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行政执法重点和应对措施——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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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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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京国 闫 静 王庆锡 宋 军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 菏泽 274000)

摘 要:以2012年-2014年山东菏泽口岸办理的60例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为调查对象,从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数量、违法主体、违法类型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就如何更有效地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职能,降低违法案件发生的几率,防止和减少进出境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维护进出口秩序、国门安全和国家声誉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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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处罚;调查分析;检验检疫;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D9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172-03

收稿日期:2015-03-10

作者简介:谢京国(1980年-),男,山东菏泽人,华中农业大学农学硕士,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1]。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担负着出入境人员、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等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检验检疫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其工作内容之一[2]。本文通过对山东菏泽口岸2012-2014年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便找出原因,为明确检验检疫行政执法重点,提升案件查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供依据。同时,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促进检验检疫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性,保证国门安全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维护贸易公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 材料与方法

1.1材料

以2012-2014年菏泽检验检疫局办理的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60例行政处罚案卷为调查对象。

1.2 方法

在调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近三年来的60例行政处罚案件资料再次进行了评查,所有案件真实可靠、程序正当、资料齐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并且全部案件均没有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为。

2 结果与分析

2.1 从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分析

近三年来,办理的案件数量逐年下降,间接反映出检验检疫普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让企业切实体会和认识到了违法的严重后果。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服务措施,以及实施的诚信管理等,切实让诚信守法企业感受到了检验检疫服务的便利,起到了正向引导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现在的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多样,而检验检疫执法人员的调查水平和手段受到制约[3]。

2.2 从行政处罚案件违法主体分析

从表2可以看出,出口企业是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主要对象(占全部行政处罚总数的83.33%),这可能与案件发生地是以农副产品出口为主,进口为辅的产业特点有关。尽管进口企业违法案例较少,但却具有代表性。如查处的进口工业品未如实申报木质包装案件,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企业检疫意识的缺乏。木质包装作为法检物,但相比货物而言,为包装物,价值低,导致企业申报时随意填写“包装种类和数量”栏目。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代理报检企业存在的违法情况,一些报检员没有认真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存在漏报或错报行为,甚至伪造报检材料,这种情况需要引起重视。

2.3从行政处罚案件违法类型分析

出口货物报检信息与实际不符占全部案件的55.00%,其中一大部分是企业对相关的检验检疫政策规定了解不够,存在怕检验检疫流程时间长,影响通关的思想顾虑,就采取了一边生产一边报检的方式,无意间造成了违法。骗取检验检疫证单占25%。均是检验检疫人员在专项督察和日常监管中,通过对企业各种记录、单据审核分析汇总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说明强化企业后续监管的重要性。尽管擅自使用进口商品案例仅占全部案例的5.00%,但反映出一些企业对进口法检商品须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使用的规定没有足够重视,有些是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相关条文中“检验”的涵义,有些是一定程度上存在侥幸心理,受经济利益驱动实施违法行为。如果违法成本较低,企业宁愿选择受罚。这种淡漠意识也给我们检验检疫人员敲响了警钟。

2.4 从行政处罚案件违法企业类型分析

在60例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出境非食用植物产品类的案件占到75.00%,而出口食品类和机电轻纺类等产品较少,除了与企业数量和行业所占地区比重有一定关系外,也反映出企业规模的大小与守法意识有一定的关系。据统计,仅出口木草柳制品就占全部案例的53.33%。一些木草柳制品出口企业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理解不到位,当事人不懂法、不知法,以致出现违法事实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违法的现象。

2.5 从行政处罚案件发现方式分析

从表5来看,56.67%的行政处罚案件是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在执行现场查验工作时发现的。目前实施的电子监管模式,实行的是抽批检验检疫。一些不诚信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无视检验检疫法律制度的权威,出现了故意不申报,蒙混过关,凸显了其法律意识的淡漠和诚信意识的缺乏。而30.00%的行政处罚案件是检验检疫部门在开展业务工作专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体现了开展业务工作质量督察的必要性,尤其是根据业务流程,运用逆向追溯验证的模式开业务质量督察,能及时排查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退运调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案件较少,一定程度上折射了检验检疫监管人员发现案件的敏感性,以及调查手段的薄弱。

3讨论

行政处罚案件的数量越多并不代表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做得越好。从根本上讲,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不仅在于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在于依法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职能,降低违法案件发生的几率,防止和减少进出境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维护进出口秩序、国门安全和国家声誉。

3.1以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为前提,强化普法宣传。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法治意识尤为重要。一方面应注重普法工作的全面性。这就需要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检验检疫工作规定的重要意义。重点对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条文进行解释,避免理解不到位而违法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应注重提升普法工作的针对性。结合实际情况,对典型案例进行解析,从法律和专业角度,深入阐述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听取违法行为人的认识和体会,促进其增强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另外,还应开展政策及相关服务措施的宣传,避免行政相对人因不了解相关的政策和服务措施,而无意违法的情况。

3.2以健全机制为基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持续完善行政执法的基础框架。把所有工作纳入法治的法治的轨道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集体讨论制度等,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防止权力滥用和玩忽职守,切实维护诚信守法企业的利益。建立合作机制,增强内部工作的协作力。发挥绩效考核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关检协作,形成合力,实现有效信息和资源共享。不断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确保检验检疫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监管、服务对象及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

3.3以深化检验检疫人员的法治意识为核心,严格队伍建设。高度重视检验检疫人员的法治教育,强化在职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和考核,把考核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提任的重要依据。着力树立法治思维,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提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根本上转变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严格检验检疫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实施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以证管人,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定期对执法证持证人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3.4以增强违法案件发现能力和手段为重点,深化业务培训。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应增强对违法行为的敏感性,发挥日常监管、国外退运调查等工作的作用,主动寻找案源,对案件发生较集中的的产品、行业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发挥风险分析的作用,提升检验检疫监管的针对性,重点对多次出现同类违法情况的行业、产品、企业及代理、单件重量较大的货物、首次进口的货物等进行查验。大力发挥业务工作质量等专项督察的作用,进一步丰富违法案件举报方式,拓展违法线索来源。同时,增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工具的配备,以便及时收集、保存证据,提高办案效率。

3.5以推进行政处罚在检验检疫监管中的运用为关键,严格执法力度。检验检疫人员应将行政处罚工作自觉融于各自的实际工作中,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切实把好检验检疫监管关,对于故意或屡犯同样错误的企业,应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起到震慑作用,切实让失信违法企业感受到检验检疫依法行政的严厉,以提高各进口企业守法的自觉性,维护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同时,还应把企业内部的法治培训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和代理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3.6以完善诚信管理机制为辅助,实施行政引导。检验检疫部门作为管理机构,应持续完善与之相关的诚信管理体制,构建诚信环境,在日常工作中积极采取措施,让企业自身不断完善和净化,树立诚信意识,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以身试法,明知故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那些非恶意的违规行为,应考虑以失信行为加以处置。同时,检验检疫部门的服务工作在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效益的同时,也能促使企业更自觉地强化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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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孔繁岭.如此违法该当何“罪"[J].法制与社会,2013,(24):290-291.

[2] 罗霄,王伟,何德雨.常州口岸2010-2012年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分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5):125-127.

[3] 国小曼.浅谈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检验检疫,2013,(12):28.

(责任编辑:袁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