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婚姻家庭法教学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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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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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些年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普遍,而我国法学教育,尤其是与社会联系最紧密的婚姻家庭法教学却存在严重滞后的现象。笔者由此提出了对我国婚姻家庭法课程进行适当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教育;改革;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00X(2016)20-0143-02


  一、我国婚姻家庭法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新中国的第一部开国大法就是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而改革开放的第一部重要法律也是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由此可见,婚姻家庭法在我国的社会稳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婚姻家庭法在过去的三十年里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实体法的完善促使婚姻家庭法的司法实践者需要具备更加全面的法律知识


  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里,人们的思想观念与物质生活有了极大的改变,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婚前人身与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分割关系、亲子关系、跨国婚姻等新型法律关系不断涌现。与之相呼应,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中。除了前述的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的修订,针对审批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三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收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接踵颁布与适用。此外,我国还缔结和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等一些国际公约。同时随着个人财产的增加,家庭财产形式出现多样化的趋势。这些都对当今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实践者提出了挑战。他们不仅需要持续不断的学习,通晓婚姻家庭法的具体规定,还要对《房地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熟悉;不仅要熟悉国内法,而且还要有一定的国际法知识与视野。


  (二)非诉讼解决方式成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途径


  近些年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通过诉讼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公民越来越多,導致我国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激增。面对越来越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上海已将诉前调解作为大多数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案件的处理过程变成既有调解,也有开庭审理的混合过程。这种调解可以被称为“司法的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即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以下简称“ADR”)。在此情形下,一个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律师发现在今天的案件诉讼过程中有更多的参与者加入,包括调解员、法官、专家等等。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教学理念依然停留在培养学生诉讼对抗思维的阶段,完全忽略ADR这种非常适合婚姻家庭纠纷、相对中立的争端解决方式的教育。传统婚姻家庭法的教学理念明显与当今社会婚姻家庭争端解决方式逐渐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不相符合。


  (三)解决婚姻家庭纠纷需要高水平、高情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许多人说婚姻家庭律师比商事、刑事案件的律师承担了更多的伦理、道德责任。与其他领域的律师相比,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律师更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高超的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以及自我情绪管理能力,甚至需要具备一些心理学的专业知识。这是因为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当事人很少是冷静的。许多当事人会有一系列负面情绪的表现:愤怒、沮丧、悲伤、恐惧,甚至是暴力倾向。面对处于情绪上“负能量”的当事人,律师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通常不仅仅是法律专业知识的提供者,同时往往还充当着倾听者、安抚者、调解者的身份;既要冷静地帮助情绪混乱的当事人找到维护其自身权益的途径,也要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尽快合理合情合法地“定纷止争”。而目前重在以理论知识为导向的婚姻家庭法教学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社会对这类人才的需要。


  二、婚姻家庭法教学中应尝试建立“三C原则”


  笔者建议从婚姻家庭法的课程内容(Content)、行为准则(Conduct)与能力(Competence)(以下简称“三C原则”)几个方面进行初步的探索。①


  (一)婚姻家庭法课程内容(Curriculum)的改革


  查阅众多法学院的婚姻家庭法教学大纲,笔者都可以看到教学大纲里相似的表述“使学生系统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并对婚姻家庭法的各项制度有较深刻的理解与认识。”依据此指导,婚姻家庭法课程内容按照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离婚、亲子、收养、继承等几个章节按部就班的进行。但如前所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律师在当今的作用与角色已与纯粹的诉讼律师有了很大的不同。现在的婚姻家庭律师可以是情感困扰当事人的咨询师、家庭或离婚后当事人的财务或税收规划师、为当事人寻求利益最大化、解决问题的谈判专家、争议双方的调解员等等。因此,笔者认为法学院应该重新评估婚姻家庭法的课程内容,可以在现在的课程内容中增加以下几个要点:


  1.明確婚姻家庭争端解决的目的与目标;ADR在解决婚姻家庭中的运用;


  2.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实务中各参与者的定位与作用,比如婚姻家庭法法庭及法官的准确定位、律师的角色、调解员的作用、其他如心理健康专家、财务专家等专业人士的协作。


  3.阐释律师在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中恰当的行为举止、多重的角色扮演,强调伦理道德标准与策略、技巧同等重要;


  4.增加一些技能性、综合能力的训练,比如积极的倾听者、安抚情绪混乱的当事人、谈判技巧等。


  (二)婚姻家庭法教学需要加强职业道德、礼貌等行为准则的教育(Conduct)


  美国婚姻律师学会注意到现有的律师执业道德规则不能完全适用婚姻家庭律师,于是在2000年它发布了《辩护边界》②作为婚姻家庭律师的指导手册。例如《辩护边界》规定婚姻律师不得怂恿当事人在经济上恃强欺弱、不得威压对方、不得恶意诉讼;鼓励律师要尽可能考虑家庭和社会的安宁、儿童的利益,以诉讼之外的法律服务解决婚姻家庭矛盾;让对抗性质的诉讼仅适用于某些合适的案件。在传统婚姻家庭律师的观念里唯一的目标就是胜诉,但《辩护边界》里的指导原则与这种传统观念有了明显的不同。


  目前我国专门规范执业律师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律师法》,其中对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有相应的普遍性规定。作为全国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章程》也颁布了《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虽然律协下设民事专业委员会,但是目前来看其发布的指导主要是婚姻案件实务的指导,而非道德准则的指导。也就是说,虽然律师业务在实务中已出现了细化分工的趋势,但是每个细分领域的道德标准与指导原则目前在我国依然处于空白,刑事、商事、民事律师都统一适用前述非常笼统的职业道德的规定。鉴于目前的这种状况,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在法学院教育阶段加强各个细分领域职业道德的教育。在婚姻家庭法课程中可以要求教师自身有一定的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经验,也可以邀请经验丰富的婚姻家庭律师做讲座,进行从事律师业务前的一个事前职业道德的培训。


  (三)在婚姻家庭法教学更需要加强综合能力的培养(Compe


  tent)


  我国的法学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是一种常态化的教育模式。在此背景下,很多学者呼吁引进美国的案例教学、诊所教学模式。尽管分析能力是一名合格律师的基本素养,但是婚姻家庭律师需要的远不止这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婚姻家庭律师必须具有的基本的综合技能;而社会科学背景的学生似乎更能满足这些要求。


  比如婚姻家庭律师如何做一个积极的倾听者?倾听是人们获取知识、信息的重要交流途径,而且也是人们交流思想、情感的有效方式。在心理学、社会工作的课程中,倾听是作为一项重要的技能让学生必须掌握的。对于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耐心倾听是接手工作的第一步。委托人在咨询案件的过程中常常会事无巨细的把家庭琐事、甚至卧室里的隐私细细道来。律师此时并不是被动的倾听,在整个过程中不仅可能要帮助当事人平复情绪,同时还要帮助其理清头绪,尽快找到维护其权益的最佳方案。美国家庭法改革项目就建议法学院的教师应该和心理系的专家进行跨学科合作,给学生进行倾听技能的专项培训,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课程中也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如何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游刃有余地处理好与委托人的关系,这恐怕不是单一的分析能力所能解决的问题,它更需要是综合能力的表现。鉴于此,法学院的婚姻家庭法教学应该在教学过程中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婚姻家庭法是社会变化的晴雨表。笔者期待通过法学院婚姻家庭法课程的滋养与润泽,越来越多的优秀年轻人能够学有所长、术有专攻,在婚姻家庭的司法实践领域一展宏图。


  作者: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