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视角下的技艺传承人培养与知识产权保护——以云南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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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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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慧玲,秦莹*,李昶罕

(云南农业大学 科学技术史研究所,云南 昆明650201)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千百年来留下来的宝贵财产,民族技艺传承人则是传递者。“知识产权”诞生于工业时代,其特点便是将财产私有化。“传统化”与“私有化”构成了民族技艺传承中的传承人和知识产权的矛盾。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是国家宝贵的精神财富,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传统技艺的知识和工艺,对其进行保护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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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G 127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4.390X(2015)01.0030.04

收稿日期:2014.09.11修回日期:2014.09.30网络出版时间:2015.01.0713:06

基金项目:云南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史研究所专项基金项目“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013K002);《云财教10年288#助学成才》子项目资金资助;2013年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云南少数民族技艺传承人培养模式研究”(J108)。

作者简介: 高慧玲(1988—),女,山西忻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科学技术史研究。

*通信作者:秦莹(1968—),女,湖南益阳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科技人类学、科技史研究。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53.1044.S.20150107.1306.007.html

Skill Inheritors Training and Knowledge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Intangible:

A Case of Yunnan Province

GAO Huiling, QIN Ying, LI Changh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Civilisation, Yun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Kunming 650201, China )

Abstract: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valuable property left by human for over one thousand years, and national craft inheritors are the transmitters. Howev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was born in the industrial age, its characteristic is the property privatization. Tradition and privatization forms the conflicts between inheritor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course of national craft heritage. Minority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the witness of national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s well as the precious state spiritual wealth, inheritors master and bear the knowledge and traditional craft, they should be protected, which is significant.

Keywords: inheritor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heritors train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途径主要是通过对民族技艺传承人的培养来进行。当前民族技艺传承人的培养模式主要是通过拜师、祖传以及高校的培养和媒体的传播来进行的。这种模式的特点便是大众化、普遍化。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文化价值的认识提升,“知识产权”意识逐渐深入,它将乡土知识、文化思想两者结合,对其进行保护,说到底,便是对其私有化。那么,传统培养模式的“大众化”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私有化”两者如何兼具和发展,是当前存在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民族技艺传承人培养现状

“留住手艺”似乎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热词,大众传媒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来拍摄、记录,从而呼吁大家将手艺留住,这其中的主人公便是技艺的传承人。

纵观历史,政治风云变幻,技艺传承人的命运也与此息息相关。从我国的国内情况来看,在20世纪的上半叶,我国长期处于战乱中,这就使得民族技艺传承人一直处于动荡和不稳定中。新中国的成立结束了这一历史,并且,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的逐步发展,大的背景给技艺传承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且良好的环境,但同时也出现了两种走向:一方面,由于国内政治发展和政策的变化,加大了对民族民间手工艺的开发力度,一部分手工艺发展成了新的产业,同时给这些技艺传承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在这个过程中,这些手工技艺的传承人不仅发展了数百年的手工技艺,也受到了应有的保护,新的传承人队伍也不断壮大。这其中的典型代表如:大理的扎染,鹤庆的新华村制银;当然,在此过程中,一般的传承人培养便是师承传承和家族传承,这是中国千百年来的传承模式,特别在云南少数民族的技艺传承过程中一直占据主体地位。这种传承模式的好处是技艺和文化很好地传给传承者。除此之外,许多高校也开始聘请一些资深技艺者,为学生们讲解、传授民族的文化、技艺,促进成为技艺传承的载体,从而成为技艺的传承者。

另一方面,一部分手工艺因为某些特殊性和局限性并未得到开发,比如像口头文化传承人,民间音乐、歌舞传承人等,他们无法从事其他工作,生活的艰辛将他们击倒,有的艰难度日,有的病缠床榻,这极大地影响了技艺的传承,同时也影响到后辈们对此学习的积极性,对成为传承人失去兴趣,从而造成我们民族技艺的流失。

