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知识产权法的不同正当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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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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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文化的繁荣、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我国也对这一领域立法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但是,追本溯源,知识产权何以成为人的一项权益?这种权利究竟更具有人格权特征还是财产权特征?以及我国立法显示出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法什么样的态度?本文通过介绍知识产权法的正当性的几种主流理论和作者分别对于各种理论的态度,深刻分析知识产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立法根基。


  关键词知识产权正当性自然权利功利主义


  作者简介:李姗姗,西南政法大学2014级法学实务人才实验班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47


  一、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的背景


  1710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安妮法案》是知识产权发展道路上的重要转折点。《安妮法案》之前,人们普遍对于买卖原始的作品和有形的物品不做区分,作者一旦将作品卖给出版商,就不再保留对于作品的排他性权利。由于当时没有抽象作品的概念,因此出版商享有着垄断性的权利。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出版商从作者手中买的,不仅仅是由纸张和墨水组成的一本书,更重要的是作者的思想,因此1710年英国的《安妮法案》规定印制和复印书本的权利只能持续一段有限的时间,这意味着出版商和出版商协会的垄断权力被大大削弱,在历史上第一次确认了作者的地位。但是,美国学者和法官本杰明指出的,《安妮法案》中,书仍是一个物理意义上的物体。抽象的作品的概念仍然没有从具体物品概念中脱离出来,著作权的概念仍然没有体现在《安妮法案》中。在Millarv.Taylor(1769)案中,律师布莱克说,作为一项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应享有来自于人类大脑的产品所创造的利益;文学作品是作者的劳动和能力的结果,他应享有合乎道德和公平的著作权。


  尽管知识产权法在19世纪之前一直没有作为独立的法律分枝出现,随着人们对于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区分的认识不断加深,智力劳动开始被视作一种媒介来给予抽象作品财产权地位,例如英国法案《ActforSecuringtoJohnByrom,MasterofArts,theSoleRightofPublishingforaCertainTermofYearstheArt》以及《MethodofShorthand,Inventedbyhim,1742andEngravers‘Act,1735》均认可授予脑力劳动以财产权。尽管财产权利的合法性是哲学上的实体,合法性理论在实践领域也很必要因为法律在适用之时必须显示它的前提和内涵。关于各种知识产权的财产合法性理论都有其合理的方面。普通法体系受洛克的劳动理论学说影响较大并且着重强调财产权利的保护,而民法体系倾向于保护作者的人格和其他智力权益,而这收到了黑格尔的人格学说的影响。本文将会介绍不同学说并且比较各自的利弊、讨论各种学说争论的焦点。


  二、不同知识产权合法性理论分类


  合法性理论是知识产权的基础,首先,基于伦理和道德理论,自然权利理论旨在防止“收获其没有播种的东西”;自然权利理论又分为洛克的劳动理论和黑格尔的人格理论。洛克认为劳动是财产权的来源,黑格尔坚持作品与作者人格之间的紧密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延伸。其次,功利主义者认为,知识产权存在的意义在于其可以激励创造者在创造新产品上投入资金和精力。


  (一)自然权利理论


  自然权利理论目前最流行但同时也有许多来自反对者的批判。例如著名的英国法理学家边沁指出,自然權利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如果一项权利属于每个人,其实它就不属于任何人。如果不被政府和法律确认,那么自然权利就没有意义。


  1.洛克的劳动学说


  洛克劳动学说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1690)中提出的劳动学说表明,人生来享有自由和平等,人可以自由地做他想做的事而不用来自任何其他人的许可并且享有和他人、政治当局的平等权。人只有投入他自己的劳动才可以将自然资源转化为自己的财产权,例如某人从树上摘了一个苹果,是摘苹果的劳动区分了共有的自然资源和和他吃下的这个作为自己财产的苹果。


  边沁和美国哲学家罗伯特·诺其克认为依据洛克的劳动学说,人获得财产权是由于自然资源混合了劳动,但是洛克并没有阐释为什么人是获得了财产权而不是丢失了劳动。如果一罐番茄汁倒入大海,那么此人究竟是失去了一罐番茄汁还是得到了整个大海?


  笔者认为,洛克的劳动学说应用于知识产权的合法性领域时充分体现了对于创造者智力劳动的尊重,打破了之前长久以来对于创造者创造出精神产品所投入的时间、金钱和精力的忽视状况,实属知识产权合法性理论领域一大突破。但是,如果知识产权的认可仅仅是对于劳动的认可,与之而来的可能是在立法中仅关注投入与产出的比例而忽视知识产权可能带来的负面社会效益,例如研制出的药品定价如果仅为抵充其劳动投入,那么可能药价过高而使其发挥不出最大的社会效益。因此,单从洛克的劳动学说出发对于知识产权在现今社会的应用是远远不够的。


  2.黑格尔的人格理论


  黑格尔哲学着重于人的意志、人格和自由。人类意志是人存在的基本和核心要素。黑格尔看来,财产权重要性在于两个方面:第一,通过创造、控制和操作具象和抽象的物体,人的意志享有自由;第二,在一些情况下,我们的人格可以和物体产生关联,因此人的道德力量可以延伸至抽象的作品。因此,智力成果可以被物质化并且交易,但是智力成果和物理意义上的物体是不同的概念。


  笔者认为,黑格尔的人格理论比较容易被人们接受,因为作者的创造体现了作者的思想、个人理念和感情。但是,人格理论在遇到一些需要更多的技术的创造领域显得不太具有说服力,例如电脑软件。授予科技创新知识产权虽然可以给发明者以荣誉和人格上的认可,但是科技创新的核心价值在于科学发明的成果对于社会和全人类的效用,并非创造者创造它时所体现的人格层面的主观意志和自由。适用人格权理论赋予此类创造以知识产权理论上较为牵强。


  (二)功利主义学说


  自然权利学说,包括洛克的劳动学说和黑格尔的人格学说,强调作者对作品享有的道德和精神层面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具有合理合法性;而功利主义学说强调知识产权对于创造刺激性的工具作用。例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的著作权条款授权:“议会有权……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边沁指出所谓的自然权利并不存在,相反,财产权是法律所创制的,他认为人们会由于创新者获得利益而进行模仿,并且经市场的调节降低自己创新产品的价格。至于专利权,它不仅可以鼓励创新,还可以创建一个信息系统,从而避免重复创新,节约社会资源。


  笔者认为,功利主义学说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鼓励创新就需要对创新者给予足够的保护与相应的奖励与利益,这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的。但是功利主义学说也有其矛盾性。比如,专利法是为了通过限制发明的无节制的广泛传播来保护发明者的利益;但是另一角度说,它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明传播和惠及更多人的速率。


  三、知识产权合法性理论的实践


  我国《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我国总体立法上倾向于功利主义学说,着眼于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在实践中,如何平衡保护创新者和促进新技术的传播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例如近日来热议的宫颈癌疫苗等受专利保护的药物,其价格如果偏高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作用人群的扩大。


  我国近年来在政府对于知识产权领域进行补贴也作出了相关努力,如江苏省今年出台的《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在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上,首次明确了知识产权强企的支持方式,申请以及转让知识产权,都可享受税收等优惠。政府还将加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采购力度,将部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临床必需、疗效确切的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保护知识产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需要,国家需要进一步加强保护与扶持,为创新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和物质支持。同时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理论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立法保护。


  作者: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