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赔款实付银两数额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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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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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关于鸦片战争赔款,英方索要2100万银元在学术界为无疑之论,而对清政府实际偿付之银两数额却颇多分歧。究其原因,既有研究或忽略了赔款偿付过程中银元与银两折算比率的变化,或忽略了各期赔款使用了不同的平码标准。对这两个因素进行详细考察,再综合其他特殊情况,统一平码后,最终计算出实际偿付银两数额为:以漕平纹银计约为1505.81万两;以广平纹银计约为1468.94万两;以中央库平纹银计约为1479.27万两,以海关两计约为1464.65万两。


  关键词:鸦片战争;赔款;折算比率;平码


  中图分类号:K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378(2017)01-0086-06


  DOI:10.3969/j.issn.1005-6378.2017.01.014


  在1842年中英签订的《南京条约》中,英国政府向清政府索要烟价、行欠和战费三项赔款共计2100万银元,这一载入条约的赔款数字乃是史学界不移之论。然而,清政府实际并非以银元而是以银两来偿付赔款。那么,清政府实际偿付银两数额为多少呢?对此,学界颇多分歧:汤象龙认为2100万银元,“按每元以银七钱计,全部共银1470万两”[1]74。与之类似,郭卫东认为中外货币的折算率是约“洋银”1元兑“银两”7钱,以此折算赔款额相当于银1470万两,但又指出实际对英支付赔款总额为1476万两[2]。相瑞花注意到了几期赔款中银元与银两折算比率的变化和货币计值单位的不同,提出以库平为标准,“银元与银两的比值可认定为1银元折合库平银7钱1分,2100万银元折合库平银1491万两”[3]。另外,周志初认为,2100万银元,“按1.558银元折合1海关两计,这笔赔款约为13478819万海关两”[4]。以上各说分歧颇大,究竟哪一种说法才是符合历史史实的实际数额呢?


  研究实际偿付银两数额必须考虑两大关键因素,一是银两与银元之间的折算比率,二是偿付时所使用银两之平码标准。因为折算比率影响到清政府支付银两的数量,而平码标准又影响到实付银两的重量,两个因素必须加以具体考察,缺一不可。


  一、对赔款偿付折算比率的考察


  《南京条约》中英国政府索要2100万元赔款,是以19世纪中英贸易中广泛使用的西班牙银元计,而清政府偿付赔款是以银两计,原因有二:一是清政府的主要货币形态是银两而非银元;二是西班牙银元因其携带方便,无需称量,在中国东南各省广受欢迎,市价日昂[5]43。如果以银元作为赔款最终的支付方式,必须由官府大量向民间收购,会大大增加清政府偿付赔款的困难。因此,清政府实际是以银两来偿付赔款。故而,偿付赔款的首要问题就是确定银元与银两之间的折算比率。按照《南京条约》之规定,2100万银元赔款应分为七期偿付。第一期600万元在条约签订后立即支付,其余部分从1843年至1845年每半年偿付一期。现逐一对其折算比率进行考察。


  中国的银两是一种称量货币而非抽象的货币单位,所有外国银元与银两折算时都要考虑其重量和成色。西班牙银元每元重七钱二分中国东南市场流通的西班牙银元有大、中、小三种,大的重约七钱二分,中的三钱六分,小的一钱八分,中国市场流通的主要为七钱二分的大银元。本文所涉及西班牙银元皆指此类。,定成色为937‰,后降为902‰,实际每元折合纹银不到七钱[6]16。因此,在第一期赔款偿付前,清政府代表咸龄和黄恩彤向英方代表提出,“洋银每圆不过七钱二分,且成色不足,是以议定以库纹七钱折算”。而英方因“探知江南洋银市价甚昂,现在每圆易钱,总按八钱五分以外,借口索增”。经反复交涉,最后双方议定,“每元以纹银七钱一分折给,共应折银四百二十六万两”[7]49。由此可见,第一期赔款偿付是以100∶71(100银元兑换纹银71两)的比率进行折算,共计偿付426万两,这一点在学界亦是无疑之论。


  第二期赔款并非由官府直接偿付,而是由地方官勒限广州行商交纳行欠300万银元。这300万元的实际偿付,既有研究中,均按照其它几期赔款中银元与银两100∶70或100∶71的比率计算,认为折银210万两或者213万两。然而,这些广泛使用的折算比率和结果却与事实不符。


