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普朗格的生活形式的文化哲学

  • 投稿张师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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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萍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斯普朗格把精神科学的心理学与伦理学对人格问题的研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人的生命形式为文化哲学的核心范畴,研究人的个性的培养和人格的塑造,一方面发展了狄尔泰的精神科学的心理学,另一方面又将精神科学的心理学从认识论研究的路向转变为道德行为的研究路向,打通了文化哲学与教育理论的关系,从而使文化哲学的研究落到了实践的层面上,进入了对人的道德行为的研究。这些都使他在文化哲学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他对生活形式的文化意义的揭示、对生活形式对于人的社会行为、人的个性和人格的形成的作用的分析,对于我们今天思考文化教育问题、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和方法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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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斯普朗格;狄尔泰;文化哲学;人的个性;人格;文化心理学;伦理学;文化教育学

中图分类号:B5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5)02-0020-07

收稿日期:2014-12-06

基金项目:本文为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资助

作者简介:何萍,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武汉大学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所长、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斯普朗格(EduardSpranger,1882-1963),狄尔泰的学生,曾先后任莱比锡大学、柏林大学和蒂宾根大学的哲学教授,以教育学家、哲学家享誉德国。他的教育学思想是他的哲学思想的阐发,他的哲学思想又是狄尔泰文化哲学思想的继承和发挥。与狄尔泰一样,斯普朗格也强调研究精神科学的心理学,以精神科学的心理学展开他的文化哲学思想。但是,在具体的研究路向上,斯普朗格又不同于狄尔泰。狄尔泰以“历史理性批判”反对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力图通过建立表达生命存在的范畴体系来完成人的文化心灵的形而上建构。这就使他的精神科学的心理学带有强烈的认识论特征。斯普朗格在发展狄尔泰的精神科学的心理学时,并不是沿着狄尔泰的认识论路向前行,他不是努力扩展、完善狄尔泰的范畴体系,而是把狄尔泰精神科学的心理学的认识论研究路向转变为道德行为的研究路向。在他看来,人的生命形式最重要的方面是人的个性的培养、人格的塑造。文化哲学就是要从人的生活形式入手探讨人的个性和人格问题。可以说,斯普朗格正是借助于对人性和人格的文化形成的研究,打通了文化哲学与教育理论的关系,他也由此而成为贯通哲学和教育学两个领域的著名思想家。

简短地介绍斯普朗格的生平和他的思想特征,我们不能不得出这一结论:斯普朗格虽是狄尔泰的学生,但对狄尔泰的研究不能代替对斯普朗格的研究。斯普朗格的文化哲学有他独特的风格,应在文化哲学的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就他对人性和人格的文化形成的研究而言,对于我们今天思考文化教育问题、建立适合于中国文化建设的人格理论,有着重要的理论的和方法论的启示。鉴于此,本文将以他的文化哲学的代表作《生活形式:精神科学的心理学和人格的伦理学》(Lebensformen: Geisteswissenschaftliche Psychologie und Ethik Der Persnlichkeit)为文本根据,系统地论述他的生命形式的学说。

一、精神科学与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科学,然而,心理学所面对的人总是个体的人。这似乎是一个无可争辩,也无可讨论的问题。但是,心理学与哪一种哲学的思维方式相结合,或者说,心理学在哪一个层面,以何种方式规定人、理解人和说明人,则是一个可争辩、可讨论的问题。斯普朗格的文化哲学就从这一可争辩、可讨论的问题开始。

斯普朗格反对康德以先验哲学的思维方式为个体的存在预设一个认识论的前提,主张从精神科学、或称之为精神哲学(Geistesphilosophie)的思维方式来规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心理学的问题。

从精神科学的层面研究心理学,斯普朗格首先对心理学的对象作了说明。斯普朗格承认,心理学“是从个体主体开始的科学”[1],但是,在他看来,心理学所研究的个体绝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总是处于客观联系之中的存在。这种客观联系既有个体主体自身的联系,又有与客体的联系。斯普朗格所说的个体主体自身的客观联系,指的是个体以一定的生活形式形成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历史的相互关联;他所说的主体与客体的联系,指的是主体与客体通过记忆形成的关联。从斯普朗格对个体主体的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斯普朗格虽然强调个体主体的地位和意义,但并不把个体主体封闭在主观性之中,而是努力发现个体主体存在的客观基础,努力从个体主体走向集体的、历史的、整体的主体。

