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困难与解决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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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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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此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建设,从而做到干部勤政、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在此基础上,各地区纷纷展开反腐败斗争,从党风廉政建设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有条不紊。但是,结合我国纪检监察工作实际来看,当前存在的制度困境主要表现在纪检监察制度定位问题以及纪检监察制度体系问题和纪检监察制度执行实施等方面。因此,本文将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困难与解决对策进行论述。


  关键词: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困难解决对策


  “铸就辉煌关键在党,开创未来关键在党”,党的十八大描绘了中国梦的美好蓝图,同时也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今后的发展方向。自从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党的腐败形势有力得到遏制,尤其是反腐倡廉工作在十八大领导班子的指引下,不断稳妥向前推进。但是在新形势下,有效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合理进行,规约权力运行机制是永葆纪检监察工作活力和进一步提升我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前提。


  一、纪检监察工作开展面临的困境


  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主要是对国家相关人员的法定权力进行监控,权力会导致腐败,腐败就会亡党亡国,这是国家运转的真理。历史发展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权力需要制度进行保障,而有效对权力进行约束的重要社会机制就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但是,目前我国纪检监察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存在如下具体困境。


  1.纪检监察工作顶层设计定位不高。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纪检监察工作顶层设计定位总体不符合实际,党委与同级纪检机关的关系应该是被监督与监督以及被领导和领导的关系,而现实中纪检监察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面对党章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在对面对党委干部时却屈服于权力,不敢真正监督,更不敢说不,这种制度定位导致在实际监督过程中权力极不对称,从而使纪检工作者陷入了尴尬的现实处境,不仅双方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极不对称,而且监督权重和比例也失衡。按照法制规定,同级党委应该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同级纪检机关和下级机关的三重监督管理,但事实上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却鞭长莫及,下级监管人员对上级的违法违、纪行为更是无能为力,因此导致权力失衡。


  2.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纪检工作的开展制度约束力不强,不仅各个部门的监督权缺乏统一的合力,而且各种监督权力散落于各个权力机关中,并且在实际工作中都是党内监督,根本谈不上民主舆论监督等。因此,导致纪检工作职能无法全面发挥。另一方面,监督主体的权威不够,从而导致上下级之间管理与被管理和监督与被监督只是一种形式;再者,监督机关的权力实施动力不足,监督权的行使很大程度上都得益于管理者与监督者的外在法律约束与内在道德约束。因此,个别监督人员职业能力不强,法律和道德约束力低下,最终使监督权实施过程中的外在震懾力和法律效力不强。


  3.纪检监察工作执行力不强。纵观我国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不仅纪检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而且监督体系、机制不完善,制度协调、配合性较差。因此,导致相关部门的执行力不强,违法、违责的行为依然得不到应有的管理和约束,更有少数地区将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仅仅作为一种文件粘贴于墙壁,无法转化为实际的动力。长期以来,导致纪检工作部门的相关人员监督管理意识不强,对国家权力运行机关的的监督管理制度冷漠;另外,关于监督检查制度执行力的相关法律规范较少,从而使纪检工作无法得到科学实施,通常存在变通规避以及敷衍塞责情况。因此,使我国现阶段的纪检监察工作困难重重。


  二、纪检监察工作问题解决对策


  1.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施需要明确顶层设计定位。作为权利运行的监督者和制约者,纪检监察机关需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监督职能,通过顶层定位设计优化制度实施流程,从角色定位以及功能定位等方面做好权力管控和监督工作。与此同时,需通过科学的顶层制度设计,有效避免相关职能机关权力运行失控及权力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确保权取之于民而用于民。因此,从顶层设计定位而言,一方面应该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度,切实发挥党代会对党委以及纪委的领导与监督作用。这一责任制度的顶层优化设计,可以进一步防止我国纪检监察工作职能被搁置以及被形象化,从而防止权力机关滥用职员,以此有效制约法定机关的巨大权力。另一方面而言,应该通过顶层设计定位,进一步发挥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与监督职能,通过设计一种与党内各级党委相平行的权力监督管理制度,从而科学处理好纪委与同级党委以及下级与上级领导班子之间的关系,以此提升纪检监察工作部门监督管理权力的独立性权威性。


  2.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施需要完善保障制度。作为纪检监察工作困境的原发性因素,从原则上和理论上来讲,其应该作为一种顶层设计的制度保障,从而发挥其“护航员”和“监督员”以及“疏导员”的功能作用。纪检工作相关职能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其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制度保障体系以及制度完整性、配套性及系统性。因此,在党的十八大中国家首此对党内监督以及民主监督和法律监督,甚至舆论监督等作为统一的监督管理体系进行了系统阐述。具体而言,首先需加强党内监督,党要管党。通过领导班子内部之间相互监督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从而完善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再者,需要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其重点要加强对我国司法部门以及行政部门的相关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约束;其次,需通过政协民主监督管理,以此为全面监督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宽松的制度环境;另外,要强化司法监督权以及行政监督权,发挥社会民主监督作用;通过多领域以及多层次和多渠道进行管理监督,从而使各个职能管理部门之间进行良好协作,以此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积极的基础。


  3.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施需要加大执行力度。任何一种优良的制度都在于实施和执行,因此推进我国纪检监察工作顺利进行需要不断提升相关部门人员的制度执行力,从而在管理监督实践中,逐渐形成“有制必行”以及“行制必惩”的清明政治环境。具体而言,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发力。首先,要提高国家顶层约束监督制度设计水平和质量,在顶层制度设计时,应该坚持稳定和系统以及民主、无赖原则,适当缩减相关制度实施和执行过程中的自由量体空间,避免不同制度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与此同时,应该发挥制度整合功能与集合效应,防止制度朝令夕改。另外,需要提高管理者与执行者的法律和道德实践素养,利用信息技术不断巩固现代监督管理成果,通过进一步优化法律制度环境,防止权力“一刀切”以及“一言堂”,切身通过加大纪检监察工作的执行力度,从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


  三、结语


  综上所述,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工作是保障我国法律权力能够科学实施和运行的制度基础。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权力机关只有合理在国家法制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才能造福百姓;相反,以权谋私以及搞权钱交易,则会导致贻害无穷。而在此过程中,纪检监察工作能够保证社会秩序正常运转。因此,本文重点对现阶段我国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困难与解决对策进行分析,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参考文献: 

  [1]汤玉.探析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问题以及对策[J].中国职工教育,2013,No.249 14:93-94. 

  [2]史春荣.企业纪检监察人员优化建设的策略探讨[J].人才资源开发,2016,No.323 08:130-131. 

    作者:郭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