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角度解读墨子思想

  • 投稿古井
  • 更新时间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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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墨子以“兼爱”思想为出发点,逐步发展形成了一套以“兼爱”为核心,以“法天”为法的制定根据,以“一同天下之义与尚贤”为法在实务中运行的关键,“以明鬼”为社会思想控制手段,以“刑罚”为法的惩罚机制的相对完善的法律思想体系。


  关键词:墨子;法律思想体系


  在目睹了礼崩乐坏的动荡社会后,墨子试图通过法律来达到他平乱救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愿望,为此墨子以“兼爱”为思想为出发点,逐步发展出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思想体系。文章将从墨子这一法律思想体系的核心到外含逐一阐述。


  一、核心原则——“兼爱”


  墨子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社会上之所以会出现孟子所说的“世道衰微,邪说暴行;臣弑其君,子弑其父”等各种毫无礼仪法度可言的乱象,根源就在于人们之间“不相爱”(当察乱何自起?起不相爱),所以墨子针对此提出了“兼相爱,交相利”的政治法律思想。


  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的合理性,他从主观和客观两个即对立又统一的方面出发进行了探讨。在主观方面,墨子在《墨子·兼爱上》谈到之所以“父自爱也,不爱子,故亏子而自利;兄自爱也,不爱弟,故亏弟而自利;君自爱也,不爱臣,故亏臣而自利。”这些事情会发生皆是因为“不相爱”,他认为如果使天下人“兼相爱”,爱别人就像爱自己一样,就不会有不孝者,不慈者,甚至连盗贼都不会存在(故视人之室若其室,谁窃?视人身为己身,谁贼?)。在客观方面,他认为出现上述乱象的原因在于统治者不爱自己的百姓,对百姓“横征暴敛”,通过损害百姓的利益来谋求自己的利益,而百姓为了生存,只能牺牲他人的利益。所以无论从客观角度分析还是从主观角度进行分析,墨子认为上述乱象发生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不相爱。


  二、法律制定根据——“法天”


  墨子在“兼爱”这一核心思想基础上,提出了“法天”思想,“法天”思想指要以“天志”为制定法律的依据。墨子在《墨子·法仪》论述到“然则奚以为法治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得,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之法,即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故墨子认为“天”应该作为我们的“法仪”,作为我们行事的准则,他认为天作为广而无私、厚而不德、明久而不衰的存在,必定希望我们相亲相爱,必定厌恶我们相恶相残(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疾),顺天者顺,逆天者罚,所以要以天为圣王之法。


  三、法律得以运行的关键——“尚贤”与“一同天下义”


  “尚贤”与“一同天下义”是墨子法律思想中涉及到的法律实务的问题,即在根据“法天”制定出法后,法在具体操作中如何运行才能得到保障的问题。


  墨子主张世间万物运转皆有其法则,万事皆有法仪,但是如果国空有法仪,而没有贤能之人使其真正的发挥作用,那么墨子所建立的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体系就难以逃离其先天具有的空想性。墨子在《尚贤》一篇回答到为什么会出现“今者王公大人为政于国家者,皆欲国家之富,人民之众,行政之治。然而不得富而得贫,不得众而得寡,不得治而得乱?”這样的问题,是因为“不能以尚贤事能为政。”墨子认为所以在刑政完备、人民众多的前提下,国家仍然贫困的原因是因为王公大臣治理国家没有做到尊贤使能,墨子举《吕刑》“能择人而敬为刑”为证——若选择贤能为政,则国家政治之道便会清明,“法”才能发挥其应用的作用。而若选择庸才、奸佞为政,则国家政治则前途灰暗,法制就算是再完备,也不能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一同天下之义”是墨子提出的在“尚贤”的基础上,提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礼法标准来进一步保障法律的施行。墨子认为未有刑政的上古时期,人们用言语表达的意见因人而异,没有一种统一的是非观念,没有一种统一的礼法道德标准,所以父子兄弟之间,百姓之间才会出现了“交相非”的情形,以致天下大乱,如禽兽一般(天下大乱,若禽兽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墨子提出了“一同天下之义”,即通过选择有贤良、聪慧的人为天子,天子之下再推举三公,参与从事统一天下的意见,同时划分天下,设立众多诸侯国,在诸侯国内又设立乡里之长,形成天子、诸侯、乡里之长三级行政体系,由天子发布命令通过由上而下逐级传达的方式,使全国上下形成一种相同的价值观念与思想观念,形成一个统一的是非标准,形成一个统一的礼法道德标准,这样法在发挥其作用的过程中才能上传下达使其运行得到保障。


  四、社会思想控制手段——“明鬼”


  作为墨子十义之一的“明鬼”思想,墨子明确的告诉大众“鬼神”能够赏罚分明,惩恶维正,能够使“吏治官府,不敢不廉洁,见善不敢不赏,见暴不敢不罪。”所以官僚与百姓一定要遵守法度礼仪,尊天事鬼,否则将会受到“鬼神”的惩罚。这实际上起到了社会思想控制的作用,对官僚与百姓为什么要遵守法律提供了依据。


  五、惩罚机制——“刑罚”


  作为墨子法律思想体系的惩罚机制,墨子在“兼爱”思想的基础上探讨了刑罚的重要性。《墨子·小取》提出“杀盗人,非杀人。”的观点,认为杀掉这些为了自己利益而损害别人的人是“非杀人”,因为这样的做法有悖“兼爱”。同时《吕氏春秋·去私》中记道“墨者必须服从墨家巨子的领导,纪律严明,相传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表明了墨家力图通过严法构建稳定的社会,反对滥杀无辜,对于伤人者,要处以刑罚,以维护社会的秩序的稳定。


  六、结语


  综上所述,墨子的法律思想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虽然他代所表的小生产者阶级的利益的,同奴隶主阶级是对立的,同新兴地主阶级也是对立的,不会为当时统治者所接受的,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是进步的,蕴含深刻价值的,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的。


  参考文献: 

  [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M].上海书店,1900:68 

  [2]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160 

  [3]邢兆良.墨子评传[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200 

  作者简介:张炯(1998~ ),男,汉族,河南周口人,河南城建学院,法学专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