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评论中的公民身份构建

  • 投稿黄奎
  • 更新时间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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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通过对2003年3月4日—2008年3月4日的南方都市报时评进行抽样分析,发现作者们在论述时将议题置于“公民权利”、“公民义务”、“公民参与”等话语框架下,与“公民”有关的关键词成为其诉求的对象,将事件的落脚点聚焦于“公民”,并从媒介话语的角度建构了社会公众的公民身份。以此为基础,本文讨论了传播媒介对公民社会构建之可能性。


  【关键词】《南方都市报》时评公民身份公民社会


  都市报作为市民生活报,使“市民”这一日常生活的主体形象型构于媒介话语空间之中。特别是近年来在一些影响较大的社会公共事件中,都市报开始了不同程度的参与,在这期间,都市报的话语体系下的个体身份也发生了明显的转变。比如,在“孙志刚事件”中,《南方都市报》在报道和评论的时候,“公民”这一关键词贯穿始终,“公民权利”成为诉求对象,在此基础上引发了国家有关收容遣送制度的变化。此后,这种言说的视角逐渐成为一种策略,不仅在产生轰动性影响的“重庆钉子户事件”、“厦门PX事件”等重大事件中运用,而且在众多“温情脉脉”的公共事情的言说中也屡屡出现。笔者抽取2003年3月4日—2008年3月4日的南方都市报时评进行分析,发现作者们在论述中将议题置于“公民权利”、“公民义务”“公民参与”等话语框架下,将事件的落脚点聚焦于“公民”,并从媒介话语的角度建构了社会大众的公民身份。


  公民身份(Citizenship),是现代民主政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以公民为基点对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总体概括,是公民与国家或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总和以及公民对这种关系在心理上的体认和生活中的实践。”①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能够作为一个公民而行动,人们必须能够将自己视为一个公民,在主观上认为自己包含了这一社会范畴可能涉及的各种属性。”②“在思想领域,公民身份一方面与个人权利观念紧密相连,另一方面又与对特定共同体的隶属观念密切相关。”③公民身份作为一个社会或国家之成员身份的基本表达方式,能够赋予公民最基本的地位和价值;其次,这种身份不仅作为公民地位和个体价值的静态描述,更体现了公民相对于权力机关或公民社会相对于国家政治体系而言的独特能动性,于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和谐平衡之状态。④然而,一直以来,公民身份在我国不是以一种社会成员全体占有的形态出现,普通大众并没有明确的公民身份意识。在社会日益民主化的今天,社会成员完整公民身份的自我获得成为人们孜孜以求的理想。


  一、公民身份建构的话语特点


  以南方都市报时评为代表的时评就政府行为以及一些社会热点进行平和、理性的分析,指出这些社会事件背后的利益关系,在条分缕析的同时也指明了话语的中心——“公民”——这个概念在南都时评的话语空间中获得并通过不断的强化得以维持。


  就评论作者们关注社会大众的公民身份而言,其中较引人注目的有几个方面:


  其一,评论作者多次援引西方民主政治名家的言论来佐证自己的观点,直接表达各种公民理念,以及以评论事件为由头来阐发公民意识以及民主、法制理念。在这些评论中,作者们还以西方发达国家类似事件及其结果为参照,并对其进行了积极的评价,正如一位作者所言,“当前我们需要的不是推出什么新动作新名堂,而是从根本上理清什么叫自主、民主、自治;否则,不是徒有虚名就是变形走样。”⑤


  其二,评论作者将事件剖析和阐释置于“公民—国家”的框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框架中,作者言说的大部分是公权力与私权利间的冲突。而作者在理性分析后,多次提及的一个事实是,国家(政府)漠视了公众作为公民的社会角色,对公民合法权益产生了侵害。如在有关针对铁道部未经听证即发布春运涨价的评论中,作者认为,“……听证作为公民参政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公民参与国家民主管理的基本政治权利的落实。行政机关单方面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剥夺公民的听证权利,这是对公民的政治权利的不尊敬。”“未经听证提票价是乖于情亦悖于法。”⑥以及在“双休日改革岂能虚置公众声音”中,作者质疑道:“为什么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决定却不听听民意呢?我们应该认识到,不论是知识精英、政府官员还是普通公民都有倾听和发表意见的权利,谁也不能压制谁,利益的双方或多方都是平等的。现代社会的决策都必须建立在这种充分发言与讨论的基础上。”⑦为此,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是,“我们该如何切实地确定权力的范围与边界,避免手握权柄者对心存民权者一次次肆无忌惮的侵袭?”⑧类似于这样的反问经常出现在评论中。在诸如此类的话语中,“公民权利”这一概念被凸显出来,并被作为揭示国家(政府)行为的失当,唤起公众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符号。


