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不合格谁来买单

  • 投稿排骨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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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门针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承担问题新增了相关的条款。那么,针对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该怎么解读?

律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涉及到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情形主要有:提供的原始资料不准确、不真实或不齐全,设计缺陷,甲供材料、甲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相关质量监督手续不全,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建筑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等。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具体包括:承包人为修复工程发生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承包人为修复工程而增加的工期应当顺延;发包人还应结合承包人的实际损失,给予合理利润补偿。

读者:作为承包人,该如何应对?

律师:一是如果发包人做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时,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对发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指令应书面予以拒绝。

二是如果承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设计有缺陷未提出、或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未按约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的,则承包人也应当为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三是如由承包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复,由于修复工作并非承包人原有工作范围内的事项,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就修复工程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修复工程相应的费用、工期和利润,以及修复工程工期与原工程工期的关系,即是否对原工程造成延期影响。

读者:如果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又该如何解读?面对这一情况,建筑企业怎样能把损失降到最低?

律师:因承包人原因引起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主要包括:承包人偷工减料、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技术标准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同时也包括因总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因资金技术和管理不到位等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等等。

对此,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以达到法定的国家强制标准及(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同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则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修复,修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且在这样的情形下,发包人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修复的费用可能要比建筑企业自行修复产生的费用高。

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期间不仅包括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至竣工验收前,还包括质量保修期间(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则为合理使用寿命年限),为了避免及减少损失,建筑企业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对材料工程设备工程的所有部位及施工工艺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并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尤其是对隐蔽工程和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加强对施工班组的培训及考核,严格管理工程质量,严格按照程序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做到不合格材料坚决不使用。同时,承包人应做好上述监察时的记录并编制报表,以便监理人审查和检验,同时便于日后发生质量争议作为证据的材料使用。

二是如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修复,以使其达到合同约症的质量标准,在事发之初就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损失。

三是承包人在修复完成后,应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等赴现场进行验收,并做好书面的验收记录。

读者:能否解读一下工程质量的举证责任?

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的举证责任往往分配给承包人,即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系发包人导致,自身不存在过错。而承包人在这三种情形下是否存在过错,一般会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判断: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有问题或者在建设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未进行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对发包人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总包管理职责的。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月萍)

◎本栏目主持人:靳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