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适用

  • 投稿
  • 更新时间2018-07-08
  • 阅读量109次
  • 评分0
  • 0
  • 0

  【摘要】诚实守信原则作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商标权的保护具有有效的补充作用。论文主要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入手,对诚实守信原则在商标法中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分析,最后探讨了诚实守信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具体适用。


  1引言


  在市场活动中,诚实守信原则是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守信原则就是让人们在市场活动中,恪守信用,诚实不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诚实守信原则不单单适用于民法,在其他法律中也同样适用。而《商标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诚实守信原则自然在其中也适用。


  2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在商标法中,其基本原则主要由法律调节的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以及立法者所追求的政策目标所决定。其中,由法律调节的社会关系指的是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我国,商标法制定的目标就是实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和谐、可持续发展。不管是商标法所提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还是商标立法者所追求的政策目标,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注册原则、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这六项原则贯穿在《商标法》的各项条文中,它们不仅是商标法立法、执法与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当事人从事与商标有关活动的行为标准与原则。其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般原则,在《商标法》中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


  商标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既有优势,也具有一定的劣势,一方面,诚实守信原则可以使商标法更好的适应新的情况,并解决新的问题;另一方面,诚实守信原则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如果进行不当的适用,将会使得商标管理秩序出现混乱的情况。所以,对于商标法的诚实守信原则,我们在利用它时,不仅要将其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还要对其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本文从如下三个方面对诚实守信原则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分析:第一,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主体应是注册或使用商标的经营者或生产者。此种适用条件主要是源于《商标法》中的第一条中所规定的调节对象为经营者与生产者,以及《商标法》中第七条中所划定的诚实守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其中,商标的注册指的是一些与商标注册有关系的程序;而商标的使用来自于《商標法》第四十八条中所规定的商标法意义方面的使用。第二,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精神内涵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对他人在先权益的恶意“抢占”,以欺骗和误导的方式来对公众利益进行损害,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不正当注册,公然违反合理商业道德秩序,以盗取他人商誉为目的的“搭便车”行为。这些精神内涵不仅包括《商标法》中所规定的商标违法行为,还是《商标法》规定之外的行为是否应予以规制的判断标准。第三,产生严重后果的失信行为。这些危害后果既可以是对生产者、经营者等他人商誉的损害,也可以是对商标管理秩序的破坏。如果失信行为产生了危害后果,则适用诚实守信原则,而如果所发生的行为没有产生任何的危害结果,那么就不适用诚实守信原则[2]。


  4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具体适用


  4.1恶意抢注商标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当申请人以不正当的手段,申请注册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相同或类似领域的商标时,即可认定为恶意注册。而对于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领域申请注册而言,如他人商标已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时,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也可认定为抢注行为[1]。如果任由他人对其进行抢注,则很可能会给被抢注人造成一定程度的利益损害,显而易见,这是对被抢注人十分不公平的。例如,在业务往来的过程中获悉他人商标,相关人员便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对他人即将使用的商标进行抢注,这种行为就属于恶意抢注的行为,它会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的规划,对他人的行业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这属于一种极其不道德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的第七条,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因此,要想遏制这种行为,就可以根据此条法规来进行解决。


  4.2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为商标


  当注册商标与字号发生冲突时,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冲突的处理较为困难,主要表现为权利授予的程序以及保护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别,管理体系相互分离。新法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但是,如果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为自己企业的商标,这种行为就没有相关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制,对于这种行为,一般会根据混淆原则以及保护在先权的原则来对其进行处理。另外,还需要借助新法中第七条的诚实守信条款来进行辨别,以对此类问题进行更为全面的解决[2]。


  4.3注册商标的“搭便车”行为


  在注册商标时经常会出现“搭便车”的行为,“搭便车”即为对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所使用的商业标识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类似的情况,抑或是在商标的使用中存在不规范现象,从而使得自身的商标与他人所注册商标存在类似的情况。对于这种“搭便车”行为,可以根据《商标法》中的第三十条来进行限制,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商标本身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由于当事人存在“偷梁换柱”的行为,使得商标近似和商品来源混淆的问题时有发生。例如,某人注册卷烟商标,商标的图案为山上立有三座塔,然而,在实际使用时,当事人将中间的塔染成了红色,两侧的塔为细银白描,这就会使消费者将其误以为是红塔山卷烟,对于这种行为,虽然我们不能将其界定为不规范使用,但是却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利用《商标法》第七条来进行制止。


  4.4视为代理人、代表人的商标抢注行為


  虽然《商标法》中的第十五条对代理人、代表人的商标抢注行为进行了限制,但是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比如,代理人与代表关系在磋商阶段发生的抢注行为,也就是抢注发生在前边,而代理与代表关系形成在后边;部分抢注行为是在代理与代表关系结束后发生的;部分抢注行为是由申请人与代理人或代表人相互串通而形成的;还有部分抢注行为是由被抢注公司的管理层人员所形成的。上述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关系,所以不能视为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商标抢注行为,也就无法应用《商标法》中的第十五条来进行解决,但是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可以利用《商标法》中的第七条来对其进行限制。


  5结语


  总的来说,诚实守信原则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原则,在诸多方面都有极大的应用,本文主要介绍了其适用条件,并分析了诚实守信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具体适用,旨在规制各类违反规定、违背道德的行为。


  作者:李志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