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禁乞区”到“乞讨权”

  • 投稿变美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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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后,国务院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随后,苏州、南京、北京等各大城市纷纷设立“禁乞区”,引起了社会的激烈争论。有人认为,这样的做法侵犯了乞丐的乞讨权乃至生存权,有违宪的嫌疑。但笔者认为,乞讨权并不是一项权利,而仅仅是一种自由。当今社会乞丐越来越向职业化、组织化和犯罪化方向发展,真正的乞丐越来越少。但无论真乞丐还是假乞丐,他们都是现代社会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设立“禁乞区”只是一个临时性办法。要真正解决问题,还必须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的培训。还要严惩职业乞丐,反对这种好逸恶劳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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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乞讨权;生存权;权利与自由;自由与秩序

一、行乞者之生存权

行乞者也就是乞丐,可以分为两大类三种人。

第一类是被动行乞者,即因各种外部的客观原因,比如如伤残等,而逼不得已去行乞的人。

第二类是主动行乞者,又包括了两种人。一种是故意行骗的“职业乞丐”。另一种也是主动行乞者,但他们并非在诈骗,而是把行乞作为一种生活的态度。我们可以把他们称为“流浪艺术家”。由于这种“乞丐”人员数量较少,所以暂且不谈这种行乞者,而把重心放在前两种行乞者上。

既然各大城市设立禁乞区依据的是《救助管理办法》,那就让我们先来看一看《救助管理办法》中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定义——“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这就是上文提到的第一类行乞者,即因外部的客观的因素,而不得不以乞讨度日的人。排除了那些以盈利为目的,以欺诈为手段的职业行乞者。

有人认为,设立禁讨区会危害行乞者的生存权。对这个问题笔者另有看法。生存权是指“人按其本质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享有的维持自己的生命的最起码的权利”。目前,我国大部分,即90%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将行乞作为一种盈利性的职业。他们的目标早已不仅仅局限于填饱肚子了,而是想要借乞讨发财。对这一部分人,也就是大多数的乞丐来说,不让他们在闹市区行乞,根本不会影响到他们的生存问题,充其量只是让他们的钱包比原来瘪一点点罢了。对那些被迫行乞者,也就是真正的乞丐而言,自然会乐意接受国家的救助,进入救济站,也就不会有什么侵害生存权之说了。

二、行乞者之乞讨权

毋庸置疑,人身自由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人认为“乞讨权”是一项可以从人身自由权中引申出来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乞讨权”仅仅是一种自由而不是权利,下面我们来论述二者之差别。

1.“乞讨权”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正式的承认

这里指的权利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权利。到目前为止,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暂时还未出现过“乞讨权”这三个字。

2.权利(right)具有正当性

从词源上看,权利概念的出现与变迁都与“正当”“正义”相联系。当然,从古至今对“正当”“正义”的理解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现代社会中,权利的正当性体现在它是用以维护人性的。除了维护自己的人性,也维护其它平等主体的人性。现在我们来看看所谓的乞讨权吧。首先,我们相信绝大多数人在能取得同等收入的情况下,应该都不会选择去乞讨。因为“乞讨就是以自己的不幸遭遇换取别人的同情,从而从别人那里无偿获得金钱,或者物质的帮助”。在现实生活中,乞讨者无论是愿意还是不愿意,都得解开自己的伤疤向无数人展示,甚至有时还得采取“下跪”“磕头”等方式以期获得他人的同情和怜悯,进而获得金钱和物质的帮助。毫无疑问,这种方式不但没有维护人性,而且还极大地摧残了人性,贬低了人格尊严。也就是说,“乞讨权”毫无正当性可言!

3.权利必然与义务相对应

假设乞讨权是一种权利,乞丐是权利的主体,必然有一定的义务主体与之相对应。当有人向你乞讨时,你不能拒绝他,否则你就侵犯了他的权利,很可能会受到惩罚。因为此时你是这项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主体。这听起来的确十分荒唐可笑。而且,常言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乞讨者虽然有请求他人予以施舍的自由,但这种被请求,是既可以同意的请求,也可以是遭到拒绝的请求。而乞讨者无权对被请求人的拒绝行为,寻求法定的救济途径”。也从侧面论证了乞讨权不是一项权利。

三、自由与秩序

如前所述,乞讨权虽然不是一项权利,但它毕竟也是人的一种自由。公民有权选择乞讨这种生活方式。那么设立“禁乞区”是不是侵犯了公民的这一自由呢?当然不是。“限制乞丐在当代西方也是一项明确的法律制度,符合当代世界人权公约的基本原理,更是实施社会救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现代法律虽然不会完全停止行乞,但出于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考量,必定限制行乞”。无论是自由还是权利都是有限度的。我们在行使权利,享有自由时,同样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在繁华街区、交通枢纽等地方设立“禁乞区”无疑是符合公众利益,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

因此设立禁乞区是具有正当性的,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的考虑做出的选择。“如果不加限制,城市街道可能被犯罪和乞讨等扰乱秩序的行为所主宰,反而减少了公共空间的正当用途”。

四、流浪乞讨问题的解决之道

虽然政府设立“禁乞区”是正当的,但这也只不过是一个暂时的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流浪乞讨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社会悲剧,无论这种悲剧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都是现代的福利国家,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不允许的”。那么到底怎么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走出一条可行的解决之路呢?

首先,应该加快建设我国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虽然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在不断增加,但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却略有下降。应通过增加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为真正有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解决生活及其他急需帮助的问题。

其次,应该为被动行乞者提供救助同时,对他们进行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授之以渔”,而不是“授之以鱼”。让行乞者能够自食其力。比起仅仅提供给他们衣食的救济更好。这么做既能照顾到被救济者的人格尊严,也能给他们带来长远的利益。这就好比罗斯福新政时的“以工代赈”。

第三,对于那些职业行乞者,我们应该严加管理,遏制住这种好逸恶劳的惰性风气和不顾廉耻的丑陋行径。不再让人们的善心付诸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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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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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千帆.实现自由与秩序的良性平衡:对流浪乞讨问题的宪法学分析[EB/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05-15 .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