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徒式”教学在婚姻家庭法中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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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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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在本科职业化教育转型的背景下,结合婚姻家庭法的特点,试图寻求一种新型的“师徒式”教学方法,重视教师、法律职业者和学生三位一体的互动理念,彰显法学理论与实践交融的特点。


  【关键词】实践教学“师徒式”实习实习案例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8)06-0150-02


  目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仍摆脱不了封闭式教学的影响,婚姻家庭法也不例外,仍以课堂教学为主。这与当下的就业需求以及正处于本科教学转型期间的培养定位严重不符。如何使高校教育不再仅仅着眼于教材,课堂,而能放眼市场,服务实践,培养出具备良好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法律人,此乃法学教育的当务之急。


  一、传统教学方法


  1.讲授


  婚姻家庭法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与一体,但由于法学教学中普遍存在的课时紧张问题,教师在课堂上为了完成教学目标,集中对知识点进行讲解分析。而以婚姻家庭法为例,目前大部分婚姻法教材通常包括婚姻家庭法基本理论,历史沿革,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抚养,监护关系等几大块内容,而每学期36课时的安排确实在完成基础授课的前提下很难兼顾实践教学环节。


  2.举例教学


  举例教学的弊端非常明显,在举例教学中教师所选取的案例通常来源于一些案例分析教程或疑难案件分析,而这类教程往往选材老旧,材料大多已经过概括提炼,案件简单明确,不具备针对性和讨论性,实用性不强。外加被动式课堂模式,难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及全面了解案情,认定证据,提炼分析法律关系的能力,根本达不到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要求和目标。


  3.过场式实习


  目前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主要集中在大四阶段完成,即实习。但目前从实习的效果来看,大多流于形式,走了过场。实习一般采用两种形式。一部分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另一部分则由学校统一分配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及律师事务所进行集中实习。而无论是哪种形式,由于从高校到实习单位,再到学生个人均不重视实习环节,因此真正能認真完成实习的学生寥寥无几。有些学生干脆不去实习,随便联系一个实习单位完成实习报告即可。有些虽去实习,但因实习单位不重视,使得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大多只能进行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如整理材料,装订案件,打杂跑腿等,既不随办案人员深入案发现场调查取证,又不参与案件的分析讨论和开庭审理,时间一久,学生自然失去了实习的兴趣和动力,实习活动最终头重脚轻,草草收尾。


  二、“师徒式”教学方法


  1.集中讲授


  婚姻家庭法其平均课时约36课时每学期,而本科教材大多在十三到十五章左右,内容较多。按照传统的教学要求,要完成全部的教学内容势必造成课堂教学时间紧张,无法兼顾实践教学。因此,笔者认为在无法扩大总课时的情况下,应结合婚姻家庭法的普遍性及学习难度不大的特点,针对婚姻法中的基础理论知识可采取压缩课时的方法,如对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亲属关系等内容可集中安排学生2~3周时间,通过自学,集中讲授,提炼梳理知识点,用较短的课时完成。此即“师徒式”教学的第一种表现形式,即老师作为师傅,对学生进行讲解和分析,打好理论基础。


  2.不定期、“师徒式”实习


  不定期、“师徒式”实习,不再将实习活动僵化的集中安排在大四阶段,而是结合婚姻家庭法的核心知识点,如无效、可撤销婚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房产的归属,夫妻债务,子女抚养等极具理论探讨性和实践指导意义的焦点问题,由教师或法学教研室以学校为单位主动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沟通与协商,确定长期的合作关系,建立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将学生及时的分配到实习单位进行不定期实习。此时,学生的师傅转而成为司法实践一线工作者,即法律职业人,此即“师徒式”教学的第二种表现形式。由于实习中接触的案件鲜活、真实、具体、全面,学生必须全面介入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关系分析,推理论证,法律的适用及裁判规范,包括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析直至最后的判决。


  当然,“师徒式”教学方法的运用,有赖于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和促进。首先,高校应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实习,法学专业必须建立多点法学实践教学基地,丰富实践教学方式,广泛联系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对口实习单位,方便及时落实实习安排。同时,高校法学专业应筹备一定的实习经费,专门用于实习过程中的必要开支,如学生在师傅的带领下深入司法实践,调查取证的相关差旅费用等。其次,实习单位应更加高效的配合学生完成实习,使学生能接触到第一手的案卷材料,与学生形成一对一的师徒式实习搭档,在司法实践中由师傅带徒弟,由司法实践带出法律问题,通过对专业问题的分析讨论,使学生能亲身感受到不同观点的碰撞和交锋,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权衡判断的能力,最终能自如的解决实际问题。最后,学生应充分认识到实习的重要性,积极参与,认真实习。在实习过程中遇到难点疑点及时与师傅沟通探讨,完成由师傅带徒弟,由司法实践带出法律问题,再由法律问题回归法学理论的良性循环。


  3.学生主导式、实习案例探讨


  在实习阶段可要求学生完成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应主要针对学生在实习阶段跟进的案例形成文字性材料。实习结束后,学生可通过课堂展示,主导案例分析或讨论,也可开展模拟法庭再现实习案例。其最大的特点即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锻炼学生组织、表达、讨论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此即“师徒式”教学的第三种表现形式,且这种自己给自己当师傅的学生主导式案例分析教学方法,更容易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能力,对于培养新型的、全面的、职业应用型人才具有积极的作用。当然,在整个实习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还可以邀请师傅们即老师,法律职业者进行现场点评和指导,从而帮助学生查漏补缺,梳理知识体系。


  三、结语


  综上,通过传统教学方法和“师徒式”教学方法的比较,不难看出,“师徒式”教学由于更加注重教师、法律职业者、学生三位一体的互动式教学理念,通过师傅身份的灵活转化,强化实践教学,重视实习教学,其教学效果更佳,也更有助于法学本科职业化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和完成。


  参考文献: 

  [1]陈苇、曹贤余. 师生互动式教学法探讨[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 

  [2]邹杨.论模拟案例教学法在高校婚姻法教学中的应用[J]. 东北财经大学校报,2011,(2). 

    作者:李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