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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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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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刘阳,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系,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類号:D923.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329


  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我国第一次提出《婚姻法》到如今二十一世纪,婚姻法一直都在结合时代变迁进行革新,以期变得更加权威和合理。但在《婚姻法》刚刚落实时,因为夫妻双方财产分割上的司法解释不够完善,致使应用过程中存在损害夫妻双方财产安全和效益的问题。下面主要通过了解我国《婚姻法》演变情况,深层探索婚姻法夫妻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过程


  这一制度是指,对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管理、归属及应用等工作,并包含了债务和经济花销的承担,以及离婚后的财产划分等,可以用在婚前婚后、解除约定等纠纷中。而随着我国男女平等意识的不断强化,促使夫妻双方的地位越来越平等化,因此为了更好明确夫妻财产分割方法,要整合时代变迁提出的需求,持续整改《婚姻法》:


  (一)第一部《婚姻法》


  1950年5月,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的社会地位提出了要求,展现了男女平等的发展思想,且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所有权,这对整体中国发展而言都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二)修正的《婚姻法》


  我国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第二次提出了修正后的《婚姻法》,并于1981年1月1日废除了第一部《婚姻法》,而第二部《婚姻法》是在此基础上修正的,对夫妻两者权益进行整改,且增添了夫妻财产分割的有关内容。


  (三)2001年《婚姻法》


  在这一年的《婚姻法》中,主要增添与夫妻财产分割的新规定,且已有内容进行了填充和整改,不但要求明确夫妻双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也将婚前彩礼的归属问题和离婚之后财产分割方法进行规定,以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


  (四)新《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8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群众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夫妻双方财产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研究和规定,并要求在同年8月13日正式施行。新《婚姻法》中有很多新要求,如婚后夫妻双方中,任意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仅归夫妻一方所有,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不动产是产权登记方所有等。这一法律自出台就受到了人们的关注,特别是在其中也包含了对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责任的要求。


  二、我国其他婚姻法情况和评估


  1980年,我国提出的《婚姻法》第13条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获取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的。此时,我国提出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就表明夫妻在婚后获取的一切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期间夫妻有任何一人通过继承、受赠获取的财产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在《1993年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第2条中要求,夫妻双方的其中一个因为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取的财产都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受到当时社会背景的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过低,没有落实房屋制度整改工作,也没有所谓的“商品房”,所以我国公民也不需要对房屋所有权的问题进行思考,对于继承、受赠的财产来说一般就是生活材料或金钱,在当时背景下构成的影响并不大。但到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水平越来越高,科技技术不断革新,我国公民财产得到提升,这也促使其拥有了很多财产,如不动产、股票等,这些都是继承、赠予的内容,所以在整改《婚姻法》时,要加大对这一方面的关注,而新《婚姻法》就对此提出了要求,这些财产将个人所属。


  2001年,《婚姻法》中第一次对夫妻双方结婚期间的个人财产提出规定,并引用了学术研究者专业人士的见解,最终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若是在婚内依据继承、受赠等形式获取的财产是共同财产。但若是被继承人或赠与者要求自身财产只给其中一个,将被定义为个人财产。这一要求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婚姻法》的重要革新,也代表了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的立法作用。


  三、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


  (一)过于关注个人财产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过于侧重于个人财产的保护,这样促使离婚案件中因为个人观念过强,增加了沟通矛盾,很容易在判决时出现偏差。与此同时,受传统“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整体社会男女比例失衡,并带来了大量社会问题,如婚前礼金数量的增加。还有很多违法人士借用结婚名义骗婚骗钱,在这些案件当中侧重于个人财产的保护方案是可以强化判决公正性的。但在一般情况下,若是结婚前过于关注个人利益,会失去男女组建家庭的真正意义。在传统的婚姻中,两个人的财产都是整体家庭的,没有多少之分,因为可能在一个家庭当中,一个人负责赚钱养家,另一个要生儿育女,照顾家里的老人,在这种家庭环境下,两者的地位是对等的,但收支不均衡,很容易因为过于侧重个人利益,出现偏差理解的情况。在一个家庭当中,很多东西是难以用情感评估的,在婚姻关系中更不会事事巨细,个人价值也不需要与金钱挂钩,因此法官在审判离婚案件时,不能将个人价值或社会价值作为财产分割的根据。若是法律过于关注个人意识,那两者都会为了自己的事业而努力,严重的还会为了提升自身的个人社会价值,而忽视家庭的重要性,此时的家庭将会失去自身的意义,若是没有两者没有一人懂得包容和退让,那国家的社会体系就会变得杂乱无章。


  (二)重男轻女思想一直影响


  我国从改革开放初期就一直在推广“男女平等”的思想,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社会情况对女性是不公平的。我国的新婚姻法注重男女平等,但社会却没有为女性提供充裕的平台。例如,女性在找工作时,大部分企业都会明确标注不招女性,这是因为女性若是在工作期间结婚生子,将会耽误所在岗位的工作,这也是大部分企业不愿意招聘女性的最大原因。与此同时,大部分企业认为女性在工作期间很容易被家庭影响,会将绝大部分精力放在家里,很少有能在事业上产生突破性进展的家庭女性,这也是一种有色眼镜。


  由此可知,就算我国在全面普及婚姻法,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但是整体社会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依旧对女性怀有质疑的心态,从整体上讲社会对女性是存在不公正的。


  四、《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司法解释研究


  对我国《婚姻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深层探索,要先研究它包含的基本概念,如婚姻关系续存、所得财产等。


  (一)婚姻关系续存期间


  在《婚姻法》中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是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登记结婚到依据法律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一方面,夫妻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一直在一起生活,是法律不认可的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解除婚姻关系,但依旧正常生活,不属于是婚姻关系续存期间。


  (二)所得财产理念


  这一理念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实际占有的,另一种是没有实际占有的。如,小李与小王组成家庭没多久,丈夫小李就在婚姻关系续存间购买了一辆日式轿车,但妻子小王并没有占有,从法律角度分析,这属于是共同财产;而还有另一种情况,那就是芮然夫妻一方占有,但所有权并不在任意一方,这就不属于是共同财产。又如,妻子小兰向邻居借了一台电视,虽然小兰占有着,但电视的所有权是属于邻居的,并不在夫妻双方。


  (三)夫妻所得财产的主体


  夫妻在婚姻期间,是夫妻所得财产的主体,若是两者没有在这一阶段,那其拥有的财产是个人财产。


  (四)夫妻所得財产的范畴


  我国的《婚姻法》中对范畴进行了如下要求:


  其一,双方工资和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两者在经营中取得的经济利润属于夫妻所得财产。


  其三,两者知识产权获取的经济利润也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四,其他财产。


  (五)夫妻具有平等处理权


  新《婚姻法》中提出,夫妻双方都具备共同财产的处理权,这是国家宣传男女平等思想的重要体现,符合新时代发展需求,对夫妻双方而言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六)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的研究


  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第一,婚前财产。这一内容属于是夫妻的特有财产。


  第二,夫妻二人因为身体或伤害获取的资金、补助等。


  第三,遗嘱或赠予的内容只属于夫妻一方。


  第四,夫妻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婚姻法》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提出到现在,历经多次整改和优化,并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出现了改变,展现出合理性、全面性等特点。特别是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司法解释与分割方法的要求,都是保护夫妻双方财产效益的重要工具,在解决夫妻财产问题中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