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利益与责任探讨

  • 投稿虾说
  • 更新时间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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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焕武

[摘要]职业教育集团作为一个利益集结体,充斥着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从主体间性关系来看,职业教育集团是一种由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构成的复杂系统,表现为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目标定位的模糊化、责任划分的不确定性以及办学积极性的差异性。要厘清这一复杂系统,需要明晰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利益和责任,通过建立利益共享和责任共担机制,最终促成职业教育集团的高效与良性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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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职业教育集团 集团化办学 利益责任

[作者简介]李焕武(1976-),男,贵州纳雍人,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师范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评价、教师教育。(贵州 毕节551700)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22-0017-04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自20世纪末在我国兴起以来,在实践中遇到许多问题。从原则上明晰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利益与责任,从制度上保障和规范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是实现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紧迫任务。本文从当前的实践经验和未来的实际需求出发,在借鉴国外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有益经验基础上,分析了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利益与责任,致力于建立权责统一、利益协调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成长机制。

一、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利益主体间性关系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是实现职业教育规模化发展、提升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若把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看作一个整体系统,那么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则是这个系统中的核心利益主体。职业教育各利益主体之间,为了实现共有目的或拓展、强化某品牌,采用互补性合作的方式开展集团化办学,其实质是为了在集团内部实现优势互补与资源共享。以集团化的方式进行办学,能够有效推进职业教育的办学效率与效益扩大化。能否厘清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关涉职教集团化办学的成败。在职业教育集团中,政府、职业院校以及行业企业之间的主体间性关系如图所示。

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利益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关系主要表现在政府与校企之间以及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上。首先,政府与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之间主要形成一种宏观服务关系。在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系统中,政府主要通过提供资金、场地、师资等“硬资本”,为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提供保障;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政府主要依托财政支持与政策优惠等手段,搭建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与职业院校沟通协作的“立交桥”,从而助推集团化办学的形成;在职业教育集团化人才培养的运行系统中,政府主要通过信息引导、提供服务与组织协调等方式,促使职业教育集团在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过程中达成一致,从而在宏观上支持并保障职教集团的人才培养与社会发展的需求接轨,并在这一过程中始终起宏观引导、支持、监督、协调作用。可见,在职业教育集团中,政府与校企主要在人才培养的外围形成了一种系统关系,政府主要起系统推动的作用,并通过接收来自职教集团其他主体的反馈信息来及时调整策略,从而形成与其他主体的统筹服务关系。这一关系的形成,也是政府自身的职能由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的重要体现。其次,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主要形成了一种以人才为中介的供需关系。职业教育集团形成的核心要素是人才。人才作为一只“无形的手”,始终连接职教集团内部的各利益主体。作为职教集团核心组成的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内部形成了一种供需系统关系。若将人才视为一种产品,那么职业院校就是“人才产品”的“供应商”,通过按需定制行业企业所需的“人才产品”,满足行业企业发展的人才需求。相对而言,行业企业便是“人才产品”的“消费商”,主要按照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以及自身高效运作的需要,对职业院校“人才产品”的加工和供给进行指导性调节,从而保证职业院校“制造”和供应的“人才产品”与自身发展的需求对接,以及自身系统的高效和良性运作。对于行业、企业而言,不断引进和更新人才,是其保持活力的长足动力;职业院校能否按照行业企业需要的人才规格提供人才供给,则是职教集团利益集结的重要环节。

二、职教集团化办学复杂性的“四化”表征

(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利益主体包括学校、行业、企业、政府机构、其他社会团体等多个成员单位,多元主体的构成势必形成多元化的利益需求以及复杂化的利益关系。不同利益主体在各自利益关照下的行动决策,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博弈,往往在公与私、义与利、利益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出现价值冲突与利益纷争。可见,这种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也在一定程度决定了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因此,在职教集团内部如何实现多元利益的协调,并在多元利益主体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核心主体,从而确立职教集团的主导治理地位,最终形成一种科学、民主、和谐的新型产教合作关系,蛰也是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面临的现实问题。

(二)目标定位的模糊化

共同的利益链条是不同行为主体之间开展合作的基础,清晰一致的目标定位是合作得以展开并持续的基本前提。集团化办学的多元主体分属不同的利益团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每个利益主体单元力争最大程度地实现自身的利益目标。企业作为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其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直接目的是获取人才,终极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职业院校作为一种社会公益性组织,其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直接目的是从集团内部获取资源、资金支持和就业岗位并提升就业率,终极目的是培养社会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政府作为国家服务性机构,其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直接目的是提升自身的业绩,并对集团的发展目标进行引导,终极目的是服务教育、服务大众。受不同目标的驱使,职教集团在最终的目标定位上也往往存在分歧。职教集团的发展目标是定位于政府主导型、行业企业主导型或职业院校主导型,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的实践中饱受争议,目标也较为模糊。

