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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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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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恐怖主义一直是国际社会的重大问题,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和平和安全。从历史的角度看,恐怖主义由来已久,关于恐怖主义的界定随着时代的变化,也有一些新的趋势,同时还要辨析恐怖主义和与之相关的容易混淆的概念。


  关键词: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犯罪;界定


  中图分类号:D9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編号:2095-4379-(2017)29-0208-01


  作者简介:李雪(1992-),女,河北人,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家安全法。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


  在我国学界,人们对于恐怖主义犯罪主体的认识是:组织作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主要的争议点就是,个人、国家是否能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


  有人认为,任何一个人想要自己的政治目标得以实现,都必须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借助一定的团体力量,单枪匹马的实施恐怖主义犯罪是不可能的。①在这种观点下,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并不包括个人,我并不赞同这种观点。恐怖主义犯罪类型逐渐多样化,关于恐怖主义犯罪主体的认定也应该与时俱进。1969年火烧阿克萨清真寺的个人行为,其实就属于单个恐怖分子出于宗教和意识形态动机发动的恐怖袭击。所以我认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应该考虑个人。


  关于国家能否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我认为是可以的。否定国家成为恐怖主义犯罪主体的观点认为:看恐怖主义犯罪究其本质是一种由少部分人组成的组织,在崇尚暴力的思想指引下,通过极端激进地采取恐怖主义活动的方式实现其社会或政治目的的行为。②行为都是由于人们内在的理念引起的,把恐怖主义理念变成恐怖主义行为,个人和组织可以,那么国家也可以。在二战期间,德国就由于纳粹主义理念,而实施了一系列恐怖行为,例如大屠杀和毒气侵害。而且,国家并不是一个与恐怖主义犯罪毫无关联的主体。比如,国家可能会向恐怖主义者提供信息和资金,恐怖主义者也可能由于某种原因和国家进行合作,更有甚者恐怖主义活动由国家直接实施。由此看来,国家完全可以作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方面


  欧盟2001年9月19日通过的《反对恐怖主义法案》(以下简称2001年《欧盟反恐法案》)所定义的恐怖主义犯罪“是指个人或者组织故意针对一个或者多个国家,或者针对被侵犯国家的机构和人民进行旨在威胁、严重破坏甚至摧毁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及其建筑物的行为”。③这一规定表示了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形式是故意。在恐怖主义犯罪中,行为人必须是基于特定的动机中,所以主观过错只能是故意,不能是过失。


  (三)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


  有的学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首先是一种出于政治目的的犯罪活动,那么客体就是国际安全。我并不赞同这种说法。在早期的恐怖主义犯罪中,确实动机大多是政治方面的,但是随着各种矛盾的凸显,恐怖活动的动机也呈现复杂化,不仅仅是政治方面。例如,有的恐怖主义组织仅仅是为了扩大其影响力而实施恐怖主义活动。所以,我认为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不是国家安全。


  (四)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方面


  从危害行为方面看,如今随着国际反恐形势的严峻,在如何认定恐怖主义犯罪的事实行为上,有了一些新的趋势。(1)由暴力实施行为扩充到非暴力实施行为;(2)实行犯与非实行犯并存;(3)将“胁迫”行为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的实行方式。从危害结果方面来看,我认为恐怖主义犯罪的危害结果不仅包括实际结果,还包括现实威胁;不仅包括物理结果,还包括心理影响。恐怖主义犯罪很多就是为了造成民众的恐慌心理,制造恐慌气氛,所以心理方面也很重要。


  二、恐怖主义与民族解放运动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亚洲、非洲、中东和拉美都出现了以恐怖主义为手段的民族解放和反殖民主义的暴力斗争。西方国家大都将这类斗争归于“恐怖主义”,把参加这种斗争的人视为“恐怖主义者”。而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则认为这种斗争是正义的,参加这种斗争的人是“自由战士”,而绝不是“恐怖主义者”。④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无非是政治立场的不同,这种争议在现如今仍然存在。有的人认为,目的的正当性可以证明手段的合理性,如果是为了反对占领和争取民族解放的活动,就不是恐怖主义。但是我觉得只考虑目的比较单薄,所有的恐怖分子都把自己的目的包装的无比完美,例如为了自由、为了解放等等。可这并不代表,他们手段之恶劣,并不能掩盖他们行为的不合法性。所以,我认为要区分恐怖主义和民族解放运动,关键还在于实施手段和实施对象。要看是针对民众无差别的攻击,还是只针对反抗的对象;还要考虑手段的合理性。


  作者: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