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案修改能给我们带来哪些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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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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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崔洪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日12月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航道法》草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立法》修正案草案、《广告法》修订草案,《国家安全法》草案、《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在此次审议中,又有哪些变化呢?

《广告法》相关修改根据二审稿,《广告法》修订草案中明确了以下几点:烟草广告被进一步限制;药品、保健品广告拟禁用代言人;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

药品广告不得由明星出镜

在一审稿将广告代言人列为各类违法广告行为的连带责任人之后,二审稿对各类代言行为进行了进一步限制。

针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这四类被认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特殊广告,一审稿已经要求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二审稿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这意味着,上述四类跟药品、保健品相关的广告将不得再由明星出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说,医药、医疗等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

〖相关事件〗:2011年3月28日,北京媒体曝出通州新天地幼儿园的180个孩子在被统一安排服用2天优卡丹后出现过敏症状。2012年5月,国家药监局对含盐酸金刚烷胺的非处方药(OTC)说明书进行修订,新生儿及1岁以下儿童禁用,涉及“优卡丹”和“好娃娃”。2013年1月,优卡丹事件再次升级,优卡丹被疑有肝肾毒性。针对对儿童肝肾有毒性的质疑,优卡丹官方微博回应,已修改产品说明书,一岁以下婴幼儿应禁食优卡丹,而禁食原因非“肝肾毒性”。对此,优卡丹代言人宋丹丹在微博称,当初“慎之又慎”地接了此药物广告,并对厂家及药检部门的审批做了详尽的审查,若问题属实,自己将诚恳道歉。她也坦言,由于个人无法确切了解及掌握药检质量,今后无论是否有药检部门的审批资格,都将不会再代言任何药品类广告。

“全方位”禁烟草广告

在一审稿基础上,二审稿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严格的限制。二审稿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二审稿对烟草广告的限制,内容已覆盖到了常规不被认为是广告的内容。比如规定,烟草制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此外,现实中常看到“某某烟草企业希望小学”等公益活动名称,二审稿中也对此加以限制,明确规定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中也不得含有烟草制品相关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在向大会作说明时指出,此次修改,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制品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在烟草广告被进一步限制的同时,酒类广告也在本次修改中有所收紧。二审稿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饮酒动作,也不得含有任何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的表现。

十岁以下儿童禁代言广告

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二审稿在第三十条增加了一款:“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根据二审稿,“广告代言人”是指除广告主以外,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二审稿的规定,如果违法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二审稿还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相应规范,如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网络游戏、酒类广告等;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等。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荐证;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而广告荐证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童星们有一定名气,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属于代言。

《食品安全法》相关修改

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报告,此次修改涉及章节内容较多,改动部分较大,涉及了食品运输环节管理问题、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交叉时的适用问题、行业协会和媒体的监督问题、淘汰高毒剧毒农药问题等业内长期关注的问题,而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保健食品的备案等近年来开始备受公众关注的议题也有回应。

仓储物流企业对食品的贮存运输首次纳入规范

此前,食品的贮存运输一直被视为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活动”,以涵盖而不单独规定的方式存在于法律中。但近年来网购方兴,占线上交易相当比例的食品交易面临的各种问题开始受到重视。6个月前,《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即提出,应该对那些并不专业生产经营食品但同样经手食品贮存运输的专业仓储、物流企业进行规范。

针对以上问题,本次修改中便增加了如下内容: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媒体可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督力度 但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重大修改则涉及公共舆论领域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督。在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事件是以“个别举报→媒体跟进→主管部门做出反应”的模式爆发的现实情况下,本次修法对这一模式做出了鼓励。具体为规定保护举报人的权益,需对其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并删去原草案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从而允许媒体更快地对举报做出反应。

但另一方面,草案也同时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转基因食品应当按规定标识 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近年来炙手可热的转基因食品论战,这次修订草案则以相当低调的方式作出了回应。

针对不少人呼吁转基因食品应当明确标识,草案援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已有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要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但具体以什么方式标识、食品标识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有何区别、如何定义“按规定”等问题,草案均未作出回答。另在法律责任一章,草案规定,“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标识”有可能承担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到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各个档次的处罚,但其中“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即可,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 升高罚款下限

此次草案对法律责任章节做出了较大幅度修改,例如,加入了“明知他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仍提供场所”者的连带责任;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这类严重违法行为,首次加入人身处罚,允许拘留责任人;上海福喜事件这类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过去在法律责任中处于盲区,此次则被纳入规定;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等等。

另一方面,罚款幅度也有调整。一些原先规定范围在“二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处罚,被认为裁量幅度过大,下限上升至一万元。与此相似,“五千元至二万元”之间的罚款也被调整为“二万元至五万元”。某些已规定惩罚原则且“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增加如下规定: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至此,在修订草案一审稿已大大加重现行法中处罚条款,且首次设置“上不封顶”式处罚的基础上,二审稿收紧罚款下限,使得违法成本再次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