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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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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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

摘要:随着新农村的发展、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农村民主化进程不断深化,农村征地补偿费、各项惠农补贴、安置补偿费等收益分配过程中的问题与矛盾日益突出,成为近年来农村经济广泛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做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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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为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现状,总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好经验、好做法,发现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农村征占地补偿、安置补偿、各项惠农补贴、集体土地收益等内容,对该县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进行了分析研究。

一、农村集体经济基本情况

全县地处豫西丘陵山区,236 个行政村。农村人口7.4 万户,纯农户2.3 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1%。全县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面积187.06 万亩,其中,耕地面积63.43 万亩,林地面积73.33 万亩,其它50.30 万亩。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63.43万亩,占耕地面积的100%。家庭承包经营林地面积45.99万亩,占林地面积的63%。

2013 年全县农村经济总收入为1007989.02 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45276.42 万元,占农村经济总收入的比重为4.5%。集体经济组织总支出32149.42 万元,净收益为13127万元。

2013 年全县征占地补偿费(含青苗补偿、安置补偿)

8177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936.28 万元。

2013 年各项惠农补贴6744.24 万元,主要包括种粮补贴4577.35 万元;良种补贴526.5 万元;退耕还林补贴942.39 万元;公益林补贴698 万元。

二、收益分配情况

(一)可分配收益13127 万元

①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624 万元。②分配农户7380 万元。③村组干部报酬及经费1123 万元。

(二)收益分配方式

1.集体资产资源收益分配。多数用于村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和为农民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部分用于村集体经费。

2.各类惠农补贴兑付。种粮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由乡村按照种粮面积和退耕还林面积登记造册,经财政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无误,全部以“一卡通”的形式分至农户。

3.征占地补偿费用的分配。2013年,征占地涉及33个村,征地约1100亩,补偿费用8177 万元。在分配程序上,村集体制定分配方案,以“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分至农户。分配方案:多数村按照补偿款总额,根据被征占土地的经营权属核算补偿标准,全县平均留用比例约为10%。个别村根据被征占地的经营权属,80%补偿款分配至被征占地农户,剩余20%平均分配至村集体的其他农户。

三、调查分析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来源

从调研情况看,该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农村征占地补偿(包括安置补偿、青苗及地面附属物赔偿等)以及集体资源、资产的发包、租赁和惠农补贴。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收益分配的内容和形式来看,惠农补贴由于资金的性质、受益对象、兑付方案和办法,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又由县、乡、村层层把关,且村集体不直接拨付款项,基本不存在纠纷和问题。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收入数量不多,且多数用于村公益性基础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又由村监委会全程参与监督,也不存在纠纷和问题。而对于农村征占地补偿款的分配,由于涉及土地和经营权属等因素,分配对象和分配金额不确定,分配方式多样,又是一次性分配,数额也比较大,存在一定的权益纠纷和问题隐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配方案缺乏长远考虑。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移民村,土地已全部分包给村民经营,村集体资源匮乏,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基本是村集体收入的全部。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占后的补偿,大多数“分干用尽”,即把补偿款按照农户被征占用土地多少,全部分给被征占地农户,集体不参与分配。这样看似公平,近期也没有纠纷,从村集体经济长远发展考虑,除人地矛盾更加突出以外,对村内自然新增人口来说,也是另外一种不公平,也为下轮土地承(延)包埋下隐患。

2.分配主体和分配比例难以界定。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征占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过程中,村民分化为不同的利益群体,并就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被征占地的农户,主张“占谁地,补偿谁”,未被征占地的农户,则认为土地为集体所有,全体农户都应该参与分配,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则主张应留取一定比例,归集体支配,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这样,在不同利益群体纷争中,未被征占地的农户,特别是大户、老户,利用人数众多的优势,以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制定并通过分配方案,以程序上的合法合规,对其他利益群体少分甚至不分补偿款,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或不科学、不合理。这也是形成收益分配纠纷的主要因素。

3.收益分配缺乏有效监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自治管理,乡(镇)政府不愿也不便于过多介入到村集体的具体管理事务中;同时,在法治层面,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对象、分配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分配比例,缺少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造成收益分配缺乏有效监管。

四、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来自土地的收益也会发生深刻的变化,收益分配直接关系农民利益和农村经济发展,尽快建立和完善分配制度,理顺分配机制,规范分配方式,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水平,成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有效手段。建议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加强对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把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纳入科学合理的制度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有效监管

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有效监管,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应纳入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做到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的收益分配方案在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前,应由乡镇政府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可以运用村财乡管制度,暂时冻结资金,直至实现各方利益兼顾,使收益分配真正有利于集体经济可持发展,农民收入可持续增加。

(三)加强对村组干部的素质培训

在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由于个别村组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违规操作,分配不公,也是引起纠纷的重要原因。通过加强村、组干部培训,增强村组干部的工作能力、提高村组干部的知识水平、强化村组干部的法治意识,增强村组干部的执政能力,引导村组干部从农村经济长远可持续发展考虑,合理分配集体收益。

(四)拓展经济开发渠道,引导失地农民走自强之路

受传统农耕思想的影响,村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居民更为深刻。通过拓展农村经济开发渠道,增加农民的收益途径,使其生活有着落、收入有保证,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缓解此类收益分配纠纷的尖锐程度。

(作者单位:渑池县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