斯普朗格在确定了心理学所研究的个体的性质后,就以此规定精神科学的研究对象。既然在精神科学的层面上,个体主体总是处于客观的联系之中,那么,精神科学就不能单纯从主观方面研究个体主体,它还必须从客观方面研究个体主体。于是,斯普朗格就很自然地得出结论:精神科学的心理学研究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主要研究主体所处的客观联系,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研究个体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关联,个体如何在历史生活中形成一种可转换的主体和集体的主体。对于这一客观性,斯普朗格亦称之为“历史的叙述”[1];二是研究“批判的标准”。这个标准是一种理想的、精神的规则,亦是一个统一的标准,它形成于个体主体进行批判的感性活动中,或想象的理解之中。主观方面主要研究主体的经历。与客观方面的研究内容相应,精神科学研究主体的经历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来源于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的经历(die Erlebnisse);二是来自于批判的客观的标准的行为和经历。

事实上,斯普朗格对精神科学的客观内容的说明是比对主观内容的规定更有意义的方面。斯普朗格正是通过对精神科学客观内容的说明,彻底地改造了心理学,把精神科学的心理学与自然科学的心理学从根本上区分开来。因为,任何心理学的研究都要追溯主体的客观性,都要认定心理过程发生的客观基础,可以说,对主体的客观性和对心理过程发生的客观基础的说明,是整个心理学研究的基础,人们怎样规定主体的客观性及心理过程发生的客观基础,就会怎样去提出心理学的研究问题,确定心理学的研究方法。斯普朗格对精神科学心理学的研究也正是这样。在斯普朗格看来,自然科学的心理学所说的主体的客观性是个体肉体的客观存在,与之相应地,心理学以物理学、数学、化学、神经生理学为基础,主要研究肉体与精神的关系问题,运用原子式的分析方法分析单个的精神现象和神经活动,把精神活动看作是一种反映活动。斯普朗格把这种心理学称之为“要素心理学”(die Psychologie der Elemente)。斯普朗格把客观性规定为“历史的叙述”和“批判的标准”,就使主体的客观性超越了个体肉体的限制,成为文化的存在。①这时,心理学不再以物理学、数学、化学、神经生理学等自然科学为基础,而是以历史、以生活形式为基础,它所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关于心理的历史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与个体的体验问题,受这一研究问题主导,精神科学不强调主体的反映活动,而是探讨和说明主体的理解、经历和体验如何可能。在这里,不论是客观基础,还是主体的活动都不是以单个要素呈现出来,而是呈现为一种结构,一个有机的整体,所以,精神科学的心理学所运用的方法是功能性的方法。斯普朗格把这种心理学称之为“结构心理学”(Strukturpsychologie)。精神科学的心理学与自然科学的心理学在研究问题、研究方法上的差别表明,这两种心理学面对的是两个不同的世界:自然科学的心理学面对的是自然世界,它所研究的是人的自然心理,精神科学的心理学面对的是人的生活世界,或人的历史的世界,它所研究的是人的文化心理。

强调从历史文化层面研究人的心理,强调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是处于客观联系中的个体,是斯普朗格文化哲学研究的基本出发点。

二、文化与文化科学

斯普朗格主张从人的文化历史层面上提出和研究人的心理问题,在这一点上,斯普朗格的精神科学的心理学和狄尔泰的精神科学的心理学是一致的,所以,斯普朗格和狄尔泰一样,都以价值、意义等范畴来表达和说明心理学问题。但是,斯普朗格的精神科学的心理学又与狄尔泰的精神科学的心理学有所不同:狄尔泰的精神科学的心理学主要是研究人的生命存在的问题,他所使用的价值、意义范畴主要是说明人的生命存在的方式,而斯普朗格的精神科学的心理学主要是研究人的精神生活,他所使用的价值、意义范畴主要是用以说明人的行为方式,他所说的人的精神生活其实就是人的文化生活。

