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污治腐败,倡廉政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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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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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腐败是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政治发展的重大阻碍。担任公职、掌握公共资源的人员,为了金钱、美色、权力等私利,不惜利用所处的优势地位与手中的权力,滥用公共资源,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公益。特别在经济发展落后、自然资源匮乏的国家和地区,政府的贪污腐败通常是经济恶化、社会动荡、基本人权无法保障的重要原因,也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在现代社会,无论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文化传统如何,保持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都是维持社会秩序稳定、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各国也都有反贪污腐败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国际社会从20世纪60年代起就开始关注以国际合作方式治理贪污腐败的方式和方法,并通过制定规定全面、内容完善的国际公约来促进各国反贪污腐败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againstCorruption,简称“UNCAC”),标志着各国合作打击国际腐败犯罪进入了新的阶段。


  被弹劾的美国“卖官”州长


  美国是当代民主政治的发源地之一,实行的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体制。在这种制度下,行政长官执行行政权力的时候,需要受司法机关、立法机构的监督和限制。为了能够竞选成功,候选人常常要在大选进行之前对选民进行大量的游说和宣传。这中间当然需要雄厚的竞选资金支持,于是政治人物需要与强有力的经济实体和企业财阀进行一种符合程序的利益交换。这通常也为公职人员埋下了“结党营私”、“内幕交易”、“徇私舞弊”的隐患。


  美国伊利诺伊州前州长罗德·布拉戈耶维奇(RodBlagojevich)在2008年12月就因为“出售”奥巴马当选总统后空缺的伊利诺伊州联邦参议员的席位而遭逮捕。2009年1月,伊利诺伊州众议院以114票对1票的投票结果,弹劾了他,使他成为美国20多年来首位遭弹劾下台的州长。2009年4月,布拉格耶维奇受到了联邦检察官16项的重罪指控,包括合谋敲诈、参与舞弊等罪名。同时,五名与他关系最为密切的幕僚,包括他的兄弟、竞选的主要赞助者和两位主要前任职员都受到了刑事指控。联邦检察官发现有多项证据表明布拉格耶维奇存在有严重的贪污腐败行为,在他执政期间,几乎每一项工作都为自己谋得了利益。


  事实上,布拉格耶维奇出身贫寒,父亲是在黑人生活区开洗衣店的老板,后来他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攻读了法学学士学位,并在毕业后不久与当地参议员的女儿结为夫妇,从此凭借裙带关系,开始在仕途上飞黄腾达。2002年布拉格耶维奇被选为伊利诺伊州的州长,2006年获得连任。但在补缺伊利诺伊州联邦参议员席位的过程中,他以标价50万美元的形式向有关人士索取贿赂,最终被检举下台。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不难发现,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民主制度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公民自己选举出的公职人员,也很难保证是尽善尽美、清廉如一的。在第一个任期中,布拉格耶维奇确实凭借自己的能力得到了选民的认可,获得了连任。但行政首脑对公共资源利用的行政权力却始终是一种诱惑,最终他还是因为“卖官鬻爵”而成了阶下囚。


  流亡海外的泰国前总理他信


  1949年他信出生在泰国北部的普通商人家庭。他从小学习成绩优异,1973年在政府奖学金资助下,去美国攻读了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1982年他信创办了西那瓦电脑服务与投资公司,并在1986年成为泰国最先取得营业执照的私营电信公司之一。到90年代中期,他信已成为四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并被称为泰国乃至东南亚的“电信巨子”。


  1994年,他信开始从政,先后担任过泰国外交部长、泰国正义力量党领导人、副总理等职务。2001年,他信出任泰国第23任总理,2005年获得连任。2006年1月底,他信家族将西那瓦集团的近50%的股份出售给了新加坡国有的巨鳄淡马锡公司,引发了反对他的群众游行和集会。2月,泰国三大反对党和27个组织成立的“人民民主联盟”的联合起来,以反对腐败和滥用职权为名要求他信下台。后来,他信解散了国会,成立了正式大选之前的看守内阁。9月,泰国军队借他出席联合国大会之机,发动了军事政变,解散了看守政府内阁。从此,他信被迫流亡海外。


  2007年8月14日,泰国大理院(即泰国最高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了他信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案子,发现他信在任职期间,涉嫌滥用职权使他妻子朴乍曼以低价成功中标曼谷市区的一处国有地产。9月3日,泰国法院宣布,由于他信夫妇两次故意忽视传唤、拒绝接受有关其家族隐瞒资产指控的调查,法院批准对他信和朴乍曼予以逮捕。


  2008年2月28日,他信乘坐泰国航空公司的班机从香港返回曼谷,结束其军事政变后一直流亡海外的生活。4月29日,泰国大理院正式开庭审理他信及其妻子朴乍曼2003年涉嫌参与的购地案。朴乍曼代表他信出庭,当庭否认了最高检察院的所有指控。但是,7月31日,泰国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逃税罪判处朴乍曼三年监禁。8月11日,他信从英国向泰国国家电视台发送了一份文件,宣布在英国寻求政治避难。10月21日,泰国大理院就他信及其妻子朴乍曼涉嫌非法购地案进行宣判,判处他信有期徒刑两年,朴乍曼无罪。2009年4月14日,泰国对他信发出逮捕令。15日,泰国外交部取消了流亡海外的前总理他信的普通护照。11月4日,柬埔寨官方宣布,柬埔寨国王正式任命他信为柬埔寨首相洪森和王国政府的顾问。11月10日,柬埔寨政府正式拒绝了泰国提出的引渡泰国前总理他信的要求。


