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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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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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具备较强的社会公益性的、维护人类智力成果、保护人类合法权利的一种法律,具有促进知识发展与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竞争法是一项尚且没有严格意义上界定的法律,指的是以保护竞争为核心观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目的在于调整各公司、各部门间的竞争关系,及时遏制非法的竞争行为,以创建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由于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之间具有所交叉的共同区域,这使得二者之间存在一种矛盾冲突的利益平衡问题,影响了经济的发展、法治国家的建设。本文主要从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之间存在的关系入手,通过对两者之间利益平衡点的探寻,进一步分析解决冲突矛盾的方式方法,以达到促进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共同发展的目的,维护法治社会的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与进步、推动经济体制基本运行的关键性因素,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革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知识产权作为21世纪最强有力的经济发展因素,不但成为衡量信息化社会企业水平高低的主要因素,也与经济产业的转型与升级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冲突;


  一、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间关系概述


  我国始终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与精髓,促进了包括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等多项知识产权的发展,涉及艺术、工业、科学等多个领域方面,对现代化的发展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其设立目的在于保护人类的智力成果,约束与规范市场秩序,针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惩罚。


  竞争法主要是指反不当竞争法,即为反对市场中存在的不当竞争现象,并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科学的规范与引导,其广泛意义上主要包括广告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条文。反不当竞争法的建立是基于我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设立的基础之上,旨在维护合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同样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都有着十分显著的作用,两者既具备交叉同样的特点,也包含某些特定的冲突与矛盾。例如,在知识产权法中所说明的合法保护产权的行为,在竞争法之中则属于豁免行为的范畴;而知识产权法的竞争行为在竞争法之中,则是明确禁止的。由此可见,尽管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设立具有同样的目的与作用,但是两者所实施的途径与方法是不同的,甚至是冲突的,因此,两者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成为目前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总体关系分类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而言可以将其归纳为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一般法律竞合关系两种。


  1、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之所以将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概括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主要原因在于一般法法与特别法并不只是单纯的描述质量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对于两种间法律条文关系的叙述。如果将两者定义为这种关系,那么两者的冲突则适用于《立法法》中的明确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使用特别规定”,即奉行特别规定的优先权。知识产权所保护的行为,依照知识产权法行事;知识产权法所不具备的内容,则依赖竞争法来保护。知识产权法其内容较之竞争法而言只是冰山一角,因而竞争法被视为一般法,而知识产权法常被视为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权利。


  2、一般法律的竞合关系


  由于法律条文的多种多样,必然易导致法律条文间并行操作,同一行所符合法律规定使得其他法律皆可适用的现象常常被称之为法律竞合。其实一般法与特别法间的关系也可以看做是一种法律竞合,但只是被看作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法律竞合,而不属于一般法律竞合。一般法律竞合相对前者而言具备只是存在交叉关系,而并不存在包含关系,其实行的法律效果也是不一致的,需要靠当事人的选择来决定。在某些特定内容上而言,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同为竞争法的关系,两者之间虽有交叉矛盾部分,但是并没有兜底的保护关系,因而可以适用于一般法的竞合关系,并不奉行特别法的优先权利,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的选择来行事。以此解决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之间的交叉区域适用性矛盾。


  三、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息化时代对于科技水平、知识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第三产业逐渐成为影响国家综合实力的关键性因素,这使得对于人才智力成果具有保护作用的知识产权法重要性也在不断的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必定也少不了市场经济所衍生的各类竞争现象的发生,这就使得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密,其交叉矛盾性也必将加强扩大。这就对合理处理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具有越来越高的要求。本文对于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之间的矛盾关系探索毕竟只是局限于理论上,还不具备具体的实践价值与实际适用性,这还有待在今后的经济发展实际案例中进一步实践才能得以发展与提升。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实施的协调统一,不但有利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对于推进我国的经济转型也具有重要意义,是加强我国经济实力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吕红雷.试论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3(02):268-269. 

  [2]杜永波,罗文正.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8(05):151-153. 

  作者简介 :宋毓(1985-3),性别:女,籍贯:吉林市白山市,民族:汉,学历:硕士在读,职称:无,单位(或学校):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2016级硕士,单位邮编:100088,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