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法学本科课程设置的检讨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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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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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四奇,梁爽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摘要] 法学本科课程设置是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其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成效显著。然而,现行课程设置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难以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因此,立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内在目标及时代发展的外在诉求来配备课程设置是当下法学教育发展应有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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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学本科教育;课程设置;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5)02?0129?04

[收稿日期] 2015-01-16;[修回日期] 2015-03-26

[作者简介] 黎四奇(1972-),男,湖北咸宁人,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梁爽(1991-),女,吉林长春人,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

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质量的高低。因此,高校必须时刻关注社会发展动态,与时俱进地调整法学本科课程内容的安排。2011 年教育部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由此可见,各高校对法学本科课程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一、法学本科课程设置的现状

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从课程的结构层次或内容上看,主要可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五大类。具体而言,即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素质教育课程和法学实践课程。

(一)公共基础课程

公共基础课是高校各专业学生共同必修的课程,但因学校以及办学理念等不同而存在部分差异。该类课程一般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毛泽东思想概论、当代世界政治与经济、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英语、计算机应用、体育等课程。设立公共基础课的目标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实现德、智、体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显然,公共基础课的质量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影响非常大。“公共基础课一般针对1-2 年级的大学生开设,学分总数在30分以上,占课程总学分20%以上,在学校教学中处于重要地位。”[1]如笔者所在的湖南大学法学院2010年—2011 年共开设公共通识课程10 门,包括:形势与政策、体育、大学英语、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中国近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毛泽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大学生生涯发展与就业指导,合计37 学分。此外,湖南大学尤其重视形势与政策、体育、英语三门课程的教学,分成四个学期授课,并相应地增加了课时数。

(二)专业必修课程

法学核心课程是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为解决各高校法学专业“设置不统一、侧重点不同,培养的学生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这一局面而确立的,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都必须设立的专业课程。2007 年修改后共有16 门,其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各院校可依据自身学科优势在主干课程的基础上加以充实形成专业必修课,既满足各高校对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诉求,也满足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如湖南大学法学院2010 年将55.5 个学分的专业必修课分散在三个模块之中,即专业核心课、必修课A 组、必修课B 组。其中专业核心课程共11 门,包括西方法律思想史、民法、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学、外国法制史、国际私法、刑事诉讼法、国际经济法;专业必修课A 组含经济法;专业必修课B 组含4 门,分别为宪法学、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史。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则设置在专业限选课中。湖南大学秉承“基础扎实、思维活跃、适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才培养理念,重视学生专业基础科目教学和综合素质的提升。在法学专业必修课方面,非常重视民法和刑法课程的教学,其中民法分三个学期开课,共9 学分;刑法分两个学期开课,共6 学分。

(三)专业选修课程

目前法学界对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培养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那么究竟要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在四年的本科教育中培养出各有专攻、职业技能优异的法律专门人才呢?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学生自我发展的进一步需求,开设凸显学院学科优势的各类选修课无疑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思路。湖南大学法学院的选修课程分为两种: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共包括保险法、证券法、金融法、罗马法、担保法、公司法、财税法、证据法、物权法、票据法、法哲学、法律专业英语等在内的近40 门课程,每门课程均为2 学分。这些课程学科覆盖面广,基本可以满足学生对各方向专业知识的需要。

(四)素质教育课程

“素质教育通选课程是一种跨学科的课程体系。旨在打破学生专业和学科壁垒,打通固有的学科分界,促进学科交叉渗透,发散思维,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素质,培养具有一定的跨学科社会、自然科学知识储备,敢于创新的综合性法律人才。”[2]湖南大学的素质教育通选课包括两种,一种为必修,一种为选修。必修课程包括信息技术基础、逻辑学、高等数学、基础写作、管理学、经济学导论、政治学、心理学、社会学、基础会计学;选修课程近百种,学生凭借兴趣爱好自由选择。

