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合法性分析

  • 投稿阿原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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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明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政治与法律系,湖南 娄底 417000)

摘 要:观念的合法性对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至关重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合法性问题直接关涉到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以及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等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合法性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得到结论:第一,从社会政治的角度来看,它科学地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自身具备稳定性和连续性、在此观念指导下的施政方案兑现了观念的承诺;第二,从道德心理的角度来看,它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整合了共同体的现实利益和价值诉求。我们要夯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合法性基础,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保我国社会发展的和谐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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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核心价值;观念;现实;社会主义;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5)07-0035-05

收稿日期:2015-04-11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重点课题《罗尔斯良序社会思想及其价值研究》;湖南省重点建设学科“思想政治教育”资助。

作者简介:张卫明(1969-),湖南湘阴人,哲学博士,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哲学伦理学研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一种认识和反映客观世界的知识体系和为人类思想行为定向的价值坐标,它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国家、社会、个人三层涵义。

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指出,“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中也指出,“观念的合法性决定现代合法性的程序类型”。马克思认为,“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1](P539)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的合法性问题直接关涉到当代中国社会理性发展以及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等问题。

一、“价值观念合法性”考察

价值,在这里,是指客体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属性。某种价值客体,只有当它能够满足价值主体的某种需要时,它的价值才能够得到价值主体的认可,才能够引起价值主体对价值客体的追求,而且,这种价值客体提供的“需要”越多,价值主体的“追求”就越强烈。

合法性 ( legitimacy),原指合乎法律条文的规定,主要被用来判定是否具有遗产继承的资格。在政治、哲学、伦理学等领域,合法性主要是指权力持有者及其观念和规则系统得到其成员认可(recognition),具有正当性 [2](P44)

对于价值观念合法性的论述,中外学者虽见仁见智,但大多是从社会政治和道德心理两个层面展开。在国外,美国学者科斯认为,“价值观念的合法性应从现行制度安排是否合乎义理性( legitimacy) 来考虑”。[3](P381-382)在英国学者比瑟姆看来,“民众的信念对于统治者的执政观念的合法性至关重要”。[4](P15-16)德国学者哈贝马斯则从世俗化的价值观、理性的法则、抽象权利的观念、主权思想和民族意识五个方面论述了价值观念的合法性。[5](P191)

在国内,有人认为,价值观念的合法性应从“是否符合共同体成员普遍的意识水平、是否有效整合了共同体的利益和价值诉求、是否有利于实现意识形态的承诺三个维度进行考察”;[6](P2)有人认为应从是否具备“普遍性”、“合理性”、“灵活性”几个特征上来考察;[7](P42)有人认为应从“符合并维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和社会正义”、“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身不断丰富和发展从而获得自身本质和特征”、“能够合理解释世界,有效指导实践”几个方面来考察;[8](P49)也有人认为应从“合规律性”、“普遍性和灵活性”、“利益主体的人民性”、“历时态和共时态的统一”等几个角度分析。[9](P55-56)

综观以上论点,我们认为,价值观念能否取得合法性,从社会政治角度来看,应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新产生的价值观念是否科学地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第二,它是否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第三,它是否具备自身发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四,在此观念指导下的施政方略是否兑现了观念的承诺;从道德心理角度来看,应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它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精神需求;第二,它是否整合了共同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目标。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合法性”缘由分析

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念是否具备合法性,根据以上条件,我们断言,答案是肯定的。缘由如下:从社会政治角度来看,第一,它科学地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第二,它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第三,它具备了自身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第四,在此观念指导下的施政方略兑现了观念的承诺;从道德心理角度来看,第一,它符合人民群众精神需求;第二,它整合了共同体的利益和价值诉求。

