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瑙河水坝案:国际法院解读“可持续发展”

  • 投稿笨笨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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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前,对发生在匈牙利与斯洛伐克之间的多瑙河水坝案的判决,是国际法院针对国际河流利用过程中产生争端作出的第一份判决。这起案件是应用国际法、国际环境法的经典案例,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对国家环境责任的完善提出挑战。

文/阳光时代环境资源能源研究中心

引发争执的多瑙河拦河坝

1977年9月,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两国高层决定,在多瑙河上共同修建并联合营运两座拦河坝,从作为界河的多瑙河中引水至捷克斯洛伐克领土内,以蓄峰模式运行一个双重拦河坝系统。规划的水坝系统包括一座水库。水库的很大一部分、发电渠和盖巴斯科夫发电站完全建在捷克斯洛伐克领土上。水电站则位于多瑙河下游113公里处的拉基玛洛,此处的多瑙河完全位于匈牙利领土上。这座较小的水电站以连续模式运行,而多瑙河仍是两国的边界,其中的河水由两国共享。

1988年,匈牙利国会认定该河流的生态效益高于该项目的经济利益,并通过一项决议将该项目的继续进行置于严格的环境保护规则之下,命令政府重新评价该项目。随后,匈牙利政府中止了位于拉基玛洛的工程,并宣布在项目的环境影响得到充分评价之前,停止执行工程中属于匈牙利的部分。

为了应对这一变故,捷克斯洛伐克决定继续建设该项目,并开始了一个“临时解决办法”,即单方面将近2/3的多瑙河河水截引至其领土上的一条分流渠。这一决定对匈牙利的环境、经济都将带来重大影响。于是,匈牙利正式提出抗议。

1992年4月,欧共体出面调解双方的争议,遗憾的是没有取得有效结果。随后,匈牙利政府宣布终止有关该项目的条约。

1992年10月,匈牙利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国际法院对该争端进行判决。1993年1月1日,捷克斯洛伐克分裂成两个国家,捷克和斯洛伐克。

1993年7月,两国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请求国际法院就以下问题作出裁判:(1)匈牙利是否有权中止并放弃拉基玛洛工程和盖巴斯科夫工程中它承担的那一部分;(2)斯洛伐克是否有权实施“临时解决办法”,并将该系统投入运行;(3)匈牙利关于终止条约的通知有什么效果。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解读

就多瑙河水坝案而言,匈牙利和斯洛伐克两国都为论证自己的观点而引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匈牙利从该原则的环境方面论证不应建拦河坝系统的观点;斯洛伐克则从该原则的发展要件论证相反的结论,即如果拦河坝得以建造,则“可持续发展”将得以实现。

国际法院在这起案件的判决书中认为:通观历史,人类由于经济或者其他原因一直在不断地干扰自然。人类在过去从事这种干扰时,从不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由于新的科学知识的普及,人们日益认识到以欠考虑和未减缓的速度从事干扰自然的行为,对人类——当代人及其后代将带来危险。在过去20年里,一大批文件制定了新的规范和标准。这不仅应当考虑新的活动,而且在继续进行已开始的活动时,各国必须考虑新规范,并对新标准给予足够的重视。

针对本案,争议双方应重新审视盖巴斯科夫电厂的运行对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必须为多瑙河的航道和该河两岸的支流所释放的水量找到一个满意的解决办法。

国际法院副院长卫拉曼特雷认为,本案判决书所称的“可持续发展”,并不仅仅是一个概念,而且还是一项具有规范价值、决定本案至关重要的原则。他指出:由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本案中是一项对于决定相互竞争的因素具有基本意义的原则,它可能在未来的重大环境争端的解决中起重要作用,因此,这项原则需要得到较为详细的考虑,而这次是它得到本院裁判程序注意的第一次机会。

该案要求在发展的需要和保护环境的必要之间选择一条中间路线,它就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将在平衡关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竞争需求中发挥重要作用。

人们业已认识到对发展的追求不能对它所在地的环境造成实质损害,“不存在抽象意义的发展权,发展权总是同环境对它的容忍有关,是对发展权的正确阐述”。多瑙河水坝案强调发展与环境的概念协调,这是在国际法院判例中的其他案件所从未做到的。

1997年9月,国际法院对多瑙河水坝案进行了判决。国际法院认为:匈牙利无权中止在拉基玛洛工程和盖巴斯科夫工程中承担的那一部分工程;捷克斯洛伐克(现斯洛伐克)有权于1991年11月实施“临时解决办法”,但无权将该“临时解决办法”投入营运;匈牙利关于1977年条约和有关文件的通知不具有终止该条约和有关文件的法律效力,该条约至今仍然有效。

法律解读

案件的标本意义

可持续发展概念在国际社会的提出,始于1987年,出自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著名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该报告于同年为第42届联合国大会所接受。根据《布伦特兰报告》,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的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

多瑙河水坝案是国际法院首例裁决的国际环境案例,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推动可持续发展原则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推动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对国家环境责任的完善提出挑战。

本案的判决书中还附有卫拉曼特雷法官的“个别意见书”,其所阐述的三个问题充分表明了国际环境法原则在该案处理中的作用以及该案的国际影响力。

卫拉曼特雷法官的三个问题分别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平衡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竞争需求中的作用;持续环境影响评价原则对匈牙利所提供的保护;在解决环境损害之类具有“对一切”含义的问题时,在“当事人之间”应由“禁止反言”之类的法律原则的合适性。

多瑙河水坝案不仅对国际环境法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而且对处理国家之间的环境问题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意义。

(摘自微信公众账号:阳光时代能源环境圈,阅读592,点赞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