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危害性

  • 投稿愚一
  • 更新时间2017-11-01
  • 阅读量750次
  • 评分4
  • 90
  • 0
“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前科”是建设单位未履行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工程建设中或工程竣工后弄虚作假,补办前期政府采购招投标手续的严重违法行为,审计实践总结其危害性,提出审计建议。

一、“补办招投标手续”为财政评审和审计埋下风险隐患

审计发现“补办招投标手续” 的工程存在以下不可思议的现象:(一)在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前,甚至合同签订日之前已支付了中标单位工程款。监理日志、施工资料日期早于招投标日期等时间错位问题;(二)审查投标人投标文件一般是三家(招投标法限制不少于三家), 三家投标预算同一比例递减,甚至投标文件错误处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出自一家公司,很容易发现是“围标”;(三)两份施工合同。开工时签订施工合同,补办招标手续之后再次订立施工合同,由此形成前后两份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内容可能存在实质性区别,依据哪份合同开展结算评审和审计风险不好把控;(四)工程造价的时间概念很强,同一个工程不同时间(时期)审核出的工程造价有时候差别很大。特别是工程竣工时间较长后补办招投标手续,如再摊上工程造价政策法规变化较大(如营改增,2017年执行新定额),依据补办的招投标手续,财政评审和审计结果很难反映出工程决算的客观、真实情况,为财政评审和审计埋下极大风险隐患。

二、“补办招投标手续”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和代理机构串通招标,比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采购危害性更大,处罚也更严厉

“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工程由于客观存在招标人事先早有心意中的预定中标人,必然存在招标人与承包人进行实质性磋商、串通招标的行为。否则,现有承包人难以成为预定中标人。往往代表政府的招标人只能采取弄虚作假,委托一家代理公司,违规操作,搞“明招暗定”。如得不到有效制止,定会损坏党和政府形象,使人民失去对政府的信任感。殊不知,《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是程序法,不可逆操作。否则,体现不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长此下去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工程,依据其第七十一条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通报等。根据补办招投标手续的性质,依据其第七十二条法律责任是对弄虚作假,串通采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其第七十九条法律责任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据民事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三、“补办招投标手续”承包人经济受损失

“补办招投标手续”往往衍生出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在招标代理公司的配合下,事先承包人往往邀请了另外两家企业“配标”。这样工程承包人要承担起三家投标企业招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招投标文件资料费和不菲的招标代理费等。有时候,再大的经济负担承包人也只能咬咬牙,忍了!

“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工程往往已竣工,甚至交付使用已久,承包人工程款得不到拨付。财政对政府采购行为有监督管理职责,如果片面执行不拨付或停止拨付工程款,不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客观上助长(甚至纵容)了业主、承包人去做补办招投标手续的违法行为。

管理者还有曲解《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法律条文,要求项目合同外追加的其他工程也不准超过10%,禁锢了人的思想和干劲,也助长了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冲动。

四、“补办招投标手续”者内心总存在改正错误感,其实在逃避法律的惩处

《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对“应招标未招标”“虚假招投标” 均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也就是在法律责任面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侥幸心态促使补办招投标手续者, 去掩盖违法事实。殊不知, 在违法的道路上愈走愈远。法律“惩罚一个人,教育一大片”,是立法本意,知错就改是好同志,但不能故意逃避法律的惩处,将错就错下去。

五、审计建议

“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前科”是业主未履行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如再弄虚作假,补办招投标手续是让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可取。应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因素?审计建议:

(一)严肃处理主观故意,不敢担当、谋取私利、妄想掩盖事实者。建议对未履行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擅自开工建设者进行依法处理。对串通的承包人,通知县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三个月参加全县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省外企业清出我县建筑市场,相关主体责任人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二)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有客观因素者。建议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因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如PPP项目),无意过失者;敢于担当,工程质量完好,群众满意者;因客观因素开工时间要求紧(如汛期)、上级部门督促检查的(如扶贫项目)和工程造价低而招投标费用较高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项目等,但不招标需要依法备案者应履行批复程序。

(三)严禁“补办招投标”行为,堵住不履行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管理漏洞。不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不可再牺牲“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去迎合“补办招投标手续”的“皇帝新装”闹剧。严禁招标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为未履行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擅自开工建设者“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审查,堵塞其后路,使工程建设履行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成为守法、遵纪的新常态。

(四)依法据实,消除风险隐患。对未履行政府采购招标程序, 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后,依据《民法通则》不影响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建议业主完善合同条款,依法据实结算,依法据实进行财政评审和竣工决算审计,消除风险隐患。要根据工程开工建设的实际时间和当期的工程造价政策法规进行财政评审和决算审计。否则,不顾工程开、竣工的事实,机械迎合“补办招投标手续” 的时间节点进行财政评审和决算审计,不但消除不了财政支付风险,也不能公平、公正地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鹿邑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