(一)社会政治角度

1.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规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现实的真实反映,规定着社会主义的价值本质和发展趋势,也是共产主义的根本价值内涵——“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一“应然”目标的“前阶”和现实准备。[10](P35)然而,“应然的”目标,必须通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充裕的物质财富、完善的政治制度、丰富的精神文化和优良的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准备,才能超越资本主义、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党自成立之日起,针对“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现状就确立的“国家”奋斗目标。建国初期,面对“经济上、文化上落后的国家”现状,我党提出了“强国富民、文明发展”的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四个现代化”理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面对“民主、文明”的严重缺失,我党及时提出了我们不但要在物质、经济领域建设现代化国家,而且还必须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十六大以来,面对世界新形势,我党清醒地意识到,新型社会主义强国,不仅需要充裕的物质、高度的民主和文明,还需社会的安定团结,由此,“和谐”成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新时期的重点内容。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社会”价值的精髓。它是对资本主义“自由、平等”等核心价值观的批判和超越——将资本主义这一“人类普遍权利和利益”的局限性和虚假性赋予以无产阶级本性和社会主义性质,使这些价值观念具有真实性和现实性。马克思认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11](P305)在资本主义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只是在私有制之下,资产阶级自己的“法治”范围之内才有意义。[12] (P 926-927)真正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价值理念的实现,只有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实现了发达的社会主义生产力与先进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高度统一条件之下,“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11](P305)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党在新形势下对社会主义“公民”在道德要求上的新发展和新阐释。“爱国”,既是人们对祖国河山、历史、文化的自然朴素的热爱之情,更是对关涉自我利益的“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真实反映。唯有持续的“爱国”热情,我们才会不断完善自己和实现祖国的伟大复兴。“敬业”,一方面是对与自我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的反映,另一方面也是“爱国”情感在具体工作生活中的落实和体现。“敬业”,不但关系到自我的生存和发展,也影响着祖国“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发展目标的实现。“诚信”、“友善”,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市场经济运作模式”的反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个体都必须以真诚、理性的态度参与社会合作,以友善的态度履行自己的社会角色,维护社会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最终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社会和谐安定、国家文明富强的多赢目标。

2.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理性的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蕴含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是自由、平等、法治、公正、效率和责任等。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备理性的市场经济的一般品格以外,必然包含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相适应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追求。它要求人们在处理自身发展与国家关系时,既要充分实现自身价值,又要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在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时,既要坚持自己的权利、满足个人需要,又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注重社会贡献;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时,既要关注自我利益,又要互利合作、共同发展。

目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社会各阶层及各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分化和重组,由此而导致了较为严重的贫富悬殊乃至两极分化,尤其是少数人的非法敛财以及低俗的物欲行为污染着社会风气,破坏着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这不但影响着人们对现实社会的认同和融和,而且影响着人们对社会进步的价值评价和理想追求。此时,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协调和谐亟需科学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的引导和规范,才能建立起有利于社会和谐进步的利益关系,有效地抑制和克服利益关系协调中的矛盾和冲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确立了国家“软实力”内核,表征着国家发展目标与市场主体利益的一致性,能够获得广大市场参与者的一致认同,有利于将“人民至上”、“共同富裕”、“和谐发展”等国家精神自觉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内在追求、合理处理个人价值实现和国家发展需要的矛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有利于营造出理性的市场竞争氛围,提高和强化人们“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自觉意识,提升人们在坚持自己的权利、满足个人需要以及履行相应的义务、注重社会贡献等方面的思想觉悟和精神境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层面提供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道德保障,有利于市场主体遵循相同的“爱岗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做到既关注自我利益,又要互利合作和共同发展,由此而增强人际信任强度,扩大个体合作广度,自觉遵守市场规则,自发维护市场秩序。

3.展现自身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核心和精髓,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最新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首先源于其坚实的优秀传统文化和宝贵的民族精神基础。

管仲的“主之所以为功者,富强也”,《商君书》的“治国者,以富国强兵也”,齐桓“尊周而富强其国”,张仪“或辅富强”,荀子的税收改革、商鞅变法以及西汉的盐铁专卖、北宋的王安石变法等都是以国家富强为目的。孟子的“诛一夫而非闻弑君”,墨子的“选天下贤良圣知辩慧之人为天子”,老子的“以百姓心为心”的民治思想,以及儒家“大道之行,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的大同理想,显示出先哲们对民主、文明、和谐的追求。

庄子的“民有常性”、“天放”,明清李贽的“自然之性乃自然真道学”,汤显祖《牡丹亭》等优美戏曲,以及黄宗羲“君主专制制度乃天下之大害”表达了人们对自由的向往。孔子的“泛爱众”、“有教无类”,墨子的“不偏富贵”,张载的“大君宗子,大臣家相”以及“人受一方”井田策略,王夫之“君权可禅”等,展现了人们在政治、经济方面的平等要求。《礼记·礼运》“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张载“平物我”、“公平则是非皎然易见”,吕坤的“公欲”等强调了公平对人、对己、对物的思想。郑国“铸刑书于鼎”,《论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商鞅的“定分”、“立禁”,韩非的“法不阿贵”,李悝的《法经》,黄宗羲的“天下之法”以及国家权力制衡设想等,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精华。