斯普朗格提出研究人的精神生活①是非常有意义的。我们知道,人的精神生活是人的现实的文化生活,它是历史形成的,具有共同性,同时,它又因不同的文化形式的差别和民族、国家、个体的差别,而充满个性,变得丰富多彩。斯普朗格提出这一概念意味着,他所关心的不再是狄尔泰所研究的人的文化生命创造如何可能的问题,而是着重研究文化的历史现实问题。在研究这一问题时,他提出了如何看待文化与文化科学的关系问题。

关于文化,斯普朗格从他坚持心理学研究的个体总是处在客观联系之中这一观点出发,强调文化的客观性。他强调的文化的客观性具有两层意义:一是相对于个体而言,文化的客观性是指客观精神的结构,这是文化的价值现实;二是相对于不同的文化形式而言,文化的客观性是指人的整体的精神生活,这是文化的历史现实。这两种文化的客观性都是建立在承认文化的个体性和差别性之上的,所以,斯普朗格在提出文化的客观性时,并没有放弃对文化的个体和不同文化形式的研究,而是力图通过对文化科学的研究发现文化的个体和不同文化形式产生的根据,这就使文化的研究指向了文化科学。

在斯普朗格看来,文化科学是由不同文化学科组成的结构系统。文化科学存在于一系列的文化领域:科学、经济、技术、艺术、道德、宗教、社会团体、国家、法律、教育等等,参与这些领域活动的人们设立一定的目标体系和主导思想,并用独特的语言方式和意识来表达这些目标体系和主导思想,从而形成一些特殊的文化类型,构成不同的文化学科。现在,我们已经有了科学、艺术科学、宗教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伦理学、教育学等等文化学科。但是,这些文化学科不是一些孤立的存在,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一个结构整体,即一定的价值体系。据此,斯普朗格把文化科学称之为客观的文化体系。

斯普朗格认为,文化科学作为客观的文化体系,体现着文化的共性。斯普朗格从文化本身和人两个方面说明文化共性对于文化形式的产生和人的形成的意义。(1)从文化本身看,文化共性是不同文化形式产生的根据。不同的文化形式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是,它们都必须在文化的共性中发现自己存在的根据,而文化的共性又因此把各种不同的文化形式联结为一个整体。因此,不同文化学科之间不是在空间上相互并列的存在,它们都是整体的一个部分和一些文化要素,以不同的方式表现着文化整体的实质和特征。在论述文化共性时,斯普朗格特别强调时代文化。他认为,时代的文化就是一个文化整体或文化的共性,体现着时代的价值取向,经济、法律、科学、技术、道德、宗教等文化学科都只是作为一些文化要素参与其中,体现文化的时代性,所以,我们可以从任何一门具体的文化学科中发现不同文化学科之间的关联性和一个时代的文化特征。比如,我们有什么样的科学体系,就会有什么样的国家形式、经济、道德和教育的观点,也就会有什么样的文化时代,而文化的时代特征也就是这些文化学科的时代内容和不同文化形式产生的时代根据。(2)从文化对人形成的意义看,文化的共性是产生不同类型的人的根据。在斯普朗格看来,不同类型的人产生于不同的精神生活或生活形式。精神生活或生活形式即是客观的文化系统,它制约着个体的人和个体的人之间的关系,把个体的人联结成一个整体,形成不同的类型。人的科学的、经济的、技术的和审美的本能是生活形式塑造的,人的道德、宗教本能、人的国家的、法的和社会的本质也都是生活形式的产物。斯普朗格所说的精神生活或生活形式不只是指时代文化,也包括不同形式的文化或不同的文化类型。所以,当他以文化的共性作为不同类型的人形成的根据的时候,他实际上是在探讨人格形成的问题。这样,斯普朗格就由探讨文化和文化科学的问题进到了探讨人格的形成问题。