  首先,第二期赔款偿付,并未按照中英双方在南京所使用的100∶71的折算比率,而是根据当时中外贸易中的惯例重新进行了折算,这一点在学界完全被忽略。因为行商长期从事对外贸易,他们一般采用贸易过程中银元与银两的折算比率。十九世纪在中外贸易中通行的折算比率为银元100元折算纹银72两[8]363。这一比率甚至被当作中外贸易中唯一之折算比率,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19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外贸易中因支付对象不同,购买货物不同,存在多种银元与银两间的折算比率,具体如下:


  中外之间绝大部分贸易计算和账目中


  1000元/720两


  通常的现银支付1000元/717两


  对孟加拉鸦片付款1000元/718两


  对马尔瓦或土耳其鸦片付款1000元/717两


  買办对商人的付款1000元/715—717两


  对东印度公司财务的付款1000元/718两


  澳门的一般兑换比率1000元/720两[9]291


  英国外交部档案显示,第二期赔款300万元最终采用了贸易中现银支付时银元与银两的折算比率,即1000:717进行折算GreatBritainForeignOffice.ForeignOfficeGeneralCorrespondencebefore1906,China,1815—1906.。所以,此期赔款行商实际偿付数额应为215.1万两,比南京时100:71的标准多付出5.1万两。虽然这一折算比率高于南京赔款时的标准,但是因为并非由政府支付,所以,清政府代表也未对此比率提出异议。


  从第三期赔款开始,所有赔款清政府都责成广东省布政司负责筹付。广东布政司支付银两历来采用库平标准,但是如果以庫平银两缴付,继续使用第一期赔款时双方约定之折算比率显然不妥,因为第一期赔款清政府实际以漕平纹银交付,漕平的重量要低于库平标准,如果折算比率不变,实际交付银两重量将大于南京交付的银两重量。广东省官员自然不愿承担更大的赔款负担,所以,在第三期赔款交付前,清政府代表先就折算比率对英再次进行了交涉。


  1843年12月29日,第三期赔款交付在即,广东布政使黄恩彤照会英国公使璞鼎查(HenryPottinger),提出广东库平标准高于其他省份,外国银元成色仅相当于纹银的八成,所以,本期赔款应该按照广东库平纹银七钱等于1元洋银的比率赔付,300万银元的总赔款额应该折合库平纹银210万两。黄恩彤解释称广东的库平银七钱重量实际上多于漕平银的七钱一分。因此,他劝告璞鼎查接受这一标准②。


  英国人当然不会完全相信中国官员的话,璞鼎查先后通过书信和口头方式咨询了众多在香港和澳门的英国商人,得到的回答是这一兑换比率是合理的,而英国对华贸易监督办公室也进行了实际的测定,结果支持了商人们的说法。所以,1844年1月10日,璞鼎查照会中方,表示接受中方提出的银元与银两之间新的100:70的兑换比率②。


  第四期赔款偿付时,璞鼎查已经离职回国,耆英等中方代表与其继任者德庇时议定,遵循前几期的赔款偿付规则。因此,第四到第七期赔款全部采用了100∶70的折算比率。


  综上所述,在鸦片战争赔款偿付的过程中,第一期600万银元采用了100∶71的比率,第二期300万银元采用了100∶71.7的折算比率,第四到七期1200万银元采用了100∶70的折算比率。因此,实际偿付银两数额必须分阶段按照对应的折算比率计算。既有研究中,汤象龙、郭卫东,均采用100∶70的单一折算比率计算赔款总额,这种计算方式显然失于简单。相瑞花之说,虽注意到第一期的和后面几期赔款折算比率的不同,但没有关注到第二期行欠偿还时特殊的折算比率,所以,其计算数字也存在问题。此外,郭卫东并未对“实际支付1476万两”之说加以说明,应该是将第一期实际支付426万两的数字,与后面以100∶70的比率折算出来的1050万两相加而得。但是,此算法又存在另一错误,因为各期赔款实际偿付的平码不同,不能直接相加。所以,仅仅区别不同时期的折算比率仍不能准确计算出实付银两数,还需对赔款中的平码标准进行具体考察。


  二、对赔款银两平码的考察


  清代银两平码繁多,粗略划分,有库平、漕平、关平和市平等大类,大类下又分若干小类,清代时通行全国的平码不下1000种[10]66。这些平码虽然都以“两”为单位,但是不仅此“平”与彼“平”之间相差甚多,即使同一种平码在不同地域之间也存在差异。各种平码每两之间差距似乎不大,但鸦片战争赔款以千万计,巨大的总量会将微小的差别放大成极其可观的差距。所以,赔款实际偿付中,平码标准也必须予以重视。