(三)责任划分的不确定性

职教集团的参与主体较为多元,要协调各方利益主体的关系,势必要建立一个核心主体。核心主体在职教集团中所起到的主导性作用,形成了职教集团不同的治理模式,如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企业主导型治理模式、学校主导型治理模式。受利益驱使的多维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化影响,职教集团内部的治理理念与治理模式也存在诸多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状况下,各利益主体的责任划分过程必然存在责任的“模糊区”或“交叉区”。在集团运行的过程中,核心主体与其他主体、各个非核心主体之间在责任承担上,可能存在相互推诿、抢事干或不干事的情况,加上办学主体的不确定性,就造成了集团化办学主体责任划分的不确定性。

(四)办学积极性的差异性

职教集团办学主体在目标定位上的模糊性和不一致性,影响了各自的积极性。政府作为职教集团的宏观服务主体,促成职教集团的积极性最高,并通过倡导、推动、组织协调、政策支持、投入保障和评估监督等手段,发挥了其在职教集团化办学中的引导作用。职业院校为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就业和高质量人才的输出,往往在集团化办学过程中表现出最高的积极性,并投入最大的精力。企业参与职教集团化办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获取人才资源及提升企业的影响力,最终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企业自身有一整套良性运作体系,当职教集团不断向企业索取资金、场地、人力资源时,企业参与职教集团的成本会变大,也会影响自身的良性运作。实际上,职教集团并非企业获取人才的唯一途径,因此,企业参与职教集团化的积极性往往会受到限制,也不利于企业发挥其在职教集团化发展中的作用。

三、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利益与责任的明晰

(一)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主体利益目标的权衡

在职教集团化办学中,必须明确统一各个办学主体的最高目标,并根据不同的利益主体,确定一个细化的、可以达到的具体目标,做到每一层级目标与最高目标互不冲突,从而在实现各个利益主体目标的情况下,最终达成最高利益目标。鉴于各个利益主体在职教集团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权衡办学主体的利益目标非常重要。首先,应明确各个办学主体在职业教育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哪一个或两个作为职业教育集团的核心成员来发挥领头作用。其次,在进行利益划分时,要将利益目标细化为有形或无形的具体数据,如资金投入和分配的多少、人才培养的数量、政府形象和就业目标的实现等。最后,在实现最终目标的过程中,需要权衡好集团目标与集团办学主体的个人目标的关系,当个人利益目标与集团利益目标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目标应服从集团利益目标,并为实现集团利益目标做贡献。

(二)办学主体责任定位的层级分析

由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目标追求,因此,在集团运行过程中存在为了达到自身的利益目标而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行为,这就要求在办学初期,在确定办学主体的组成后,明确各个办学主体的具体责任,并对责任进行层级划分。按照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的原则,在进行责任划分时,需要根据办学主体的实际情况进行责任大小的划分和具体事件与责任的相关性确定。政府作为集团化办学的牵头人和导引者,在整个集团化办学中负有最大的责任。集团化办学的成败,完全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关系和资金投入情况。学校作为集团化办学的第二大受益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尤其是在具体的办学问题上,应与时俱进,培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应用型人才,这也是职教集团化办学的主要目的。鼓励企业作为核心主体参与集团化办学,充分挖掘企业集团化办学的动力,主要因为企业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因此,企业与学校的合作至关重要,企业所承担的责任也相对重大。其他社会团体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的角色各不相同,承担的责任也应适时而定。

(三)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利益与责任的明确

尽管集团化办学的多元主体分属于不同的利益团体,每个利益团体又有不同的利益目标,但作为同一集团的成员单位,在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这方面却有着共同的目标。在各地推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过程中,各个办学主体通过努力,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的办学模式,如以城带乡、三段培养的“海南模式”,行业为主、城乡联合的“河南模式”,以及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天津模式”等。这些实践探索,明确划分了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利益和责任,使每个主体成员的分工更为明确,使成员都能根据自身优势发挥最大的作用,在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集团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冲突矛盾中做到了互利共赢,即通过集约化运营和集团化运作,以实现技术技能型人才合作培养的规模化和优质化为目的,促进职教集团服务社会的有效化与高效化,使各个成员共享集团化办学运营所带来的最大利益。

