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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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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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劳动是人们生存最为基本的一项技能,通过劳动,人们能够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生存物资,并且其关系着几乎所有人民的权益,因此对于劳动的保护就变的非常重要。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人们的利益,国家有着很多的法律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较为全面,并且符合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变化形势,对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就将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完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2007颁布时就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这可以说是给劳动人民带来了更大的保障措施,进一步的让劳动变的公平。在现今这个劳动关系较为紧张的时代,通过法律来去调整劳动关系无疑是最为有效的办法,对其进行完善能够形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能进一步的促进社会的进步。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


  《劳动合同法》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出一个较为和谐调度劳动关系。通过对立法目的的分析,人们能够发现其中蕴含的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在劳动者和一些用人企业之间,劳动法要对劳动者优先进行保护,既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其二就是虽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一项目的,但是这项法律并不是一味地去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其最为主要的目的是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相对平衡,努力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这两个方面可以看作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当前的社会中,劳动人员还相对地处于较为劣势的阶段,应用《劳动合同法》中的倾斜保护措施,能够帮助实现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并且只有这两者相对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这一稳定的局面。对于一些违反劳资和谐的行为,劳动人们能够根据这一法律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用人单位在制定一些规定时,也应当要以劳动法为根据,不能够越过这一底线。


  二、对《劳动合同法》的分析


  1.合同订立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中,其能够去进行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当劳动者一方没有意愿去进行这样的合同的签订时,或者劳动者本身不能够胜任这一项工作,这样订立一项有着具体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变得没有很大的意义,还会给人们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是当人们在这样的劳动法上发生一些纠纷时,就较为难进行解决,在这时候就应该要去规定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法,笔者认为应当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去进行判断,若是两者之间的劳动有着明确的性质,或者劳动者已经按照规定的质量完成工作,就可以按照正规的劳动合同去进行解决。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人民的权益,在劳动者进行工作的期间,应当要去签订一系类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已经有着足够的能力去胜任这一项工作,用人单位就有这一定的责任去保护劳动人员的相对稳定,在原本的无固定的劳动期限的条件下,应当要去进一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人员的利益。但是当劳动人员并不能够胜任这一项工作,用人单位为了能够去榨取劳动人员的利益,在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仍然让劳动人员签订各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就对劳动人员的利益有着很大的伤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应当要加入一些相关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作出相应的惩罚。


  2.消除语言歧义


  在进行立法时,有时为了一定的需要,必须采用模糊语言来立法,这是一种正当语言形式,但是歧义语言则不同,歧义语言能够让人们理解出来多重的意思,因此在进行法律应用时就有着很大的困难,若是被一些群体利用这些语言歧义,就会导致严重的劳动不平衡问题,因此应当要对其进行消除。语言歧义有着多种形式,首先是一些较为复杂的句式,这些复杂句式中能够被不同的人理解出来不同的意思。然后就是用一些日常的语言代替专业性的术语引起的歧义,还有界定不明引起的歧义,最后是内容上的缺失引起的一些歧义。为了能够更好地消除这些歧义,在进行立法時,对于一些复杂的句式,在相关的地方要做出一定的解释,将其需要表达的正确意思说明白,这样才能够让人们更好地去利用法律。在《劳动合同法》中,在对一些规定进行说明时,应当要采用规定的专业术语,尤其是一些涉及到关键问题界定的时候,应当要尽量的去采用专业的术语进行说明,不应当用一些日常的语言来进行规定,这样可以避免日常语言中的一些不严谨的说法。对于界定不明引起的歧义,应当要对其进行修改,让语言更加的明确,规定好界限。在一些内容当中存在着因为缺失引起的歧义,例如《劳动合同法》中第三百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中并没有说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这就引起了一定的歧义,因此要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充说明,让内容变得更加完善。


  3.完善劳务派遣规定


  针对《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我认为解决的方法有以下几种,其一,应当要明确地去进行规定,当需要进行劳务外包时,当承包方是企业时,应当要去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二,应当要对劳动外包和劳动派遣进行明确的区别,一直以来劳动外包和劳动派遣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在劳动外包中,主要有承包公司来对劳动者负责,在劳动派遣中,主要由派遣的单位去管理劳动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着劳动关系,这样就会导致一些劳动问题。因此要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当承包方位单位的时候,在对劳动人员进行派遣或者外包时,应当要由承包方和劳动人员签订合同,同时发包方也要和承包方签订合同,共同去承担责任。


  三、总结


  劳动立法是一项有关全部劳动人员的大事,关乎国家的经济发展甚至国家政治的稳定。为了能够让劳动关系变得更加和谐稳定,对《劳动合同法》的完善也成为现今必须应当要解决的事情,需要人们共同去进行努力。


  参考文献: 

  [1]李立东,闫晗.濮阳市《劳动合同法》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J].人才资源开发,2016,(11):49. 

  [2]阎辉.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J].职工法律天地,2016(10):166. 

  [3]杨楠.《劳动合同法》实施现状研究[J].楚天法治,2017(4):157. 

  作者简介:王耕云,女,河北经贸大学毕业,法学本科,现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