  其三,联系当下现实,特别是在对一些民间行为的评论中,作者将民间行为放置在公民身份框架内进行了阐发。如在关于义务教育的一篇评论中,作者对“5名深圳市民以个人出资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募到贫困山区扶贫支教”给予褒扬,认为其之所以值得肯定,是“因为找人明显具有‘公民首倡’的性质,又必须依赖‘积极公民’的配合才能成事,所以这完全有别于别的途径。”⑨为此,我们要“鼓励社会创新,培育积极公民”。又如在“广州20个楼盘的业委会主任联合起来,向广东省人大推荐由民间力量组织编写的《广东省业主自治条例》”中,评论作者高度赞扬业主们的行为,“这些楼盘的业主们,以参政议政的公民热情,向立法机构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希望业主利益在即将表决出炉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得到充分表达。”更有作者跳出事件本身,多次提到了“公民社会”的概念,“它联合了社会各方的力量,显现出公民社会的行动逻辑。它以公民参政议政的天然权利为手段,以理性合作的态度释放出社会协商的最大诚意。这是不容怀疑的公民社会实践,是社会进步足以依赖的健康力量。”


  其四,与前述三者不同的是,这个角度的言说是以公民的责任为切入点。指出公民需要捍卫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也要积极担当自己的责任,“无论如何,做一个有责任心的公民,尽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⑩


  二、都市报的话语生产与公民社会


  从上不难看出,南方都市报评论版给予知识分子一个表达空间,尽管他们言说的问题和着眼点都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公民身份”是他们的关注点。以此为原点发散出两条线,一条是作者们以个人权利、社会权利与公共权利的划分与定位作为调适“国家—社会”关系的基础,界定了各自的边界,促进了社会的生产;另一条则是提供了一种“模板”,为社会其他成员在社会成员之间、社会个体与国家之间关系进行调适的时候,提供了依据、策略和解决方式,即在与他者的意向关联性中重新建构了自己的主体性。公民主体性的确立对于树立公民法制意识、平等意识,培育公民文化,建设公民社会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两条殊途同归的路线共同指向了一个目标——“公民社会”。


  时评作者的言说是一种话语建构方式,社会与国家关系调整的实质就是国家权利作用范围和方式的调整,背后体现的是国家与社会、个人三者之间关系的变化。尽管时评作者言说的事件多种多样,这些事件不连贯,也不完整,但作为推进民主政治链条上的一环,它犹如叩开了一扇门,透过去别有一番洞天。


  参考文献 

   ①李艳霞,《公民身份理论内涵探析》[J].《人文杂志》,2005(3) 

  ②彼得·达尔格伦:《媒介、公民身份与公民文化》[C].《大众媒介与社会》,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305 

  ③[加]威尔·吉姆利卡、威尼·诺曼:《公民的回归——公民理论近作综述》[C].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236 

  ④唐玉,《公民权:公权与私权的互动》[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7(8) 

  ⑤鄢烈山,《班主任不是仙鹤就是木头》,《南方都市报》,2004年5月14日 

  ⑥《未经听证提票价 乖于情亦悖于法》[N].《南方都市报》,2004年2月14日 

  ⑦朱四倍,《双休日改革岂能虚置公众声音》[N].《南方都市报》,2005年1月24日 

  ⑧熊陪云,《县长有危险 签名需谨慎》[N].《南方都市报》,2008年1月4日 

  ⑨《鼓励社会创新 培育积极公民》[N].《南方都市报》,2004年4月4日 

  ⑩杨涛,《我为什么要上书全国人大》[N].《南方都市报》,2004年5月24日 

  付亮(作者: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07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