事实上,斯普朗格强调的文化共性的两个方面的意义是相互联系的。文化共性对于文化形式产生的意义体现着社会的精神活动,而文化共性对于人形成的意义体现着个体的精神活动,两者都是以生活形式为基础构造起来的。所以,在斯普朗格那里,不论是谈文化也好,谈人的精神也好,谈人的行为方式也好,最后都要落实到生活形式。斯普朗格的基本观点是:人的行为即是人的文化活动,而人的文化活动是从生活形式开始的。[1]因此,生活形式是一切文化的根基、精神生活的根基和人的行为的根基。斯普朗格就以对生活形式的研究阐明他的文化哲学思想。

三、生活形式的基本含义

在斯普朗格那里,生活形式即是人的文化生活,包括文化创造和文化传播两个方面。具体地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生活形式是人的生活实际、生活现实,具有实践的意义。斯普朗格所说的生活形式尽管是指人的文化生活,但他不是就人的认识论意义的文化活动而言的,而是就人的行为意义的文化活动而言的。他强调人的文化生活本身包括文化创造和文化传播两个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强调人的文化生活与人的实际生活、人的行为之间的联系。所以,生活形式首先是指与人的行为相关的活动,是人的生活实际和生活现实。人的认识论意义的文化活动是在人脑中产生的,是人的观念的活动,这种活动当然不具有实践的意义,但是,人的行为意义的文化活动是在人的实际活动中体现出来、实现出来的,是具有实践的意义。强调生活形式与人的行为相联系,是人的生活实际、生活现实,具有实践的意义,这是斯普朗格对于生活形式的最基本规定。

第二,生活形式具有文化的客观性。斯普朗格在研究生活形式时,反复使用“精神历史世界”、“客观的文化”、“精神结构”、“精神生活形式”等词来说明生活形式。斯普朗格使用“精神历史世界”是把人的文化生活与人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物质的存在相对立,说明生活形式是人的文化世界,而不是人的物理世界,人的生活形式的客观性亦指文化的客观性,而不是指物理的客观性。所以,在斯普朗格那里,“精神的历史世界”、“客观的文化”、“精神结构”、“精神生活形式”等词具有同等的意义,即都是指与物理世界相对的文化世界。人的精神世界的客观性即是人的文化世界的客观性,人的精神历史世界的发展规律亦是人的文化世界的发展规律。

第三,生活形式是系统化的结构整体。在斯普朗格那里,生活形式是人的生活现实,又是一个复杂的结构整体。从总体上看,生活形式是由主体的文化行为与客观的文化世界构成的,而主体的文化行为与客观的文化世界又都具有各自的内在结构。就主体的文化行为而言,有个体的文化行为和集体的文化行为,个体的文化行为是以不同的文化类型来确定的,集体的文化行为则受到共同的价值规则的制约;就客观的文化世界而言,存在着不同文化形式之间的内在结构关系。从斯普朗格对生活形式的整个论述看,斯普朗格从来就不把主体的行为与客观世界的结构分开,而是把它们结合起来,从人的文化行为与不同文化形式之间的联系中发现生活形式的整体构造。因此,在斯普朗格那里,人的文化行为与不同的文化形式之间有着对应的关系:人的认识行为与理论的文化形式相对应,从而造就出理论的人;人的宗教行为与宗教的文化形式相对应,从而产生出宗教的人;人的艺术行为与审美的文化形式相对应,从而形成审美的人,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斯普朗格的生活形式的结构也是人的内在的文化结构,或人的文化行为的结构,人的文化行为、生活形式和文化的人是这一结构的三个方面或三个要素。考察三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即是斯普朗格研究生活形式的一个始终如一的思想。

斯普朗格的《生活形式:精神科学的心理学和人格的伦理学》是立足于前两个特征研究文化形式的结构。由于斯普朗格的文化哲学着重于人的文化行为,所以,他对文化形式结构的研究也主要按照人的文化行为结构来展开。

斯普朗格对人的文化行为结构的论述是从两个层面展开的:第一个层面是个体的文化行为与生活形式之间的关系;第二个层面是社会的文化行为与生活形式之间的关系。下面,我们就分这两个层面探讨斯普朗格的文化哲学思想。

