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 投稿
  • 更新时间2018-06-17
  • 阅读量32次
  • 评分0
  • 0
  • 0

  【摘要】在民法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是十分必要的。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掌握其中的原则和原理,培养其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以达到在实践中灵活运用知识,培养出真正符合社会所需要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但案例教学不能训练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它只是一种系统的方法训练课程,因此只能作为辅助教学法与传统教授教学相结合适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


  【中图分类号】D913-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3089(2017)05-0038-0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与我们息息相关。但在民法教学过程中现存在着如:教学方式单一,教学内容重复落后,教学重理论轻实践、重概念轻分析等问题。在我国正在紧张制定《民法典》且今年两会已经通过了《民法总则》的情况下,对民法学课程改革创新十分必要。


  一、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课程教学中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向学生展示案例、介绍案情,教师提出问题,由学生思考、分析、研究从而解决问题,進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其实,在我国法学传统“演讲式课堂教学法”[1]的教学模式下,案例教学作为系统讲授的辅助方法已经存在,其表现为理论课例证讲解以增强学生对基础理论和原则的掌握。但这种方式并不能完全有效的帮助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提高法律逻辑能力。本文系从法学教育目标和我国成文法国家背景两个层面谈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的作用。


  1.法学教育目标层面


  民法课程教学目标应在法学教育目标指导下,结合民法课程的特点、教学对象的客观实际,合理定位。[2]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重理论轻实践,重概念轻分析,重视对法学理论的学术研究,但其实法学教育不仅要重视理论研究,亦要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针对教育对象的不同,民法课程改革的方向也就不同,教学方法对其的作用更是不同。(1)实践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求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搞好案例教学,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3]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掌握其中的原则和原理,培养其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以达到在实践中灵活运用知识,培养出真正符合社会所需要的实践型法律人才。(2)学术型人才:案例教学既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让其“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更能让学生检查、校正和巩固已学的专业知识,变深奥为浅显,帮助加深对枯燥难懂的法律原则和原理的理解。


  2.成文法国家的背景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院以成文法为依据做出判决,此类判决也不具有先例的作用。[4]但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将判例法作为其法源,因此其对案例的重视程度非常高,案例教学法在其教学过程中也起着主导性作用。而我国在民法学课程改革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不能照搬照抄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而应探索出适应我国民法教学发展的特色案例教学模式。因为在我国这种成文法国家,对法律基础理论的讲解是必不可少的,这也导致了案例教学法只能作为系统讲授的辅助方法,有效的弥补传统的讲授模式教学的不足,在保证民法教学知识的系统性前提下,打破枯燥沉闷的课堂教学气氛,增强学生的学习热情,迫使学生化被动为主动。


  二、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1.精心选择案例


  案例的合理选择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之处。所选的案例应该具备以下几点:(1)真实性,即所选的案例应贴近生活、真实发生,只有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案例才能引发学生探究的兴趣和情感上的共鸣,即便案件的情节虽然可能是虚构,但其必须是现实生活的缩影。[5]当前案例教学失真的根本原因是案例失真,因此,建立一个“原生态”的案例库是十分必要的。[6](2)典型性,指所选案例具有代表性,即案例所要解决的问题或涵盖的原理应与教学内容相联系,能够深刻地反映所学的理论知识,促使学生通过对该案例的研究融会贯通所学的基础理论,从而达到举一反三解决同类案例的效果。(3)适当性,指所选的案例难易程度适当,民法学体系庞大,内容繁多,理论性、概念性很强,学习难度自然颇大。因此在选择案例时,应选择与教学内容相联系的能使学生直观的了解其所反映的法律问题的案例。


  2.具体实施步骤


  案例分析教学:


  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


  (1)教师根据教学内容,选择适当案例,向学生介绍案情,向学生提出问题。特别是面对较难的知识点所选择的案例,教师应隐晦的给出提示,让学生主动开发思维独立思考。(2)学生课堂分组讨论,找出论点,自由交流,化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探究真理,各自在课堂上发表建议,通过对与自己不同的观点的反驳、辩论,最后找出案例的解决方法得出结论。(3)教师根据学生发言给予评论,并对学生进行“苏格拉底式提问”,不断追问、层层递进,迫使学生不断承认自己的错误与疏漏,从而引导学生辩证思维,培养其科学的法律逻辑推理能力。


  课堂例证教学:


  教师在课堂讲授民法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时,引用某个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案例,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虽此种方式大多数人认为其不属于真正的案例教学法,但我们认为其起着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同样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分析解决案例的思维能力。当然,在民法教学课程中对案例教学法不能过度依赖,因为案例教学不适合民法教学中的所有内容,不能单纯追求案例教学法的优点而忽略了不能避免的其本身无法囊括所有知识点、不能系统有效的传授基本知识的缺陷,只能培养法律思维和科学的法律逻辑,更妄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所以只能作为辅助教学法与传统教授教学相结合适用。法学教育应当以能力、素质,特别是法律思维的培养为其宗旨,而不应以某些僵死的知识的传授为其宗旨。[7]


  参考文献 

  [1]陈思民:民法教学与案例教学法[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2]王荣珍:对法学本科民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6(04).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 

  [4]申建平:论案例教学法及其在民法教学中的运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3). 

  [5]李锋.高校课程互动型案例教学方法探讨[J].当代教育论坛,2006(10). 

  [6]熊玉梅:民法实践教学改革探讨[J].中国成人教育,2008(21). 

  [7]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06). 

  作者简介:杨德群(1975-),男,汉族,湖南益阳人,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比较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