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解释学哲学化何以可能——从“理解”与“认识”关系视角看

  • 投稿yuda
  • 更新时间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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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畅

(江苏师范大学法律与公共事务学部,江苏 徐州 221116)

【摘 要】解释学哲学化何以可能,是基于文本的“理解”与事物的“认识”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由于“理解”和“认识”在概念上是包含关系,在对象的范围上是相容的,任务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并且二者“真理性”的含义及检验标准亦是相通的,因而以理解内含于认识为逻辑通道,解释学哲学化才得以可能。然而对解释学哲学化这种潮流,我们要给予中肯的评价,既不能过分提高其地位,也不能片面抹杀它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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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解释学;哲学化;理解;认识

1 文本的“理解”与事物的“认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理解”与“认识”由于词语不同,人们经验地判断两者之间是相互区别的,当然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差异,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只着眼于两者的差异,以此来建立两者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这种做法也是不明智的。“理解”虽然在不同意义上,概念和用法不尽相同,但概括起来不外乎是两种意义上的概念。一是,狭义上解释学的概念,指对文本意义的领悟与把握,即对文本作者所要传达的精神的领悟与把握。二是,广义上认识论的概念,指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这个主体自然是指人,而这个客体则包括人、事、物等物质性的存在,也包括思想、观念等精神性存在,而且既包括这两种存在的静态方面,也包括其动态方面。因而在广义层面上,“理解”可归于“认识”。对“理解”与“认识”概念是否具有统一性这个问题的不同的看法就决定了对解释学与哲学是否可以相互融合的不同态度,也决定了建立在两者基础上的解释学与哲学是否存在相互过渡的可能性。

1.1 理解与认识在概念上是包含关系

文章开篇已提到“理解”有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含义,但不管是狭义上解释学的概念,即对文本意义的领悟与把握,还是广义上认识论的概念,即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这两个概念都可以归于广义上的“理解”概念。比如说:“这个作品的思想你理解了多少?”“你要认真理解科学的本质”。第一个“理解”是弄明白,领悟、把握,第二个“理解”是认识规律、属性等,通过缩小内涵,扩大外延,可以把这两种概念归纳为一种更基本的概念,即认识,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而“认识”这个概念与“理解”相比要更确定,它是指主体对一切存在(客体)的把握,这“一切存在”不仅包含物质存在,也包含精神存在,因此理解是认识的一种特殊性表现,两者是包含关系,理解包含于认识,两者在概念上是紧密相连的,而不是相互排斥对立的关系。

1.2 理解与认识的对象在范围上是相容的

毋庸置疑的是理解与认识都是对象性的精神活动。在解释学里,“理解”的对象即是文本,或者更精确地说是文本的意义。文本的意义是文本的语词所表达的作者的思想,这种思想不管是作者最初表达的,还是读者生成的,都是一种精神性存在。王金福教授认为“精神只有唯一的存在方式,即作为人脑的机能,属性存在。在人脑之外,不可能有任何精神的存在,存在于人脑中的精神并不叫文本的意义”[1]。从他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把精神当作一种动态的存在(活动),然而我们知道精神活动是可以外化的,把抽象的精神活动外化成的精神作品,比如说《资本论》是文本,它是马克思精神活动外化的结果,它传达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资本运行的分析与揭露等种种思想。难道说书不存在于人脑之中,就不是作者精神活动的产物吗?从这个意义上讲,文本的意义就是一种精神存在,是作者精神活动的外化。

认识的对象是一切存在,认识是对存在的反映(反思),虽然在传统意义上 “存在”更多是指物质存在,但是哲学经过不断发展,这个“存在”已不仅仅包括物质存在,也包括精神存在,对物质存在是反映,对精神存在是反思,但都是认识。既然理解的对象是文本的意义(精神存在),是一种“存在”,那么它既可以被理解,也可以被认识,理解对象的范围内含于认识的范围,两者是相容的。

1.3 理解与认识的任务在本质上是同一的

理解的任务是把握文本的意义,领悟作者所传达的精神,文本意义既然是一种精神存在,那么它就具有精神存在的特征、规律与属性,所以理解的任务本质上就是把握文本意义这一精神存在的特征、规律与属性。如我们对《资本论》进行理解,就需要把握《资本论》这部巨著所传达的马克思的写作逻辑,价值判断以及著作本身内容的科学性,阶级属性等等。认识的任务则是要把握存在的规律、属性等,认识物质存在,就是把握物质存在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它们产生、发展、灭亡等所遵循的规律以及相互间的联系。对精神存在的认识与对物质存在的认识是一致的,也就是需要把握精神存在本身的属性,所遵循的规律和相互联系。因此,既然理解的任务是对作者所表达的思想的把握,那么它就与认识的任务是同一的,是一种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在本质上并无差异。

1.4 理解和认识的“真理性”含义及检验标准是相同的

所谓“真理性”,就是主体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存在。理解的“真理性”,即是读者正确的把握了文本的意义或作者表达的精神。文本的意义是一种精神存在,也是一种特殊的依赖于一定的物质存在而存在的存在,那么理解的“真理性”含义也就符合一般真理性的含义。读者正确地把握(反映)了作者表达的精神,即是理解正确,所谓的“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是理解的多样性问题,而不是理解的真理性问题,诸多读者对哈姆雷特的理解中,存在一种与作者所要呈现的哈姆雷特一致的可能性,只要读者与作者达成一致,就是达到了理解的真理性。而且理解是一种特殊的认识,而认识的“真理性”是指认识主体正确地反映了对象(存在)的属性、规律、联系等,因而理解的真理性与认识的真理性含义从根本上说是相同的。