四、个体行为与生活形式

关于个体行为与生活形式的关系,斯普朗格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个体的行为如何具有客观现实性的问题?从生活形式的定义出发,个体的行为如何具有客观性的问题不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生活现实的问题,一个实践的问题。斯普朗格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从人的生活实际、人的文化现实出发说明个体的行为与生活形式的关系问题。在斯普朗格看来,人的行为总是与人的实际生活相联系,而人的实际生活对个体行为的制约性来自于生活形式。人的实际生活也就是人的文化活动。从人的实际生活出发解决个体行为的客观现实性问题,就建立起个体行为与生活形式之间的这样一种联系:个体的行为总是要受到客观的文化活动的制约,而客观的文化活动又以生活形式为前提和基础,因此,个体的行为如何具有客观现实性的问题其实就是个体行为与生活形式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斯普朗格那里,个体行为与生活形式之间的关系,是以不同的文化类型及其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文化类型是生活形式的凝结,又通过个体的行为表现出来、得到实现。这就意味着,个体行为与生活方式是一致的:有什么样的个体行为就会有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同样地,人生活在什么样的生活方式之中,必然会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方式。斯普朗格依据文化类型把个体的行为区分为认识行为、审美行为、经济行为和宗教行为等等;与之相应地,生活形式也区分为理论的生活形式、经济的生活形式、审美的生活形式、社会的生活形式,政治的生活形式、宗教的生活形式等等。这些不同的生活形式也是一些不同的文化心理模型。个体的行为方式与生活形式相结合,就塑造了不同的文化类型的人。于是,人们就获得了理论的人、经济的人、审美的人、社会的人、权力的人和宗教的人等等。理论的人即是进行形而上学思考的人,是哲学家;经济的人是企业家、商人;审美的人是艺术家;社会的人、权力的人是政治家;宗教的人则是进行宗教认识的人和从事宗教活动的神职人员。

斯普朗格在研究个体的行为方式与生活形式之间的关系时,反对先前的哲学家们把人的不同的行为方式和生活形式看作是一些彼此孤立的文化领域,主张从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中把握文化的整体。在斯普朗格看来,不同的行为方式和生活形式都有其特殊性,都有一种为主的思维形式和活动方式,但是,这并不排除不同的行为方式和生活形式可以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使一种行为方式和生活形式除了具有自身的结构和功能外,还可以兼有其他的结构和功能。人的认识行为与理论的生活形式相一致,是以概念、逻辑的方式存在的普遍性、一般性。在斯普朗格看来,揭示存在的普遍性、一般性是人的认识行为与理论的生活形式的主要特征。这里的普遍性、一般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主体而言,指认识的成就在不同的主体之间是通用的、普遍有效的;二是对客体而言,指认识是以概念的形式反映事物的本质,反映世界的一般与普遍。人的认识行为与理论的生活形式所具有的这两层意义的普遍性、一般性,表明了它们与人的智力的联系,是人的智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人类的认识行为与理论的生活形式最初产生于神话中的理智因素,以后又与科学活动结合在一起,并且在科学活动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和表现。所以,人们通常仅仅从科学活动的特点出发理解认识,认为人的认识即是关于世界的图像和精神的符号。斯普朗格并不反对把科学作为认识的一种形式,甚至还认为,可以把科学看作是认识的最高成就,但是,他反对把科学与认识画等号,视科学为认识的唯一形式。斯普朗格认为,人的认识除了与科学相联系以外,还和人们的经济生活形式、审美生活形式以及宗教生活形式等等相结合,是对这些领域的生活现象的抽象和概括,体现着这些领域生活现象的一般性和普遍性。正是从这种整体的联系出发,斯普朗格才肯定认识所具有的普遍性与一般性具有上述两层含义。