儒家“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战国策·周策》的“周君岂能无爱国”,《汉纪》中“爱国如家”,陆游的“位卑未敢忘忧国”,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等具有典型的责任意识和爱国情怀。儒家的“力恶其不出于身”、“讲信修睦”等无不体现敬业、诚信、友善思想。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次源于中国共产党对坚实的优秀传统文化和最宝贵的民族精神的凝练和升华,锻造出并坚持“为人民服务”一贯稳定的理念。

中共七大、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逐步形成并提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目标。

中共一大的“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1926年《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的“承认妇女的平等权利”、抗日战争时期的“人民在法律上、政治上一律平等”,十七大、十八大的“人民的自由权利和平等地位”,表达了党对平等、自由价值的关注。

从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逐步形成和不断加强“社会公正”理念,到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再到十七大、十八大提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清晰地展示了我党对“社会公正”的认识历程。十三大、十四大逐步形成“依法治国”理念,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执政”的要求,十七大、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等等,体现了党对“法治精神”的不懈追求。

中共三大的“要引导青年学生参与爱国运动”,八大、十二大、十四大、十六大的“发展、壮大、建立、巩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十五大、十七大、十八大的“大力弘扬爱国主义”,以及六大、八大、十二大、十四届六中全会、十五大分别提出的“防止消极怠工”、“克勤克俭”、“埋头苦干”、“爱岗敬业”、“大力弘扬艰苦创业精神”和十七大、十八大的“爱国敬业”新认识,是我党对“爱国敬业”理解的不断完善。

中共七届四中全会“与人为善”的方针,八大“亲密的团结”的要求,十大强调“诚实守信”,十四届六中全会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信用制度”,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内涵”,十七大、十八大提出的“诚信、友善”等,展现了党对公民“诚信、友善”道德准则的不断深入的阐述。

同时,我们发现,在2001-2011这十年间,在政府工作报告直接出现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次数十分频繁(见下表)。[13](P78)。

(二)道德心理角度

1.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

在社会转型的当下, 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它给我们带来巨大的进步和繁荣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比较严重的心理问题。不少权贵独断专行,多个领域腐败频发;社会分层日益明显,贫富悬殊无法忍受;不法商贩唯利是图,好人好事常被冤枉;外来文化大量涌入,价值观念相互碰撞等等。这一切都强烈地冲击着人们的内心世界,一些社会成员,特别是利益受损的人们顿觉惊慌失措,焦虑不安,有的甚至产生了心理恐惧。而且,这种对生存环境感知的不确定性和安全感的缺乏,已经不再仅仅属于弱势群体,而是逐渐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心理现象。广大民众渴望一种科学、理性的价值原则来调整人际关系,修复内心的扭曲和错位,激发自身内在潜能,实现自我价值,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恰好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这一价值主体的需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表达了建设国家的美好夙愿,有利于凝聚亿万人民群众的非凡智慧和精神力量,消除人们由于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导致的焦虑、恐惧和自我迷失,形成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和奋斗目标,成就国家团结、统一、稳定的思想基础和民族和谐的精神坐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对美好社会的追求,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信念,消除因利益失衡而产生的相对剥夺感和妒忌、仇视的心理,不断激发人们以积极的态度、昂扬的斗志推进公平正义社会的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规定了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重视个体品格,注重人际关系,强调人的价值和尊严,有利于帮助人们形成完善的心智、健康的人格,进而培养出具有爱岗敬业、埋头苦干和乐于奉献的高素质人才。

2.整合共同体现实利益和价值诉求

众所周知,我国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诉求集中体现在我国的宪法之中。宪法是由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它是我国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规定人民群众的根本义务。以《共同纲领》和现行《宪法》为例,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诉求保持高度一致。

三、结语

从很大程度上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相对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言的。它们是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其对立性表现为:从社会主义产生之日起,两大核心价值观就表现为渗透与反渗透、演变与反演变、颠覆与反颠覆的斗争形式,而且,这种斗争,将会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有时还会表现得相当激烈。其统一性表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定程度上是在批判地继承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们相互依存、交汇和融合,甚至在某种条件之下可以相互转化。尽管在理论上,我们深信,代表着先进发展方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将战胜、代替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在实践上,其复杂性 艰巨性将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对此,我们必须时刻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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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赵立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