二、云南少数民族技艺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深入,我国对民族技艺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关注加大,除了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传承人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云南省文化厅编著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中收录了差不多230位传承人,所收录的传承人囊括:民间艺术(铜锅舞、花灯戏等)、手工技艺(户撒刀、白族扎染等)等等。在对传承人的认定方面,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在2010年下发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共十六条,主要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定义,对如何申报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需履行的义务以及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传承人的资助等,这些都促使云南少数民族技艺传承人对民族传统技艺知识产权意识的认识。

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就包括石林彝族自治县所申报的民间文学“阿诗玛”等等。他们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通过一些行政保护措施以及通过法律法规(民事措施)来进行保护的;调动专门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承人展开普查,普查的内容及方向囊括多种,比如医药、手工艺、艺术等等,随后经过严密的整理、筛查、编排后,对其进行申报。在调查过程中,如若发现一些“非遗”的文化传习场所需要修建,则会投资重修;如若发现某些文化即将失传,则政府部门会安排小组,集中专员对其抢救。例如石林县的三弦,因为多方面的原因,现在很多年轻人已经不愿意再学习制作以及演奏三弦的手艺。针对此类问题,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极力地抢救、扶持,建立了专门的三弦演奏队,对其进行培养,现已发展壮大。到目前石林县已经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3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2名,县级非物质文化传承人30名[1]。

除去上面的行政保护措施,另一方面就是民事保护措施。主要包括著作权保护制度(石林县搜集了与阿诗玛有关的各种版本“资料”论文,编辑出版了阿诗玛文化丛书)、商标权保护制度(石林县制定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促进企业创名牌名品的实施意见”,鼓励全县企业争创三级名牌)、专利权保护制度(石林县着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部分工艺美术品申请外观设计)。

以上提到的都是政府措施,那么对于技艺传承人本人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似乎还很陌生。

第一,传承人对“知识产权保护”这个概念不懂。即使听到过这个名词,但他们也不会认为自己拥有的技艺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例如,苗族锦鸡舞的传承人,好多拍摄者都会将他们在一些场合下的舞蹈记录下来,并且刻成光盘进行售卖,但他们并不认为这有何不妥。

第二,有一些传承人开始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了朦胧的意识。例如一些户撒乡的阿昌族传承人,已经有了朦胧的品牌意识。他们的户撒刀上会印有如下标志:

第三,少量的传承人对品牌经营比较注意,并且已经持有了知识产权。最典型的就是白族的蜡染。

三、民族技艺传承人与知识产权的矛盾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传承人应“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等三个积极条件。然而在现实的操作中,很难界定谁才是真正的传承人,再加上,现在很多地区的人对传承人这个词汇并不是很懂,最重要的是他们对这个问题并不关注,或缺乏这种意识。因此除了国家认定的,还有许许多多未被认定的传承人。例如云南德宏州户撒乡阿昌族的张师傅,他们家世代都是做户撒刀的,但由于他们并不知道传承人的说法,也不懂得申报,所以他们并没有被认定为户撒刀的传承人;又如云南德宏州三台三乡德昂族老人邵师傅也是类似的情况,他们从小就会建造他们本民族的房屋,因此他不觉得这是一种独特技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千百年来留下来的宝贵财产,它是传统的、大众的,其中,传承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息息相关,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延存下去的活态载体。而“知识产权”诞生于工业时代,封建社会的“特权”与知识产权的起源追根溯源,知识产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即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吏、封建君主、封建国家以榜文、敕令、法令等形式授予发明创造者、图书出版者在一定期限内的专营权、专有权。因此知识产权将知识、思想的结晶明确主体,从而开始对其进行保护,说到底,便是对其私有化。那么,我们传统的培养模式的“大众化”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私有化”就构成了民族技艺传承人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这种矛盾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难以达到对民族技艺传承人的永久保护。例如,在知识产权的整个体系中,独创性的价值趋势与时间紧密联系,成反比关系,因此他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与之相反,在民族技艺传承人的保护中,独创性的价值趋势与时间成正比关系,这是因为,在传承的过程中,一些知识体系得到补充、完善、升华,其价值随着时间的沉淀更加值得挖掘。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法与民族技艺传承的无限延续性特点不相符合。