  在南京第一期赔款交付时,双方并未议定赔款所用之平码标准。清方代表最初提出以“库纹”折算银元,但是英国代表并不清楚中国银两平码的差异,他们对此也未做出要求,究竟使用何种平码双方未做明确约定。因此,利用这一交涉中的漏洞,在实际赔付过程中,钦差大臣耆英“行知藩运各库,所有提拨抚夷银款,均按漕平兑交。按库平每百两,又节省银二两”[7]49。除各藩、运、关库筹措的银两外,中英双方议定从600万元中扣除英国人勒索自扬州和上海的赎城费100万银元,也是以漕平纹银7钱1分折算1银元的比率实际交付[11]vol6,213。所以,第一期赔款清政府实际支付银两数额为漕平纹银426万两。


  就在耆英等人在交付银两平码上面移步换形、自以为得计时,锱铢必较的英国人发现了清政府实际交付银两在重量上的差异。璞鼎查照会耆英等人,提出“所收银两大约足数,但所用砝码与粤省砝码殊有不齐,倘不足议给洋银之数,尚需设法补足”[11]vol6,336。耆英、伊里布等人辩解称“南京银两重量虽比广州银两少,但银子成色更佳,是以六百万元之数足够”GreatBritainForeignOffice.ForeignOfficeGeneralCorrespondencebefore1906,China,1815—1906.。虽然璞鼎查一时无法判断耆英等人所说之真伪,但他“总以漕平短于粤平,欲俟改铸洋银,再行清算”。平码问题暂时搁置,但伊里布唯恐今后交涉之中再生枝节,札行各处将“所有各省扣存库平未解平余银两……另款存贮”,以备补给英国人短缺银两之数[11]vol6,336。


  值得注意的是,直到1845年全部赔款偿付完毕,英国人并未讨要第一期银两的所谓不足之数。这当然并非英国人慷慨大方,不计较赔款数额,而是因为即使以漕平纹银折算,英国人也已经获得了足额的银元。据1843年7月伦敦铸币厂厂主和英国财政部的往来账目显示,第一期折算为600万银元的银两运到伦敦重铸后,售得总价值为1334485英镑[12]。当时英国银元与英镑之间的兑换比率大致为1西班牙银元等于4先令4便士[13]。以此汇率折算,英国政府实际收入约为616万西班牙银元。显然,这一数字超出了英国政府向中国政府主张的600万元。英国财政部曾将第一期赔款银锭在熔铸为银币后,有相当可观盈余的情况通知了在中国的谈判人员①。中方交涉人员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唯恐英方索要不足银两之数的心放了下来,并且了解到将1银元折合七钱一分漕平纹银,即可达到应付的银元数量。因此,这一折算标准就成为后几期赔款偿付时中方的参考依据。


  第二期赔款,由行商向英方进行赔付,与官府赔付的情况有所不同。行商长期从事对外贸易,中外贸易中通常采用的银两平码都是广平(又称司马平),这种平码为中外商人和英国官方认可,所以,第二期赔款采用的平码标准为广平纹银。又因为此期赔款并非由清政府筹措,清政府官员也未对此标准提出异议。


  第三期赔款偿付时,中英双方就银两平码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赔款交付前,黄恩彤曾与英方交涉,参照第一期赔款中,1銀元折算七钱一分漕平纹银的标准,第三期赔款以1银元折算七钱库平纹银的比率进行赔付,英方也照复表示同意。但赔付过程中,英方发现中方所提供之平码比英方所使用之平码轻4‰,即每千两少四两,因而拒绝使用中国的平码,甚至认为中国人有欺骗行为①。


