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植法律信仰之于大学生公民教育的理论价值

  • 投稿张永
  • 更新时间2015-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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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公民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要素,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对大学生进行公民教育的核心是法治教育,一是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二是法治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公平、秩序、正义等方面的价值与现代公民意识相契合。

  【关 键 词】公民教育/大学生/法治教育

  【作者简介】杨丽娟,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广西 桂林 541004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968(2010)08-0046-02

  公民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要素,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公民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发展,民主法治能否健康运行。大学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中坚力量,作为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的主要传播者,对其进行公民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法治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对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民教育概述

  “公民”一词在西方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国家,它被认为是政治民主的一个关键因素,不过那时候的公民仅指一小部分法律上可以享有政治权利的自由民,是一种身份,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含义和范围大不相同。十七、十八世纪,斯宾诺莎、洛克、卢梭等西方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论使得公民这个表征权利的概念被广泛使用,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民族国家的建立则使公民概念在实践层面得以实现。现代的“公民”称谓和实行“主权在民”原则的民主政治制度相联系。

  现代公民教育大体上是与现代民族国家同时出现的,最早明确对“公民教育”进行理论阐释的是德国学者凯兴斯泰纳。近代以来,随着时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对公民及公民教育形成了各种理论流派,其中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公民教育思潮最为突出。虽然它们各自的侧重领域不同,但都阐释了理想公民应该具有的在市场经济中成功所必须的知识、品质和能力,参与政治所必需的知识、美德和能力,提出他们应对所处社群有认同感,承担自己在社群中的职责。公民教育之所以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就是因为它在民族国家巩固其社会制度、稳定社会秩序和缓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都意识到制约我们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国民素质低。但很少有人意识到,在综合的国民素质中,我们最落后的是其中的公民意识。不仅政治的发展受到它的制约,就是经济发展和科技文化的发展,也严重地受到它的制约。”[1]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只存在无主体性、不自由、不平等的臣民或子民。虽然梁启超先生早在一百年前就提出了“新民说”,在民国时期的学校教育中也曾有过公民教育的实践,但那时的公民教育尚不成体系。新中国的成立为从根本上确立公民真实的法律地位和最广泛的民主权利创造了前提,但由于长期忽视民主和法制建设,加上社会主义高度集权的影响,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并没有完全得到应有的保障,公民教育也被搁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凸显了公民教育的紧迫性,故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发展的需要,是适应世界发展的大趋势。

  我国学界分别从政治学、法学、教育学、伦理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对公民教育作了不同的阐释,但总的说来,都强调公民教育应以公民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以权利义务的统一为基础,去理解个体、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培养民主、平等的现代精神,能够使公民觉悟到自己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使命,从而达到理性自觉的境界而不再需要外在的强制。至于公民教育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则有宽有窄,总体说来是国家意识教育、科学理性教育、责任意识教育、民主政治教育、公德意识教育、法律教育等多个层面的统一。

  二、对大学生进行公民教育应培植其法律信仰

  公民教育的内容作为一个系统涉及多个领域。各国公民教育内容具有一定的共性,但都会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确切地说是受到各国民主化进程的影响。虽说伴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大学生对公民角色有了一定的认知和体验,但是对于以宪政意识为核心的公民意识,即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并没有充分的自我认识。本文认为,我国对大学生进行公民教育的核心是加强法治教育,培植其法律信仰。

  第一,强调法治教育的核心地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在西方,公民教育脱胎于政治教育,而政治教育至今仍是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我国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政治性”“灌输性”为主要特征的政治教育一直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并且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转型,社会发展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发展的必然趋势,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法治秩序就成为我国目前最主要的政治诉求,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符合时代的政治诉求也就顺理成章。哈耶克在他的系列著作中阐释了这样的观点,即特定的经济选择和特定的政治选择、文化选择是无法截然分开的。信息化全球化时代的社会发展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状态,通过法治对其予以规范和调和是理性的选择。以宪政观念为核心的法治精神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得以维持和延续的基本要素。“以制约权力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法治,是与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伟大制度化运动。”[2](P286)这些观点分别从国家制度、个人权利和社会价值的角度,表达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在要求。

  同时,纵观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转型带来了政治领域的深刻变化,政治关系、政治结构、政治模式显著变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入人心。其中政治模式的转型集中地体现在从传统的全能主义政治向现代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转变。过去的臣民意识、人治意识开始被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所替代。民主政治的建构就是要制约权力的滥用,通过法律为权力的运用提供一把重要的标尺,形成一套相对稳定的程式,通过其运作及其功能的发挥来实现国家权力领域的利益平衡。作为反映自由和平等的民主必然要求自身的法治化,构建法律至上的民主秩序,即确立现代法治,是民主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障。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民主政治的健全对社会成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应当具备符合法治时代要求的素质。学生在大学前所接受的是“法制”教育而非“法治”教育,“法制”教育过于突出和强调纪律、规范、责任和义务,忽视了对学生作为公民主体的自由、平等和权利意识的培育。故大学阶段的法治教育应把培养大学生对现代法律的信仰和对现代法治精神的理解作为教育目标,把促进大学生对法律规范内在价值的认同并有效地将法律内化为自觉行动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作为基本的教育落脚点。

  第二,法治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公平、秩序、正义等方面的价值,与现代公民意识相契合。自由、平等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终极价值,它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理想的执着追求。现代法治作为人类的理性文化无疑是向自由跨出的关键性一步,它把“现代商品经济孕育的理性自由的主体精神,以制度形态再现出来,在于它把人由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客体和对象上升为主体”[3](P256)。所以,理性自由的主体精神构成法治理念的原动力。以自由、平等、权利、公平、秩序等为轴心的法治理念反映了社会成员共同的利益要求和价值取向。

  产生于西方民主思想传统下的公民意识,从一开始就是社会成员在民主政体中政治地位和身份的证明。虽然古希腊古罗马的公民因财产的多少而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但已经蕴涵着一定的对平等、独立和自由的追求。反对等级社会的法国大革命为我们提供了现代公民的启蒙,它明确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提出了人权保障和人民主权原则,确立了公民具有主体性的独立人格,消除了宗教神谕的价值评判和武力强制,强调的是具有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成员。现代商品经济使自由、平等、人权成为正义的时代要求,并把正义视为社会成员共享的最高价值和神圣目标。在具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结构的现代法治国家,“只有在正义的制约下,自由和平等才能和谐地达到它们各自最大的限度”[4](P165)。由此可见,公民意识内涵的形成和发展不是抽象的主观价值判断,而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社会意识中的反映,它始终以自由、平等、公平和理性的正义价值为其终极追求。

  自由、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的现代精神是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准则,既是现代公民意识的内涵,也是法治精神的内核。故强调高校法治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核心地位,是对大学生进行现代公民教育的应有之义。当然,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目的不是简单地让他们了解法律知识、形成守法观念,而在于倡导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相统一、契约关系等法治精神,培植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塑造他们的现代法律意识,确立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文化观念,满足社会良性发展的需要。而要切实培育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更好的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必须进行科学的课程设置。我们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重新审视高校法治教育的地位,否则,培育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只能流于形式,没有实质的改变。

  【参考文献

  [1]丛日芸.论传统政治教育向公民教育的转变[EB/OL].http://sixiangzhe.xiloo.com/13-007-coongriyun.htm.2003-01-10.

  [2]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3]马长山.法治的社会根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4][美]马尔蒂莫·J·阿德勒.哲学的误区[M].汪关盛,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