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护理的伦理与法律教学研究

  • 投稿小白
  • 更新时间201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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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们对教育教学的重视度有了明显的提高,高职护理专业是具有较强实践性的课程,对学生的动手能力、操作水平都有很高的要求。不同于一般的高职专业课程,护理学涉及到法律与伦理等知识,随着医疗健康逐渐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高职护理课程加入全新的伦理和法律教学就成为了大势所趋。它有助于更好的在治疗中加入人文关怀,减少由于病患关系紧张造成的医疗纠纷案件,并通过心里疏导完善教学,培养具有较高素养的学生。 
  关键词:高职护理;伦理;法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4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07-0172-01前言 
  近年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有了全新的改变,医学模式更注重人性化体验,随着医疗卫生机构数量的增多和竞争的加剧,相关机构对护理人员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护理专业毕业的高职生不仅要掌握扎实的理论基础,拥有熟练的操作技能,还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能够关注病人的心理,通过法律的科学运用和伦理道德的引入减少医疗纠纷。据数据显示,我国某医院由于护理人员缺乏法学和伦理知识造成的纠纷比例高达60%以上。针对这样的情况,本文就结合高职护理教学的现状,从伦理和法律上加以探究,从而进一步完善教学。 
  一、高职护理教学现状 
  高职护理专业是我国护理学非常重要的一门课程,所谓的护理不仅要关注病人的健康和身体的恢复情况,还要关心他们的心理变化,控制好病人情绪的波动,给他们心里上的慰藉。现如今,我国的医患关系相对紧张,病人与医生经常出现纠纷,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于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伦理知识。特别是一些高职院校,受到传统教学思路的影响,在教学过程中过分强调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对学生进行有关法规的介绍,导致学生的操作能力过关可是却不能更好的开展人文关怀。与此同时,高职院校开设的医疗法律和伦理课程也相对较少,不能将护理专业与实际相结合。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他们来自不同的十所大学,参与问卷调查的医院均为二级甲等医院。 
  调查18所高校高职护理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中有关卫生法学、护理伦理学课程开设和学时数量,课程包括哲学、毛泽东思想、法律基础知识等等。在统计中对各类资料进行的整合,采用X2的方式进行检验,对比分析职业技术学院和综合性大学中的高职学院护理专业开设卫生法学及伦理学课程的差异。 
  三、结果分析 
  通过研究,能够分析出结果,即卫生法学课程职业技术学院开设率高于综合性大学,一年级时学生最原意学的三门政治法律类课程从高到低依次是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卫生法学与伦理学,而三年级时从高到低依次是卫生法学与伦理学、法律基础、哲学。高年级学生更有意愿学习护理伦理和法律知识,他们的综合素养也较高。 
  四、课程研究与设置 
  (一)要加强高职护理学伦理与法律课程的设置 
  伦理与法律直接关系到医院的护理水平,与整个医院的发展都密切相关。高职院校要根据目前的治疗情况和医患纠纷的情况,不断增加伦理和法学课程方数量,科学的规划课程安排,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二)制定完善的课程计划 
  伦理与法律课程的开展,提高护理的质量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学校要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将学生的课程划分清晰,设立责任制,定期带领学生进行实践,并将选修课程纳入其中,提高学生对法律与伦理学科的重视度。 
  (三)创新课程教学方法 
  创新是进步的源泉,是发展的动力和基础。高职护理专业课程的设置不仅要全面,在加入伦理与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改变过去单一的教学模式,采用新型的方法组织课堂,利用辩论、实践、讨论等方式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深入渗透有关护理知识与法律的内容,并细化相关知识,根据患者的不同安排教学,针对妇女和儿童等人群可单独进行教学,统一护理计划、报告的书写方式,更好的落实权力和责任。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完善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医疗卫生教育必须坚持革新,对高职护理专业进行调整。首先要做好分析和调查工作,明确当前的教育现状,找到问题所在。然后在通过分析对结果进行探究,合理安排课程的数量,根据学生法律知识欠缺的特点设置课程,创新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从而避免医患纠纷,保证课程设置的合理性。 
  本文来自省级课题“高职护理专业学生通用能力培养与通识教育课程体系构建的研究与实践”,课题编码15CZY46。 
  参考文献: 
  [1]丁建云,王程,王丽华.山东省高职护生核心能力现状调查研究[J].现代教育,2015,08:27-28. 
  [2]石芳.高职护理“内科护理学”教学中渗透护理伦理道德教育的实践[J].科教文汇(下旬刊),2016,03:74-75. 
  [3]饶和平,邱惠萍,陈月卿,黎萍,郭春发,周海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