  实际上,中国官员并未有欺骗之举,因为库平纹银是各地政府部门收税和支付各种款项的标准,广东布政司代表清政府支付赔款当然也应以此为标准。但是在中英贸易中,英商向中国海关纳税采用的是关平,与行商贸易采用的是广平,他们从未使用过库平标准,而布政司也从不使用广平或关平标准。双方在交涉过程中,出现了信息的不对称。尽管黄恩彤的照会里清楚地注明是以“库平标准称量”(tobeweighedinthetreasuryscales)赔款,但是在英国人的理解中在广东就应使用“广东标准”,即广平标准。实际上,参照第一期赔款英方实得银元数可知,即使按照1银元折算7钱库平纹银的标准,英国人也可以收到足额的银元,既然条约约定的赔款是以银元计,只要赔付的银两数量等价于银元数量,中国就是履行了条约。但是,外交交涉总是笼罩在力量的阴影之下,外交分歧的解决往往并非取决于是非公理,更多的还是军事威压和外交恐吓。尽管按照库平标准已经足够银元之数,但是英方对中方提出的库平标准断然拒绝,并狡辩称,璞鼎查对黄恩彤照会中所同意的是中英贸易中采用的标准,而非某个部门所采用的平码标准GreatBritainForeignOffice.ForeignOfficeGeneralCorrespondencebefore1906,China,1815—1906.。同时,璞鼎查极其强硬地要求中国政府要么以广平,要么以关平标准来偿付赔款,否则由此产生争议而延误赔款,中国方面必须付利息[14]136。


  面对英国人的步步紧逼,唯恐再启衅端的中国官员只得接受了他们无理的要求,采用重量更大的广平标准付款。广东布政司为补齐两种平码之间的重量差异在原来银两数之上又加付了一万两库平纹银[14]137。


  第三期赔款结束后,黄恩彤曾照会璞鼎查,强调按照库平标准也可以达到完全足额的银元数量。黄恩彤指出,第三期赔款之所以接受以广平标准支付,是因为“如就此问题与璞鼎查反复照会,则会延误偿付时间,产生利息又需进行新一轮商讨,如此则会破坏双方的良好信任与和睦。”并且此次差额一万两系由黄恩彤个人承担,而非官方承认今后几期赔款可以按照广平标准支付①。所以,黄恩彤要求在甲申年(1844年)夏季的赔款中,采用广东库平标准。可以看出,黄恩彤是在无奈接受第三期赔款比率的情况下,努力降低后几期赔款中清政府的损失。但是已经将利润纳入囊中的英国人岂能拱手送回!璞鼎查拒绝了黄恩彤的要求,坚持使用广平标准。他表示“愿意代表英国政府承诺,如果现在收到的这些白银产出的银元在价值上多于南京收到的白银,其多出的数量将归中国政府,将从1844和1845年的赔款额中扣除相应的数量”①。但是,因为信息的匮乏,清方代表无法判断英方所收取之银两是盈余还是不足,并且由于英方不断施压,1银元折算7钱广平纹银的比率在后面四期赔款中一直采用,而英方所称多余数量扣抵的承诺却从未兑现。


  综上所述,鸦片战争赔款在七期偿付过程中,采用了漕平和广平两种不同的平码。结合三种不同的折算比率计算,实际偿付额为:漕平纹银426万两和广平纹银1055.115万两。上述汤象龙之说,并未明确1470万两所用之平码,显然不确;郭卫东之1476万两之说,将426万两漕平纹银与1050万广平纹银两个计值单位不同的数字直接相加,也不妥当。而相瑞花之说,将第一期赔款实际使用之漕平标准误作库平标准,同样是将不同平码标准的银两进行相加。所以在平码问题上,上述三种结论都存在疏漏。但是,即使将上述折算比率与平码标准都加以考虑仍然不能计算出实际赔款银两数,因为赔款偿付过程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必须加以考虑。


  三、影响赔款数额的特殊情况


  在赔款偿付过程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不能忽略。首先,第二期赔款因部分款项超期交付产生了利息。关于交付利息一说,学界有研究认为虽然《南京条约》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每年每百元加息五元”之条款,但“因清政府当时尚能按期支付这笔赔款,故未见有付息的记载”[4],这一说法是错误的。1843年10月20日,耆英向道光帝奏报称,“本年六月洋商应交银三百万圆,因尾数逾期四日,加息二百九圆零”[11]vol7,299。与英国外交部档案对照,确有此事,只是英文档案记载中方实际支付利息为209.5元,中文档案中显然漏掉了零后面的“五”,但是足以证明付息一事的存在①。这209.5元按照第二期赔款100∶71.7的折算比率,折合广平纹银约为150两。即第二期赔款实际偿付了215.13万两广平纹银。


