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及其惩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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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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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已是当今国际社会与各国关注的重点问题。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从国家与个人也可以成为该犯罪主体;该犯罪构成要件也应当包括客体要件;主观方面应包括不可预见的目的;客观方面包括国家的不作为行为这四个方面加以认定以及从加强多边反恐条约法律规制和反恐刑事合作两方面来完善对该罪的惩治机制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与法学界亟待解决与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认定;反恐机制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和概念界定


  虽然,当今世界各国都依法打击国内的恐怖犯罪活动,但是从国际社会的角度来看,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至今仍没有一个被世界各国所公认的定义。然而,要深层次的研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以及从根本上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首先应当从研究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开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明确何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如何依法打击,定义是分析其犯罪构成的基础。


  1、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


  从近几年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类型以及所针对的对象来看,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既包括确定的对象又包括不确定的对象,既包括特定的人、财、物,也包括不特定的人、财、物。第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均以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为手段。第三、不追求产生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制造恐怖的目的不在于产生多大的人员伤亡,财物损失,只是追求产生令人恐怖的效果。第四、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涉外性,这种涉外性不仅包括犯罪的准备阶段还包括犯罪的实施阶段,不仅包括犯罪主体还包括犯罪行为等。第五、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一直以偷袭的方式进行,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等有关因素往往是不被外人所知晓,具有不可预见性。第六、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质或者宗教性质。


  2、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也呈现出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特征,甚至超出国际法律的对反范围,给国际反恐活动带来了巨大阻碍,因此,对现如今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的时候应充分考虑以上所提到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


  因此,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可以界定为:为达到一定的政治或宗教目的,在国际社会或一定的地区范围内传播恐怖,针对特定的和不特定的目标,有组织有计划地跨越国境所实施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国际犯罪行为。再此仍有一点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那就是不具有上述特征的一个国家内部的组织在该国内进行的恐怖活动应认定为该国内的恐怖主义犯罪,不受国际反恐组织的打击。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


  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准确界定需要首先明确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要件。研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可以同国内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一样从罪行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这四个方面来加以界定。


  1、主体要件


  从历年来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主要是组织,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变化,除了组织,还出现了个人甚至国家作为犯罪的主体,但是究竟个人或国家是否应当可以被认为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目前对此国际社会上存在不同的看法。


  “国际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主要是个人责任。这种观点。”这种观点是目前国际社会上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在国际公约中有体现并且现在的国际法中也已经明确规定了个人也可以作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但是对于国家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不应当包括国家。理由是: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实体,无法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也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国家和个人,组织一样都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国家到底能否成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学术界存在不同的争议观点。


  2、主观方面


  主观要件指行为人实施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时所持的主观心态。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来说,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甚至在准备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直接的故意。制造国际社会恐怖氛围是犯罪分子主观想要达到的目的之一,犯罪分子也明知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方面还包括一种不可预见的目的,也就是说恐怖分子为了达到引起国际社会恐慌,人人自危的目的还会做出某种不特定的行为。这种不特定的目的不能成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而是故意制造国际社会恐慌或者传播国际恐怖氛围。


  3、客体要件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要件是指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侵犯了国际法或国际公约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客体要件是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标准之一,但是,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客体要件不能被认为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要件,理由是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概念。对于这一看法,应该大多数学者不会认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中规定客观要件作为研究该罪的主要部分与我国刑法规定客观要件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在根本上不存在任何冲突,二者并不存在会产生混淆的现象。如果把客体要件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构成要件中祛除,将会给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研究带来很大的不必要的麻烦与阻碍,会使实践中出现很多混乱的地方,造成国际反恐标准的缺失,由此,强调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要件研究更显必要。


  4、客观方面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国际刑事规范所规定的危害国际社会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等。从有关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國际法或者国际公约中可以看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包括:直接施加于犯罪对象的危害行为;胁迫行为;预谋行为;参与行为;国家的“不作为”行为。国家的不作为行为主要是指如果一个国家对于在其境内发生的具有涉外性的恐怖活动置之不理或者采取放纵的态度,则该国的这种做法就叫做国家的不作为行为。


  三、国际反恐的法律规制以及刑事合作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日益猖獗,并且呈现出许多前所未有的新特点,使现有法律难以惩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完善国际反恐法律规制,加强新的国际反恐刑事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1、完善与加强多边反恐条约的构建


  法律是打击犯罪的有效工具,因此,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便肩负起了防范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重任,而且法律也是防范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在实践中,国际社会也是通过这一手段签订多边反恐条约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


  多边反恐条约不同于一般的多边条约,它是一列具有专门性和独立性,以防范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专门订立的一类条约。多边反恐条约作为一类单独的条约尤其独特的属性:第一是多边反恐条约在性质上属于刑事条约;第二是多边反恐条约具有明确的目的。多边反恐条约除了上述两种特殊属性之外还明文规定了缔约国在其本国内必须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认定为属于其国内犯罪并且积极予以打击,同时还包括打击此类犯罪要积极展开与其他国家的刑事合作。


  2、加强反恐国际刑事合作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最大的特点也是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涉外性,它可能会同时涉及到好几个国家,也正是因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这一特征,国际反恐就要求加强国际社会上各个国家之间的刑事合作,以期更有力的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顾名思义,国际刑事合作就是在防范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时,在刑事方面需要不同国家之间的各方面的刑事配合与协作。


  目前国际刑事合作的主要方式是签订国际公约,这些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有:第一,确定缔约国都认可与承认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概念,明确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第二,在防范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方面加强国际刑法与各国国内刑法的结合。因此,加强反恐国际刑事合作将会给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带来极大的便宜。


  【作者简介】


  马素慧(1990—),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