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利益共享与责任共担机制的建立

(一)互利与均衡: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

解决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利益划分问题,有必要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即建立一个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各参与主体正当、合理的办学效益分配制度。职教集团组织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参与主体获得正当、合理的办学效益。

要建立利益协调机制,首先,要分析办学利益的构成要素。职教集团化办学对政府而言,所收获的是政府绩效的提升和获得社会所需的人才,以此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对职业学校而言,则实现了办学效益的直接提升;对企业而言,除了获得高素质人才之外,还实现了直接创收。鉴于办学利益构成要素的复杂性,在确立集团化办学的目标时,在不损坏其他主体利益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参与主体的不同利益需求。其次,构建内外协调一致、层级分明的治理结构。从内部治理结构来说,目前大多数职教集团的内部治理结构属于松散的理事会制,组织形式不具法人资格,治理结构相对散乱,治理层级不够明确,没有特定统一的合作载体和管理机制,从而导致职教集团的利益主体权利不清晰、义务不明确、责任较分散,不利于职教集团优势资源的充分整合以及规模化和集约化治理效益的发挥。从外部治理结构而言,职教集团发展的治理法理结构、治理资质结构和治理信誉结构均不完善。因此,要扭转职教集团的低效与松散状态,需要建构一个合理、合情、合法且内外协调一致的职教集团治理结构。从内部治理来说,需要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明确职教集团各方主体的层级关系,明晰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配套建立相应的追责问责机制,从而在制度上规约各主体的利责关系。从外部治理来说,需要政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职教集团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约束并监督各参与主体的办学与治学行为,建立与内部治理相配套的外部治理结构和约束机制,从而全方位地实现并保障职教集团治理主体权责关系的明晰。再次,制定能被行业、企业和学校乐于接受,带有鼓励性、激励性和导向性的实施办法。在明晰各方权责关系的同时,建立资源共享的交换规则,重点明确产权界定、利益交换和成果占有等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方式以及相关的决策权限,化解职业院校的非营利性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之间的矛盾,寻求集团内教育资源最佳配置的方法等,真正实现集团内部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最后,创建广泛的支持协作平台。创建协作平台,需要集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力。要通过媒体、媒介、网络等方式,多方拓宽沟通意见的渠道,广泛汲取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学生、社会组织机构等多方的意见和智力支持,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从而使集团化办学既能满足自身的良性运作,又能满足社会的广泛需求。

诚然,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离不开各方利益主体的共同努力。作为职教集团引导主体的政府,在实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过程中,至少要为企业参与提供三方面的支持:一是落实好企业在办学过程中经费承担的相关政策;二是明确企业在办学经营收益中的分配问题,确保一定的回报率;三是通过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对企业实行税收或税收转移支付等,鼓励企业通过为职业院校提供更多的实习岗位以及技术和设备支持等方式参与职教集团化办学。在建立利益协调机制的过程中,应遵循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职业教育与社会生产相结合的运作模式,为各个利益主体着想,发挥集团主体应有的作用。作为职教集团运作主体的职业学校和企业,应以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为终极目的,切实协调个体利益与集团利益之间的关系,从全局发展出发,做到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减少过多的、不必要的利益纷争。

(二)权力与责任:权责制度的明晰

权力与责任是辩证统一的,深入分析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需要理解三点内容:一是有权必有责。各个行为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要承担责任。二是用权受监督。行使权利时,必须接受各个方面的监督。三是侵权要赔偿。如果法定程序证明办学主体侵犯了其他主体或学生的合法权利,应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建立一个权责一致、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执行机构,对于做好办学工作、达成办学目的具有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明确职业教育集团各个办学主体的权力与责任的划分方式,是明晰每一个办学主体权力与责任的前提,因此,在实践中应该做到:首先,确定办学主体及其所具体承担的办学任务。在确定好各个办学主体及其在办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后,集团要根据每一个办学主体的实际情况赋予相应的办事权力,并规定好相应的责任,如学生的教学分属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的各项事情由企业负责等。其次,细化权力与责任,避免“越位”或“错位”现象的发生,该学校做的工作由学校处理,该企业办的事情由企业承担,该政府履行的政策则由政府来实施。最后,颁布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问题需要学校、企业或政府一起解决,因此,在处理一些突发事件时,需要集合所有办学主体的力量,根据事情的发展程度由集团各办学主体进行分担,做到责任共担。建立一个明晰的权责制度,对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另外,要促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开展,还需要政府增强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吸引力,做到专项奖励、立法保障、注重配套、持续推进。此外,还需要在办学之初和办学过程中协调好各办学主体的利益,并使集团在面对问题时能够共同承担责任与风险,从而促使我国的职业教育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