  其次,第三期赔款300万银元中,有25万元是扣除自1841年英方在宁波向商人勒取的赎城费。根据英国外交部档案记录,英军向宁波各典铺钱庄勒索的25万元银元,实际收到之数未足。因为各店铺在缴纳赎城费时存在两种货币形式,一种是银元,一种是制钱。将制钱变现为银元的过程中,英国人发现,商人们是以1000枚制钱兑换1元银元的比率缴纳,而英国人最终以1200枚制钱兑换1元银元的价格将其售出。英军所收制钱共计冲抵156969元银元,实际变现为130808元银元,相差26161元。再与其他所得相加,英军在宁波的赎城费实际收入为224807元,而非25万元GreatBritainForeignOffice.ForeignOfficeGeneralCorrespondencebefore1906,China,1815—1906.。将这批银元折算为广平纹银,约为15.74万两。另外275万银元按照100:70的比率折算为192.5万两广平纹银。两者相加,第三期赔款实际偿付广平纹银208.24万两。


  至此,结合银元与银两折算比率、平码标准和特殊情况,对各期赔款情况进行总结,归纳为下表:


  由表中數字计算可知,鸦片战争赔款七期共计赔付426万两漕平纹银和1053.37万两广平纹银。因为平码不统一,两者不能简单相加,首先应将平码进行统一。清代的平码标准极其复杂,一种平码标准不仅在不同地域之间存在重量差异,同一地域的平码在不同时期的测算也略有差异。因而,只能采用一般通用的折算标准。根据马士的测算,广平与漕平的折算比率为100两广平纹银≈102.51两漕平纹银[15]81,这一数字与魏建猷“广平百两等于上海漕平一百零二两半”的说法基本一致[16]34,可做折算标准。另外,后来清政府的对外赔款均以中央库平纹银为准,为方便比较,亦将之折算为中央库平纹银。广平与库平之间的折算比率,马士的《中朝制度考》中出现过不同的结果,经与英国外交部档案中所载测算数字相比较发现,马士测算数字的差异是因为他采用了中央库平和广东库平两种不同的标准,所以出现了差异①。经对照,确定广平与中央库平标准折算比率为,100两广平纹银≈100.70两中央库平纹银[15]81。所以,鸦片战争实际偿付赔款银两数额,统一平码后重新计算,其数额为:若以漕平纹银计约为1505.81万两;若以广平纹银计约为1468.94万两,若以中央库平纹银计约为1479.22万两。


  结语


  综上所述,《南京条约》七期赔款先后采用了三种不同的银元与银两的折算比率,漕平、广平两种平码标准,因而,对实际偿付银两数额的计算必须将不同时期不同的折算比率和平码标准考虑进去。前述汤象龙、郭卫东之说,均以一种平码标准计算七期赔款总额,忽略了折算比率的差异,并且两种说法均未说明平码标准,其计算之银两数额自然有误。相瑞花1491万库平两之论,考虑到了折算比率的变化和平码之间的不同,但是未关注到第二期赔款特殊的折算比率;对于平码问题,相文也未关注到第一期赔款实际偿付时采用了漕平而非库平标准,所以其计算之数字也不精确。而周志初、吴善中“1347.8819万海关两”之观点更需商榷,因为海关两是对外商征税所用,并非清政府支付之货币单位,在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过程中也从未出现以海关两为计值单位的任何记载。并且,“1.558银元折合1海关两”之折算比率是20世纪初的兑换比率,而非鸦片战争赔款时的比率,其所称之银元也不是鸦片战争赔款所指之西班牙银元,因而这一折算比率不能用以计算鸦片战争赔款数额。即使以海关两计算,综合马士和中国学者的观点,关平100两≈广平100.2927两,根据上面计算之数额推算,广平1468.94万两=关平1464.65万两。因此,“1347.8819万海关两”之说,无论数额亦或平码标准均存在错误。


  考察赔款偿付过程可知,鸦片战争赔款偿付并非简单地银元与银两折算,而是伴随着中英两国之间在条约签订后的彼此斗争与妥协,同时还存在诸多时人未料、后人未知之变数与特例,因而必须详加考察、综合考量,方能接近历史真相。当然,历史一旦成为历史,后人只能无限接近,而无法完全还原史事本相。关于鸦片战争实际赔款银两数额,也许仍有一些具体细节尚待发现,以完善现有研究。本文重新计算出来的数额也仅仅是在现有史料的基础上更加接近历史真相,亦难免挂一漏万之憾,仅做抛砖之举,以求教于大方。


  作者:金源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