理解与认识关于“真理性”检验标准在根本上也是一致的。认识真理性的检验标准,是社会实践,这是坚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者承认的,但是对于理解真理性的检验标准问题,有不少学者认为是本本,王教授认为“我们不能用社会实践来证明理解的正确性,检验理解正确性的标准只能是本本”[2]。理解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因而检验理解真理性的标准与认识真理性的检验标准相比,既有共性,也有自己的特殊性。从表面上看,理解是否正确,只要根据文本的意义来判断,如果读者的理解与作者在当时条件下所要传达的精神一致,即为理解正确,反之,则为谬误。对理解真理性进行检验当然离不开文本,因为它是直接的来源,也是直接的标准。然而所有认识最终都是要依靠社会实践来检验的,这是最根本的标准。理解的主体,即读者,是一个实践生活中的个体,他理解是否正确,不仅要依据文本,将其理解与文本进行对照,尽可能的真实反映、把握作者的精神,更要立足于现实的社会生活实践。如果按照所理解的思想进行实践,他取得了成功,虽然从文本意义上看,它不一定符合原作的精神,但是从实践意义上看,这个理解就是正确的;如果根据理解所做出的行动失败了,而在文本意义上它符合作者的精神,那我们也只是承认理解在文本意义上的正确性,而在实践意义上是错误的,因为理论最终用于指导生活实践才是有意义的,所以从根本上说,检验理解真理性的根本标准依然是社会实践,而不只是本本。

2 解释学哲学化以“理解”内含于“认识”为逻辑通道

解释学哲学化目前在学术领域成了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然而解释学哲学化得以可能是由于理解内含于认识,获得了一条解释学通向哲学的逻辑通道。王教授反对解释学哲学化,是基于他认为解释学与哲学之间的相互过渡,包藏着反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危险,然而我们深究其逻辑起点,他以解释学把对历史的认识看作是对文本意义的理解,而对文本意义的理解和对事物(历史)的认识有着巨大差异,不可混同为逻辑起点,推断出赞成解释学哲学化是反对历史唯物主义这一结论。如果王教授反对的逻辑起点是值得商榷的,那么结论也就不成立了。我在前面已论述了对文本意义的理解与对事物的认识具有相容性,“理解”概念的含义包含于“认识”的概念,理解的任务是把握文本意义这一精神存在的属性与规律等,是特殊的认识活动,而且检验理解真理性的根本标准也是社会实践,这些都说明“理解”与“认识”并无质的不同。

此外,他认为解释学把历史当作文本,把对历史的认识当作对文本意义的理解,这是唯心主义,这是一种误解,把历史当作文本,把对历史的认识当作对文本意义的理解,这与“孩童如同初升的太阳”本质上是一致的,这句话的意义不是指孩童就是太阳,而是一种比喻、类比的修辞方法,因为二者之间存在共性,可以使说明或解释简单易懂,这是小学生都明白的道理,难道解释学家们不明白吗?显然,他们是运用了这种类比的方法把历史类比成文本,把对历史的认识类比成对文本的理解,因为历史与文本之间存在共性,两者都是由人创造的,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外化于客观世界的结果。因而解释学家的这种类比的行为,不应被视作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而加以反对,那是一种学术方法,而不是一种唯心主义立场。由此可见,针对以“理解”与“认识”为基础的文本与历史关系的批判是徒劳的,解释学可以通过两者之间的包含关系建立起与哲学的联系。

3 对解释学哲学化的评价

学界对于解释学哲学化的评价问题,莫衷一是。支持解释学哲学化的学者,则评价很高,如俞吾金教授评价说:“无庸讳言,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之一。……当代诠释学为我们考察一切问题,包括重新理解和解释马克思哲学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视角”[3]。洪汉鼎研究员也评价道:“今天诠释学可以说进入了作为实践哲学的更深层次的发展阶段”[4]。从这些评价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对解释学哲学化是持肯定态度的。当然也有学者持否定态度,比如前面提到的王金福教授,他就坚持认为解释学的哲学化包藏着反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毒刺与危险。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自然是看到了解释学中可供哲学借鉴的方面,或者说解释学历经狄尔泰,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几次重大的发展之后,已不是创立之初的解释学,而是借鉴吸收了哲学的思维方式,以更加抽象概括的方式解释人的存在状态与方式,因而更加接近于哲学了。这也是我赞成解释学哲学化之处,然而我不赞成将解释学等同于哲学,一切哲学问题都通过解释学的方法解释、解决,这样会让哲学戴上形式上的解释学的枷锁。

解释学与哲学相融合是有其合理性的,只要解释学的原则、方法对哲学具有借鉴意义,而哲学的概念、思维方式对解释学也有吸收的必要,它们就会不可阻挡的相互融合,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我们所要做的是让解释学与哲学在相互借鉴的基础上相互完善,来指导我们的生活实践,同时厘清两者之间的差异,让它们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作用。在中国,学者们自然要坚定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旗帜下,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我们的实践,但是我们也可以借鉴吸收解释学的某些原则、方法与观点,充实自己的理论体系,这是可取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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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2]王金福,徐钊.论文本的理解与对事物的认识的区别——简论解释学和哲学相互过渡的逻辑通道[J].江苏社会科学,2012,4.

[3]俞吾金.实践诠释学——重新解读马克思哲学与一般哲学理论[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1.

[4]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

[责任编辑: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