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乱象重重

  • 投稿叶草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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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违约等失信行为不容忽视。其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文/孟静华

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法定程序的市场交易行为,适用于工程、货物和服务交易。市场经济国家的长期大量实践证明,招标投标机制是竞争环境下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得到广泛运用,是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建立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招标投标制度为打破传统计划经济的分割、封闭,激发企业竞争的活力,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构建防腐倡廉体系等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招标投标市场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建筑、交通、水利水电等行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均达到90%以上。全国专业从事招标代理的机构达6000余家,从事招标采购的专业人员约百万,招标投标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服务行业。随着招标投标市场的迅速发展,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委等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违约等失信行为不容忽视。如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高价出售招标文件、恶意占用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出售招标文件不开具发票等,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工程招标代理市场存在的问题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获取业绩,保住资质,不惜一切代价承揽业务。一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为获取市场,争取客户,靠行贿或与招标人分成服务费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二是低于政府指导价的文件规定,超限额降低服务费率,忽视服务质量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变相牟取利益。一是与招标人合谋,高额收取报名费、招标文件费、图纸费牟利;二是通过超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延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手段谋取额外的利息收入:三是收取报名费、招标文件费、图纸费等不开具发票,甚至不按规定入账,方便与招标人进行利润分成。

暗箱操作。业主方勾结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刻意将招标信息在偏僻网站上发布,掩人耳目,暗箱操作。一是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诉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二是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三是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其他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四是招标者已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相当于“萝卜招标”。

招标服务仅停留在程序服务层面。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专业基础知识薄弱,不能给招标人提供招标方案策划、招标文件(主要指技术部分)编制等专业服务,只是负责挂网、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等程序性的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抽取专家时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在专家库抽取专家,或在抽取专家时故意选定比较“中意”的人员当专家,部分存在评标“常委”的现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数、资格条件、技术经济专家所占比例、回避等方面不符合规定。在评标过程中,业主代表操控专家评委打分,部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对此相当“适应”,将依法公正评标过程进行走过场,对串标、陪标行为放任自流,个别严重的还接受投标人的好处。

对建筑市场以及交易各方造成的影响

不利于招标代理业的健康发展。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破坏了招标代理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一是向招标人行贿承揽业务,使招标人违规违纪违法,业务终究不能长远。二是与招标人分成服务费承揽业务或者超限额降低服务费率,表面上招标人得到了好处:实际上造成代理机构收入减少,可能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不能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难以达到招标人理想的招标结果。

招标代理机构变相牟利,导致投标人交易成本增加。高额收取报名费、招标文件费、图纸费,超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延期退还投标保证金,恶意扣占投标保证金等,这些都增加了投标人的交易成本。一方面,从中标人的角度来讲,投标人在中标后,肯定会想办法把这些钱挣回来,不会减少中标人的利益,在低价中标的情况下,工程项目质量就难以保证了,受伤的将是招标人。另一方面,从社会影响来说,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的是公正公平,采取不正当手段牟利,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虽然不违法,但有失社会公允,久而久之,会被招标人所遗弃。

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为地方政府干预和腐败提供了温床。一是部分招投标活动信息发布不充分,客观上不便于社会监督,也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同时,在我国,企业因虚假信息投标失败并不会遭到市场驱逐,因此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部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人进入招投标行业,甚至成为投标专业户。、]槛设置较低,客观上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风险和隐患。

二是地方政府在招标的各个环节进行干预。在招标方式确定环节,对于已核准了的公开招标项目,违法审批,擅自将已批准为公开招标的工程改为邀请招标,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规定,破坏了建筑市场有序竞争秩序。在投标、评标及定评环节,要求投标人履行资质验证、登记备案或许可等手续的方式,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投标人进入本地区市场。评标环节中,指派内部人员担任或指定评标专家、或通过诱导评标专家操控评标结果;或以监督为名干扰依法进行的评标活动。在合同签订环节及合同履行环节,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另行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导致招投标合同形同虚设;甚至强行要求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将中标项目指定分包、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变相地改变了中标人,最终导致公开招标工程实质上成为指定发包工程。在招投标合同履行环节.不按招投标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单造价结算,随意变更设计,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使招投标定价形同虚设。甚至违反自然规律,任意压缩工期,逼迫施工企业不得不为了赶工期,设计图纸深度达不到要求甚至粗制滥造,最终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频发。

不能架起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沟通的桥梁。招标文件不能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图,投标人不能通过招标文件充分了解工程项目,埋下了投标人中标后与招标人之间的纠纷隐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不少于成员总数2/3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目的是容易操控评标专家,使评标委员会成为暗箱操作的工具,想让谁中标就让谁中标,对符合意图的串标、围标行为视而不见,对不中意的投标人随便找个理由废掉,从而实现招标人或中标人的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本应是科学、合法的,评标专家代表的是公平、公正,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以最低的成本,采购质量最好的工程项目,然而却事与愿违,评标结果代表收受好处的招标人、或打招呼的政府权利机构、或行贿的中标人,为“楼倒倒”或“桥塌塌”埋下了祸根。任何有倾向性的评标,都违背招标的本质,损害了所有投标人的利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造成投标人时间、精力、物资及金钱的浪费。

招标投标作为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已被国内外实践充分证明。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招标投标机制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招标代理出现了一些让人不满意的乱象,但是只要我们深刻认识它的危害性,加强监管,一定能有效治理,还招标投标一片净土。

(作者单位: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