第二,知识产权体系与少数民族技艺传承人的保护相冲突,存在许多难以规范和保护的问题。例如,白族的扎染工艺,许多白族人都会扎染这门手艺,所以它的权利主体很难确定,因为它的传承人是一个不特定的群体,但是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却不同,它具体了权力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组织、法人,或者是自然人[2]。又如,在口述文化中,口述者与记述者,谁拥有知识产权也是一个难解的问题。被誉为“西部歌王”的王洛宾,为了收集整理我国西部民歌,他耗费了毕生的精力,终于使得中国的西部民歌传遍世界。但他只能作为他所收集、整理的民歌传承人,而非这些西部民歌的创作者和所有权人。他能享有的权利只是对这些西部民歌在创作作品的著作权,而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有权,因此他根本没有权利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这些民歌,更不能因此收取费用[3]。

第三,技艺传承人培养重在对民族技艺的保护,而并非效益的实现,这与知识产权的中心思想:开发文化资源、实现经济利益相矛盾。

四、“非遗”视野下的传承人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得以保护得以传承的重要纽扣,因为他肩负着特有的技艺和知识,因此对传承人进行保护急不可待。如何进行保护, 主要从三方面入手。

第一,尊重民族技艺传承人意见,培养知识产权意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是其本民族的传承人,因此在保护的过程中,不能以搜集资料进行保护的名义,将该民族的文化遗产进行转移,而是应该充分尊重民族技艺传承人的意见。关键还要培养少数民族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而加大该少数民族的技艺传承人对本民族非物质文化传承和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传承人的界定做到合理。由于少数民族技艺的传承人是一个不特定的群体,权利主体难以确定,因此在确定代表性传承人时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认定。所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极其重要[4]。

第三,对知识产权理论进行改进,使其与少数民族技艺传承人保护的矛盾点下降,争取达到相互契合。几千年以来,至于今日,云南少数民族技艺人的主要传承方式依然是:师承传承、家传传承、学校传承为主。技艺可以传承,技艺传承人也可以获取相关独特的技艺。在同个地域,甚至出现几个技艺传承人以家传和师承出较多的新传承人,这些人获取了相关的技艺,那么由此而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如何划分、规划以及如何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来确保,笔者认为,还应对知识产权理论进行创新,将技艺传承人培养、技艺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等三者有机结合起来[5]。

第四,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化。例如近年来,口述历史的方式在传承人研究中很是引人注目,值得一提的便是云南石林民间叙事长诗《阿诗玛》,当地政府通过搜集各种资料以及传承人的口头叙述,将其编辑成册,这种方式就是典型的著作权保护。除此之外,商标权保护制度也是“非遗”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商品若含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特征或理念,则该商品就可以注册集体商标申请被保护,同时,如若该注册的商标侵犯了少数民族非遗的权利时,国家便可以撤销或者拒绝该商标注册。与商标权保护制度类似的还有一个专利权保护制度,针对的对象可以是特定民族民间传统的手工艺。

五、结束语

云南民族传统技艺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积淀与智慧结晶的融合,不仅仅具有民族的特性,更是跨越地域、跨越群体,同时其继承与变异的特性也相生相伴。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下去的重要载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谓是息息相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发展是由少数民族部落、群体以及社会交往群体的知识传统体系构成的,这些传承人通过不断的保存、传承和创新将其不断地发展壮大。

虽然说少数民族技艺传承人的权利主体和独创性的确定难之又难,但是它具备着知识产权的一些特征,因此,当务之急是对知识产权理论进行改进、创新,使其与少数民族技艺传承人保护的矛盾点下降,争取达到相互契合。同时,为保证少数民族技艺传承人的权利,建立权利代管机构是必不可少的,管理机构可以以具体的形式对权利进行固定,这样在一些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可以很明确的了解诉讼主体[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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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王瑞龙,李静怡.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证分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2(1):91.95.

[2]白慧颖.试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J].商业时代,2011(25):103.104.

[3]黄小娟.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2(9):9.11.

[4]陈静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究述评[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77.84.

[5]文永辉,卫力思.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以贵州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12(1):14.20.

[6]涂弘睿.恩施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