同时,斯普朗格还从这种联系出发,说明人的认识与不同的文化活动相联系,产生出多重功能:当认识与科学活动相联系时,认识具有理智的功能;当认识与经济活动相联系时,认识就具有了效用性功能;当认识与艺术活动相联系时,产生出直觉的认识形式;当认识与政治相结合时,知识就有意志和权力的意义;当认识与伦理学相联系的时,认识也就获得了价值的功能等等。斯普朗格认为,西方哲学的理论差别、体系各异,就在于哲学家们探讨认识功能的着重点不同。比如,柏拉图的“理念”就是对认识的审美功能的发挥;苏格拉底、普罗达戈拉的哲学是认识论与伦理学的结合。西方哲学与认识论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所以,对认识功能的揭示和研究也最为充分。其实,从文化整体的发展看,其他的行为方式和生活形式与认识行为和理论的生活形式具有同样的存在方式。经济行为与经济的生活形式相一致,以效用为其主要功能,但同时,又与理论的、审美的、政治的、伦理的等等功能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审美行为与审美的生活方式相一致,以艺术的形象思维方式和表达方式为主要的思维形式和活动方式,但同时,它又与科学、政治、伦理的文化类型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而具有多种功能;宗教行为和宗教的生活方式是一种信仰体系,但它同样也在与其他文化形式的相互作用中形成多种功能。

斯普朗格在说明个体行为与生活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时,从两个方面改变了近代哲学的研究方式:其一,斯普朗格以对人的行为的考察改变了近代哲学仅仅以认识论的方式说明存在问题的研究方式。在对认识行为与理论生活形式的说明中,斯普朗格也谈到了认识论对于哲学建构的意义,但是,在他那里,认识不是单纯的逻辑思维形式,不是一个概念的问题,而是人的一种行为、一种文化活动。把人的认识作为一种文化活动加以考察,是斯普朗格的认识论与近代哲学认识论的根本区别;第二,斯普朗格以对文化整体的研究改变了近代哲学肢解整体的研究方式。近代哲学家们也意识到了不同文化形式对于哲学的意义,但是,他们所做的一切都只不过是把不同的文化形式分离开来,片面地、孤立地研究某种文化形式。康德的三大批判就是把真、善、美分割为不同的领域,在它们之间划一条绝对分明的界限。康德的论证是典型的近代哲学的论证方式。与近代哲学不同,斯普朗格在肯定不同文化形式特殊性的同时,更强调不同文化形式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正是这样,斯普朗格虽然强调的是个体的行为,但他所研究、所揭示的依然是文化的普遍性和整体性。斯普朗格所说的客观性不是概念的客观性,而是文化的客观性。我认为,斯普朗格只是由于改变了近代哲学的上述两种研究方式,才能说明个体的行为何以具有客观性的问题,他所说的个体行为的客观性其实就是文化的客观性。

五、社会行为与生活形式

社会行为从人的本质的角度看,是人的价值实现问题。在斯普朗格看来,人的本质是人的价值,人的社会存在即是人的价值行为。人的价值实现是社会行为的最高目标,也是生活形式的本质内容。因此,在斯普朗格那里,社会行为与生活形式之间的关系是以价值问题的研究展开的。在这一层面上,生活形式的文化系统也就是价值系统。

如何看待价值的问题?在斯普朗格那里,价值问题本质上是一个文化问题,价值是人的本质,亦是人的文化活动。从这一基本思想出发,斯普朗格依据文化类型把价值分为不同的种类:经济价值、道德价值、宗教价值、理论价值、审美价值等等。斯普朗格认为,这些价值都来源于一定的生活方式,经济价值来源于经济的生活方式、道德价值来源于道德的生活方式、宗教价值来源于宗教的生活方式、理论价值来源于理论的生活方式、审美价值来源于审美的生活方式等等。这就是说,价值根源于人的生活方式,价值的发展规律即是生活方式的发展规律。价值与生活方式的联系即是价值与生活形式的联系。

