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与证券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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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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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目前执行的证券法,其整体结构及内容是以1998年颁布的版本为基础,2005年进行过重大一次修订,2013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细节上的改动而最确立的。尽管经历了3次不同程度的修订,较1998年刚颁布时已经放开了很多限制,但其功效仍然难以适用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证券市场也在日益壮大,已经看到了证券法将面临重构这一历史发展趋势。为了让重构之后证券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它应用的监管作用,我们有必要对现行证券法的功效进行认真分析,以及对未来重构证券法的思路进行反复梳理。


  关键词:证券法;功效分析;重构思路


  我国的证券法自颁布至今已经实施了近20年的时间,虽然先后进行了3次不同程度的修订,但其整体体系及结构并未发生太大的变化。随着我们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证券市场也实现了快速繁荣与崛起,现行的证券法已经不再适应于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声音都在呼吁重构证券法;为了保证我国的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重构证券法势在必行。然而,重新修订法律是事关民生的头等大事,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决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在此之前,我们还需要对证券法的功效进行反复的论证与推敲,并不断完善重构思路。


  1我国证券法的发展历程及功效


  我国的证券法于1998年正式颁布,这是一部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法律。首先,当时的亚洲金融危机刚刚结束,亚洲各国家的经济发展都遭受到了非常大的冲击;另外,那时我国还没有彻底从计划经济环境中走出来,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证券市场也才刚刚兴起;在这样的历史时期,证券法的出台对稳定我国当时的证券市场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计划经济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证券市场也实现了迅速崛起,这部过于强调风险控制的证券法则因限制条款过多,显然不再适应于时代的发展需求了。于2005年我国对证券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订,在这次修订中,增加了53款条文,删除了27款条文,大大提升了它的法律功效。可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更多新问题的涌现,2013年和2014年间对证券法中的7款条文又进行了两次修订,但这两次只是做了一些细节上的微调,整个法律的体系和结构上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相对于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现行的证券法已经难以适用,甚至阻碍和限制了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


  2现行证券法存在的问题


  2.1对证券的定义不够科学


  现行的证券法中,证券类型包括以下几种: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但是,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多样化,又出现了很多证券法规定以外的证券形式,其它创新的金融产品及衍生品层出不穷,对于这些创新性的金融产品资本市场也都是普遍认可的。在这样情况下,如果再不从法律的层面对证券的定义进行延展与调整,就会出现很多法律上的空白及漏洞,国家也很难实现对于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所以,在法律上扩大对证券的定义则显得迫在眉睫。


  2.2对于融资有诸多限制


  对于证券公司来说,一项非常重要的业务就是融资。然而,现行的证券法却对融资业务设置了很多障碍。例如,证券公司想要办理货款业务,需要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在申请时需提供相关的许可证明;即便是通过了层层审批,拿到了款项,在贷款的用途上仍然存在着很多限制。例如,在证券法的贷款通则中明确规定了“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证券公司从事贷款这项业务本身就是国家所允许的,属于“国家另有规定”的范畴,可事实上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其贷款融资的限制并未放开,证券公司想要开展融资业务实际上是困难重重。


  2.3不能有效的保护投资者


  证券法的功效一方面是对证券市场上不良行为进行限制与监督,另外一方面,还应当在金融市场上发挥出它应有的引导作用,从法律的角度和层面保护全体投资者。不同的投资者在投资规模大小、投资风险意识和风险的承受能力都存在着差异,尤其对于那些专业知识匮乏、抵抗风险能力较差的投资者,更应当运用法律武器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然而,这项制度虽然已经存在于很多其它政策和法规当中了,但是唯独没有在证券法中直接体现。


  3证券法重构的思路


  完全放开法律层面上的监管只会让证券市场变得混乱无序,而忽视市场运行规律而过于强调法律的监管又不利于保持证券市场的新鲜活力。为解决这一矛盾,未来的证券法重构一定要把握好国家监管和市场运行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就是将之前的严格监管变为适度监管,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4个方面的关系,发挥证券法在金融市场上应有的积极作用。


  3.1厘清证券市场的定义


  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法中,由于受当时的立法理念所致,对证券的定义仅仅是形式上的证券,并非实质上证券。而实质上的证券一是可以对广大金融投资者实现法律保护的最大化;二是能够对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实现切实有效的监管;三是能够将证券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进行有效的融合,是一种非常符合当今证券市场发展的可行性措施。


  3.2完备证券法与主事法的关系


  在我国,证券法究竟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当前,证券法毋庸置疑是以公法为主的,因为它在我国的法律分类中是处在商法而并非民法中。当初颁布证券法的根本原因是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和防范各种金融投资风险、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在制订时一方面是借鉴了国外的证券法,未必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另一方面也是当时的立法理念决定了过于突出行政管理的权利,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另外,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增强,也抑制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未来证券法的重构应当大大削弱证券法中的行政管理权限,将民事法律关系最大化。


  3.3改变证券法的监管机制


  在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之初,经济发展的条件还不充足,当时的证券市场确实要以行业监管为主。但要想实现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就要由行业监管机制向功能监管机制转变。最起码可以先做出一些尝试,例如敢于将权力下放到市场之中,因为与行政管理相比,市场更加具有灵活性与生命力。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将上市证券的选择权交给证券公司,将对证券公司的行政管控设定出一个比例并且严格遵守等等。但是,受国情与经济发展状况的限制,在我国功能监管仍然需要借助行业监管的手段才可以真正得以的实现。


  4结束语


  1998年刚颁布证券法时,当时我国只有近2万名股民。截止至2017年初,近20年的时间里,股民人数就已经实现了5000倍的增长,激增到了1亿多人;与此同时,新型证券、金融产品更是实现了迭代更新。在看到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一个问题,那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实现同步发展,甚至是出现了严重滞后的现象,以至于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已经走入了一个非常尴尬境地。然而,在认清了现状之后,更加重要是如何去完备证券法,相信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证券法必将出台,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參考文献 

  [1]焦律洪,丁丁,徐菁.论我国证券监管者对上市公司内部公司治理的监管权限之界定[A].公司法与证券法论丛[C].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2]卢文道.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行为性质的法理分析[A]证券法苑(第5卷下).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陈甦,陈洁.证券法的功效分析与重构思路[J].环球法律评论,2012,(5). 

    作者: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