(五)实践课程

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瓜而已。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将实践融入到理论教学中是法学本科教育必不可少的部分。大学本科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环节可划分为以下四类:案例教学、法院庭审旁听、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案例教学是以精选案例为素材,在教师的指导下启发学生独立思考,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法院庭审旁听是学校与法院取得联系,组织学生旁听观摩,使学生了解诉讼中的庭审程序;模拟法庭则是由学生自己扮演案件当事人,以真实庭审为参照模拟审理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毕业实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大四,地点一般安排在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时间跨度较长,一般为2 个月,为学生毕业后进入社会从事法律职业积累经验。湖南大学的教学实践活动从大一下学期开始,内容主要有认识实习、律师实务、模拟法庭、毕业实习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学、民法学的课程实习。此外,湖南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面向全院招收干事,由专门教师进行培训,是一项自愿性的特色实践方式。

二、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公共基础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学本科公共基础课还存在很多问题。单就法学专业而言,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共基础课的课程内容与专业课设置之间的界限过于分明,缺少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实用性不强,知识之间迁移较少,导致很多学生产生基础课只是在混学分,对专业课程没用,只要不挂科就好的错误认识;二是公共基础课的内容过于体系化与固定化,没有充分根据法学专业应有的发展与现实需求来设置相应的课程。

(二)专业必修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专业必修课内容主要围绕16 门专业核心课程展开。诚然,这16 门课作为法学本科生在校期间着力学习的课程为我国法学专业的发展与法律人才的培养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一是关于16 门课程如何确定的问题。尽管在确定之前教育部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征集了相关教育专家与法学专业人士的理论论证,但是对核心课程内容变动最直接的受影响者学生的意见却考虑较少;其二是课程的设置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地缘特色相适应,而不应当是一成不变。自2007 年16 门课程体系确定至今已经8 年,其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是否已经发生改变并无权威性的调查,而这值得进一步商榷;其三是“目前核心课程内容的设置主要是出于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衔接的目的, 核心课程体系实际上并不完善,主要课程只是涵盖司法考试的范围,使得大部分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围绕司法考试而展开,这样做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3]其四是关于课程的开课顺序,我国目前必修课程在设置上未注重课程的纵向与横向间的衔接与整合,忽视了学生的接受能力和课程的循序渐进。例如将法理学与法制史开课时间安排在大一、大二,而现实状况是法理学内容均为抽象的法学原理,在民法、刑法、诉讼法等课程中的主要概念、命题和内容均未明晰的情况下直接进入理论学习,只会使学生一头雾水,陷入死记硬背的误区。

(三)专业选修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在专业选修课内容设置方面,一方面,各校法学院倾向于把一些内容庞杂的部门法纳入选修课中单独进行授课,对法学人才的横向培养重视不足,表现为跨学科的综合性课程少,类似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与法学学科有关的交叉学科开课较少;另一方面,有些高校只注重专业选修课的开课数量而忽视了选修课的教学质量,这种做法势必会造成教学资源的浪费,而各法学院的学科优势也没有充分发挥。在专业选修课的学时安排方面,部分高校为保证专业必修课程的教学进度,对专业选修课的学时进行压缩,导致专业选修课成为“专业涉猎课”,有限的学时内授课内容只好集中在概念、构成等基础知识上,难以深入。

(四)法学本科素质教育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高校已认识到提升学生人文素养的重要性,并相应地设置了课程,以解决本科生人文素质缺失问题,然而成效甚微。之所以形成这种结果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学校以及学生对素质教育课程未给予应有的重视,仍采取传统应试模式下的考试法:考前划范围,学生考前突击。由此滋生一种严重的反差,即很多平时不上课的学生背得好一样打高分。

(五)法学本科实践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尽管各高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诸多因素的限制,仍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是虽然实践教学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但是部分高校并未将全部实践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之中,更有甚者,除了毕业实习之外,其他学期的教学中不再安排实践环节,从而使学生的理论联系实践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其二是实践环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走过场、混学分的情况。比如在法院庭审旁听中,学生事先对案件情况一无所知,因而无法激发学生主动参与思考的热情与积极性;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环节,由于缺少过程监控,很多学生把实习鉴定表签字盖章以后就万事大吉,根本未到实习单位实习;其三是毕业实习时间安排不尽合理。大部分法学院将毕业实习安排在大四,且时间最少为两个月,但是这一年学生常面临着考研、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写毕业论文以及参加招聘面试等多重压力,这种冲突势必对毕业实习产生负面影响。

三、对法学本科课程设置改革措施的思考

从上文可知,时下,我国法学本科五大类课程设置方面均存在不如人意之处。为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课程结构体系,使法学本科课程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培养出优秀的应用型与国际型法律人才,继往开来地看,我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法学本科课程设置进行完善。

