方税务局向财产保险公司支付车船税手续费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部分地区为了吸引税源,手续费结算标准远高于5%的水平。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保险经营机构利用地方政府的引税政策,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跨区域解缴车船税,并通过中介代理机构的银行账户收取税务局返还的高额车船税手续费,以此作为业务费用的补充。此问题具有一定的行业普遍性,有些地区税务局返还车船税手续费的比例超过50%,这部分资金投入市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存在税收执法及监管处罚风险,且容易诱发公司收入的账外循环。2017年,河南等地保监局已将代收代缴车船税列入车险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限制接受交强险新业务、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从重处罚。(二)税款解缴岗位的监督缺位。从笔者对部分财产保险经营机构的调研结果来看,目前,地市级财产保险公司一般设置有纳税专用银行账户,并配备专岗人员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文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因此,各级财会机构人员兼岗应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但财产保险公司对代收代缴车船税领域涉及的会计监督缺少重视较为常见,个别经营机构甚至存在税款解缴人员编制财务入账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情况,容易滋生个人舞弊行为。如某市级分公司税务岗员工,两年内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及纳税凭证,贪污车船税资金近500万元,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车船税手续费催收管理不力。一是对车船税手续费结算工作缺乏组织、协调。由于各地方税务局结算车船税手续费的执行标准存在差异,加上地市级分公司层面缺乏统一组织、协调,基层保险经营机构普遍存在数量不等的应收车船税手续费,部分地区应收车船税手续费时间长、金额大,已经形成坏账无法收回,导致公司整体利益漏损。如某市级分公司应收2014年以前的车船税手续费300万元,由于长期清收不力,目前已形成坏账损失。二是对应收款项的催收入账情况缺乏监控措施。多数财产保险公司仅将实际收到的资金确认为收入,对尚未清收部分不在账内体现,既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也不能真实反映经营机构的整体收入情况,还可能引发收入的账外循环。如某省分公司应收2015至2016年度车船税手续费2000 万元,截至目前,既未清收到位也未确认为收入。

(四)代收代缴成本列支随意性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保险经营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但保险经营机构对车船税手续费支出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和必要的预算管理,存在随意列支、过高比例列支该项费用的情况。一是以超高标准支出车船税手续费,个别地区甚至达到80%。二是支付费用的对象与代收代缴车船税无关,存在变通费用的情况。

(五)成本支出的核算规则不统一目前,财产保险行业关于支出车船税手续费没有统一的核算规则。部分公司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支出全部记入业务管理费用,最终在主营业务成本里面反映;而另一部分公司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支出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会计科目,即在非主营业务成本中反映,不影响交强险业务的承保利润;还有少数公司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借方发生额反映。上述较为混乱的核算规则,不仅使得财务报表中“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与实际收到税务部门返还的车船税手续费资金不匹配,也会抬高综合费用率,从而影响交强险业务经营数据的准确度。

三、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车辆保险行业竞争秩序恶化。长期以来,保险行业存在的“高费用”、“高手续费”等问题不仅影响保险产品的运行效率,也严重扰乱了保险行业竞争秩序。特别是2016年财产保险行业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以来,财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更加依赖费用投放,市场乱象频繁不断,甚至以免除或部分返还车船税作为扩大保险销售业务的手段。为了解决车船税资金来源问题,部分保险经营机构便通过异地解缴车船税的方式获得高额的手续费返还。(二)内控管理及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颁布以来,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财产保险行业全面承办代收代缴车船税服务。由于代收代缴工作开展时间不久且不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因此,保险经营机构普遍认为,征税只是税务机关的事,与自身保险业务关系不大,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方面关注较少,缺少必要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三)税保缺乏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目前,保险行业与地方税务部门的协同效应并未充分发挥。由于保险经营机构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效果不理想。保险行业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对车船税手续费结算缺少足够的话语权。此外,双方缺乏较为成熟的信息共享平台。目前,税务、交警、交通、保险机构等部门之间尚未实现涉税信息共享,车船税管理系统的录入信息尚不能及时比对。

四、加强车船税收缴管理的建议(一)强化监督检查,增强合规意识。一是强化内外部监督检查。财产保险公司应将车船税手续费管理作为内控稽核工作的重点,定期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检查;税务部门需定期开展代收代缴工作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二是完善关键岗位监督机制。保险经营机构应严格按照不兼容岗位相互牵制和分离原则设置兼岗,针对税款解缴及手续费清收人员落实定期轮岗及交叉复核制度。三是增强合规意识。财产保险行业应督导系统内各级分支机构依法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发挥规范市场秩序的带头作用,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作为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

(二)细化制度规范,明确管理职能。一是财产保险公司应制定应收车船税手续费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框架与职责分工、协调监督及奖惩机制, 加强公司各层级的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基层经营机构足额清收车船税手续费收入。二是公司管理部门应出台车船税手续费支出的指导意见,明确费用支出的范围、标准、核算规则等,基层经营机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准确归集代收代缴工作成本。三是基层经营机构需建立车船税手续费支出的公示制度,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文件精神,费用支出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相关的人员和事项,积极发挥车船税手续费的补偿作用。

(三)健全考核机制,完善考核体系。一是加大考核激励力度。财产保险行业应将依法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纳入分支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完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考核激励办法。加大对基层经营机构的考核激励力度,提高车船税手续费催收工作的积极性;对于发生坏账损失的经营单位,可以适度扣减当年考核利润。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坏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增强基层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各级分支机构主要责任人应作为本机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应收车船税手续费管理工作,并对上级机构负责,促使系统内各级分支机构车船税手续费的收支管理得到全面规范。(四)加强过程管控,防范违规风险。一是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准确计提车船税手续费收入,避免收入账外循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基层经营机构的组织领导、政策宣导,积极与地税局沟通协调,及时、足额结算车船税手续费。二是加强车船税手续费支出的预算管理。业务、财务等部门应积极参与费用支出的预算管理,根据经营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规模确定费用支出比例和用途,并根据应收款项的催收进展动态调整费用额度。三是加强税务部门与保险行业的协同,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技术,搭建税务、交警、交通、保险机构等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车辆信息联网查询机制,指导和协助保险公司更便捷的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