  2010年2月26日,泰国最高法院根据他信在担任总理期间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犯罪事实,判决没收他信及其家族760亿泰铢(约23亿美元)被冻结财产中的违法所得部分,总计463.73亿泰铢(约14亿美元)。3月16日至17日,支持他信和泰国反独裁民主联盟的“红衫军”在曼谷以“洒血”的方式进行反政府示威,要求现任总理阿披实解散国会下议院。但阿披实总理拒绝了这一要求,提出为了国家的利益和发展,愿意与“红衫军”领导人以对话形式解决问题;并呼吁示威群众不要听信谣言,避免被其他势力所利用。日前,整个泰国政局又进入了一片混像,以旅游业为重要支撑的经济活动受到了严重影响。


  这实际上是多数国家在追查贪污腐败分子时,遇到的常见问题。涉嫌贪污的公职人员很早就为自己的“东窗事发”做了准备,包括将家人迁居到与本国没有建交或没有签订引渡协议的国家,将有关贪污贿赂取得的现金和资产转移到海外账户中。尽管贪污分子的本国政府和司法机关后来可以查明其贪污腐败的犯罪事实,并以法院开庭审判的方式确定其相应的刑罚,但对远在海外、不能引渡的贪污分子只能望洋兴叹,本国的司法管辖权此时更是“鞭长莫及”。通常情况下,不是守株待兔静等该罪犯自己回到境内,就是通过其他方式劝说其回来伏法,抑或是那一纸判决只能沦为空文。这显然与司法效率和公正的原则相背离。


  我国反腐司法进程的发展


  根据商务部的调查报告,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外逃官员约有4000多人,卷走的国有资金就有500多亿美元。


  大多数贪污腐败分子,在徇私舞弊、侵吞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就很早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好了海外的生活。一边把家眷迁到国外,一边把窃取的国有资产和贪污受贿的款项转移到海外,自己则伺机逃到境外。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的成克杰和情妇受贿4109万元,也是通过香港空壳公司“洗钱”,曲线存入个人帐户中。


  2001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三任前行长许超凡、许国俊、余振东就把挪用的4.85亿美元,通过“洗钱”的方式存入了在香港和加拿大的个人帐户。最终导致国有资产遭受了重大损失,也成为新中国建国以来最大的监守自盗案件。


  为加大对外逃贪官的追捕力度,我国政府积极参与制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2月签署该公约,努力通过国际合作、遣返外逃的腐败分子、追缴被非法转移到国外的国有资产。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开始实施,对预防和监控外逃贪官的“洗钱”活动起到了很大作用。


  目前,我国追捕外逃贪官的过程中,主要依据的还是双方签订的引渡条约。大多数我国的周边国家都与我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如果贪污腐败的犯罪分子逃亡到这些国家,我们可以通过引渡的方式,使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刑罚。但对于外逃贪官避难天堂的美国、澳大利亚和欧洲的一些国家,我们还没有与他们签订正式的引渡协议。所以,通过引渡、惩处缉拿外逃贪官、追缴被盗取的国有资产,还存在相当的障碍。


  但是2009年5月美国法院的一宗审判,却让我们看到了国际合作打击贪污腐败犯罪的新希望。2009年5月,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对上文提到的许超凡和许国俊监守自盗的案件进行了判决。美国联邦法院以洗钱和共谋转移赃款等罪名判处潜逃到美国的许超凡和许国俊25年和22年监禁,他们的妻子也因协助他们藏匿赃款被判处三到五年的监禁。


  尽管目前只有这样一项异地审判惩处中国贪官的实际案例,但却给所有意图外逃的贪官敲响了警钟:以往的天堂此时也许只是另一个地狱。在中国逃离了司法管辖和刑事处罚,在国外也一样要接受惩处,有时后果可能更严重。“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国际社会对打击贪污腐败犯罪取得共识的情况下,腐败分子将难以藏身,被盗取的国有资产也将被及时加以追还。这既有利于维护贪污腐败分子本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稳定,也有利于他们逃亡的所在国在司法方面彰显公正与效率。


  合作反腐,共倡廉政


  2005年12月14日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是各国合作打击国际腐败犯罪的重要文件。截至2010年3月,《公约》共有143个缔约国。我国在2003年10月签署了该公约,2005年10月正式批准加入。


  具体内容上,《公约》包括序言、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与最后条款等8个章节、71项条款。主要规定了“腐败”和“公职人员”的概念、挪用与转用的犯罪、财产非法增加罪、贿赂外国官员和国际组织官员行为的定罪、“双重犯罪原则”、在引渡合作中不将腐败犯罪视为“政治犯罪”、被非法转移国外资产的追回机制、被追缴资产的返还或处置,以及被追缴资产的“分享”等制度。特别是在腐败资金的返还问题上,确立了“被贪污的公款必须返还”的原则,这对很多资产被腐败分子盗取的国家而言,无疑是一个福音。


  诚然,《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启动了国际合作反贪污腐败的新篇章,表达了各缔约国政府齐心协力反腐倡廉的决心和意志。尽管在具体实施时,还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对话和沟通,强化本国法律制度的内部建设,才能使公约的精神和宗旨落实到最终的实践。


  总之,强化本国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犯罪的立法司法体系,是反贪污腐败的根本;联合其他国家与国际组织,依照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协定,共同合作打击贪污腐败犯罪是治理腐败的重要方面。二者在反贪污腐败、求廉政发展的道路上,是相辅相承、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作者: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