(一)做好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之间的对接

很多人将基础课与专业课之间的关系形容成基础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其引发的直接后果是要求基础课为专业课服务,将基础课置于从属于专业课的地位。简单来说,就是专业课需要什么基础课就讲什么,不需要的少讲,甚至不讲。这种全然不顾基础课本身特点,只讲究课程对学生的有用性大小的理念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开展。此外,另一个误区也值得深度关注,即过分强调基础课本身的系统性、人为拔高公共基础课作用,这种做法显然也是错误的。因此,“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之间的关系、摆正公共基础课在人才培养目标中的位置。”[4]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公共基础课要遵循实用、综合和高效的思路,要在知识的针对性、实效性以及与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结合上下功夫。同时,应加强公共基础课教师与所教学生的专业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从而克服惯有的公共基础课教学与专业教学相脱离的弊病。在开课方式上,可以考虑将法科学生单独编班,配置对该科学生充分了解的公共课老师,以加大教学知识量的交流。

(二)科学安排专业必修课的开课顺序

“专业课程设置的顺序与进度应当与学生知识延伸的进程相一致。不同时期都有其特定的任务和内容,把握好课程之间的前后关系对于整个的法学专业的学习至关重要。”[5]在法学类课程的设置顺序上,有学者作了如下概括:先易后难;先理论法学后应用法学;先公法后私法;先国内法后国际法;先普通法后特别法;先实体法后程序法。然而,对于法理学课程,学生普遍反馈很难,在大学一年级开设该课程易于使学生产生畏难、厌学情绪,从而影响教学效果。基于此,部分学者建议将法理学进行拆分,可考虑将相关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法学绪论开设于大学一年级;将法理学(法哲学)放到高年级讲授。此类意见是值得借鉴与思考的。

(三)充实专业选修课的课程内容

在开课内容上,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是法制改革的结果, 但是在法制改革的过程中, 我国借鉴了不少国外的法律制度,如“二十世纪初, 我国的民法主要是移植德国民法典;我国的合同法亦是在德国法的概念体系基础上广泛吸收了英美法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许多灵活的制度和原则制定的。”[6]因此,我们应当增设罗马法、德国民法典、英美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所借鉴国家的法律制度,以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加深对国内法的理解。此外,类似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与法学学科有关的交叉学科也应当纳入到专业选修课内容之中。

(四)改革素质教育课程内容

为了培养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类工作的人才,法学本科学生应当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科学技术知识,因而在素质教育的内容上,应尽量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学、经济学基础知识、管理学概论、历史学基础知识、逻辑学、社会学等课程,其目的是着重于法律职业的人文教育,提高学生的知识视野,以培育学生的诚信合作、责任、敬业、创业等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与态度。

(五)完善实践课程的设置

法律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无与高低直接决定了高校法学院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是故,法律实践课程是法科人才培养课程体系中一个举足轻重的环节。针对目前实践课程设置不周与流于形式的缺陷,在这一问题的改良方面,我国有必要作如下思考:其一是整合法学实践课程的内容,使之体系化与系统化。在实践课程类别上,可包括认识学习、模拟庭审、毕业实习等环节;其二是在配置的理念上,有必要采取“校内外联合培养”的模式,即实践课程的开设不能局限于院校本身,而必须着眼于加强与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其三是本着校内外合作的思维,在学分配比可行且合理的情况下,可考虑依核心课程设定不同的实践计划,如民事法律实务、刑事法律实务、金融法律实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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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李晓锋. 高校公共基础课现状及改革思考[J]. 高等理科教育,2013(1):108-111.

[2] 李龙,李炳安. 我国综合性大学法学本科课程体系改革的思考[J]. 时代法学,2003(1):107-115.

[3] 贾崯,陈兴华.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11 年年会暨“‘十二五’规划与法学教育发展战略”论坛论文集[C].2011:489-496.

[4] 刘丽芳,孙红卫. 高校公共基础课教学改革研究[J]. 大家,2011(5):204-205.

[5] 刘学敏.论综合性大学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J]. 法制与经济,2009(8):126-127.

[6] 项波,段春霞. 浅析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课程设置的缺陷[J].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7(2):33-35.

[编辑:何彩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