但是,斯普朗格并不认为,不同种类的价值仅仅与产生于它的生活形式对应。在他看来,不同的生活形式是相互联系的,它们创造的价值规范也可以适用于其它的生活形式。价值与生活形式处于多重的复杂的联系之中。斯普朗格主要从社会行为规范的角度研究生活形式,把生活形式看作是一种伦理学体系,于是,他也就从伦理学体系的角度讨论了不同生活形式创造的价值规范对于构造伦理学原则的意义,比如,经济的生活形式适合于效用的伦理学体系,理论的生活形式产生伦理学的实际的、理性的原则,审美的生活形式构造了伦理的内在体验原则,宗教的生活形式适合笃信宗教的伦理学。这就是说,伦理学的原则并不仅仅是道德的生活形式创造的,而是多种生活形式共同创造的结果。在《生活形式:精神科学的心理学和人格的伦理学》中,斯普朗格用第三章整整一章的篇幅来论述这一问题,表明他研究的社会行为着重指的是人的道德行为,伦理学的规范是约束整个社会行为的,它所塑造的是社会的人的文化心理。

斯普朗格在研究价值与生活形式之间关系的基础上,还研究了价值的内在构造以及价值实现的途径。斯普朗格把价值分为客观价值和主观价值。客观价值是道德行为的赋予,主观价值是人的自我确定,价值的形成是在客观价值与主观价值的冲突中实现的,而客观价值与主观价值的冲突又来源于道德生活本身。客观价值与主观价值及其相互冲突就是价值的内在构造。与价值的内在构造相一致,价值创造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一是通过价值的对象物或价值客体的形式实现;二是通过价值主体或通过价值主体的体验确定人的价值。在这两种实现途径中,斯普朗格尤其重视后者,认为,正是价值体验形成了对精神结构的理解,从而构造了精神结构的复杂类型和多种精神形态的历史,同时价值体验也塑造了人的理想和人格。斯普朗格强调主观价值对于人的价值实现的意义,并不妨碍他对客观价值的重视和研究,只是突出了生活形式中的活生生的内容。这表明,他所说的生活形式不是一些死的文化形式的组合,而是以人的行为为核心展开的价值体系,是活生生的人的文化创造活动的系统。

在斯普朗格对价值问题的论述中,有两个观点是值得重视的:第一,斯普朗格以生活形式为价值的根基,力图在生活经验的层面上研究价值问题,视价值为经验的存在,而不是超验的存在。这一观点突出了文化哲学心理主义学派重视生活经验的思想,厘清了价值与生活经验的关系,即生活经验是价值的根基,价值只有植根于生活经验之中,才能成为人的生命,才有意义,离开了生活经验,价值只是一种理论的抽象,空洞而无内容。第二,斯普朗格肯定了价值的社会意义。在斯普朗格那里,价值是一种社会的伦理规范,它是社会的创造物,具有社会历史的客观性。价值对个体的作用和个体对价值的体验是个体的社会化、客观化的过程。这就意味着,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是以价值为中介建立起来的,个体行为的客观化和社会化恰恰是以个体的价值化表现出来的。这就厘清了价值和个体行为之间的关系,为我们研究人的价值问题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六、结语斯普朗格文化哲学的特色

斯普朗格在学派上承袭狄尔泰的文化心理学派,又有自身的特色。与狄尔泰的文化心理学体系相比,斯普朗格的文化哲学最有特色的地方在于,强调人的文化行为对于人的文化心理的意义。在斯普朗格那里,生活形式是由人的文化行为、文化类型和文化的人构成的,其中人的文化行为居于生活形式的中心地位。文化类型是由人的文化行为创造的,并通过人的文化行为表现出来,文化行为在创造不同的文化类型的同时,也创造出不同的文化的人,塑造出个体的或社会文化心理,形成人的理想和人格。通过这些研究,人的文化心理从认识论层面落到了实践层面,历史主义和相对主义对于人的文化发展来说,也不只是具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意义,而是具有了实际生活的意义。正是在这两点上,斯普朗格的文化哲学有别于狄尔泰的文化哲学,在一定的意义上,也可以说是超越了狄尔泰的文化哲学体系。斯普朗格以对人的文化行为的研究突破了狄尔泰文化哲学的认识论研究路向,开辟了文化哲学的实践思维的研究路向。这正是斯普朗格对于文化哲学发展所作出的最突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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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EDUARD SPRANGER.Lebensformen:Geisteswissenschaftliche Psychologie und Ethik der Persnlichkeit[M].Max Niemeyer, Verlag, Halle, 1925.7.

[责任编校:赵立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