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引发的思考——以省级微生物科研院所为例

  • 投稿喝红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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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推进农业事业单位改革,对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社会建设和农业各单位职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调查省级微生物科研院所分类改革情况,从政策法规、农业科研特殊性及公共性阐述了微生物科研院所划为公益一类的定位,并提出完善省级微生物科研院所改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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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省级微生物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定位;改革建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出台,意味着超过126万个机构,4000 余万人的事业单位改革将全面开闸。《意见》明确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时间表:到2015年,中国将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农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深化机制体制改革为核心,以增强活力、满足群众对公益服务需求为宗旨的一项改革。农业事业单位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本次改革对转变农业部门职能,实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对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社会建设,理清农业各单位职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省级微生物科研院所分类改革现状

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基础性科研水平比较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够强。特别是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原创性科技成果少,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等问题突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农业基础性科研、农业体制机制等与经济发展不适应的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这些问题,21世纪初,一些省级微生物科研院所进行了改企试点。通过重新进行职能定位、内部体制变革,或部分或整体进入企业等模式转制为科技型企业。一些单位根据《意见》率先进行了分类改革。这对现在全面推进微生物研究院所改革具有借鉴作用。

为了解省级微生物科研院所改制及分类改革情况,本人对21家微生物科研院所进行调研。其中,广西、河南、江苏、浙江、河北、广东、黑龙江、安徽等8家已改制成企业;重庆畜牧科学院、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河北省科学院、长治市微生物研究所、江西省科学院等5家单位已率先启动分类改革,划分到公益一类;福建省微生物研究所启动了分类改革划分到公益二类;甘肃、陕西、上海农科院食用菌研究所、浙江、湖南、山东、湖北7家单位还没完成分类改革。

调查发现,已转企的农业微生物科研院所中除个别创新能力强、市场定位准的单位发展良好外,大多经营萧条,经济状况差,人员流失严重,多年的学术积累、平台建设无人承接。比如,中国农科院麻类研究所经过三年转企试点,年均创收不到100万元,已有10多位科研骨干流向非农单位。已划分到公益类的单位,绝大多数发展势头良好,工资有保障,科研项目充足,学科及平台建设有序。

二、省级微生物科研院所的定位

微生物资源是地球三大生物资源之一,现代农业的出路只能靠发展农用微生物技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点是通过规模化健康养殖、农业生态完全等关键技术研究,完善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加强农村污染治理,推广使用有机肥、秸秆还田,加强重金属污染产地改良与修复。这些公益性科研不会取得经济收益。分析分类改革试点单位情况,将微生物科研院所划分为公益一类,将更利于服务好三农,体现公共性、基础性和社会性。

1.政策法规明确了其公益性特点

国家科委1995年关于科研单位分类指导意见,明确农业科研单位与公益类事业单位属于同一类别;2012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农业科技的定位、定性和定向,把农业科技摆到更突出位置。微生物科研院所所从事的农用微生物种质资源、遗传机理规律、环境治理、生物肥料、高效低毒低残农药、水污染控制与固定废弃物处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土壤修复技术、菌种保藏等工作,都是国家大力扶持的科研项目。这些公益性科研项目的研究既能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也能为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在农业生产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在很长一段时间,也坚持政府对农业科技投入的主导地位;《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纲要》规定,要“建立国家微生物资源库与共享体系,并进行系统的研究工作”。

2.农业科研的特殊性

农业科研与其他科研相比,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属性,只能由公共财政实施保障。第一,农业科研周期长,投入大。农业科研成果获得周期普遍需要数年至十年以上,必须保持持续投入和研究连贯。如果没有公共财政保障,不可能靠等待成果转化和经营效益维持科研。第二,农业科研地域性、风险性和不明确性强。农业科研特别是微生物科研,直接面向广大农民,绝非简单的“实验室”科研,风险性和不明确性很强,无法用简单的投入--成果--转化--收益模式衡量。第三,农业科研成果具有显著的公共物品特征。农业科研成果主要服务于“三农”,农业科学技术无法保密,也没有排他的竞争性。农业科研成果事关国计民生,主要消费群体是农户、涉农企业和政府,基本是无偿提供给社会,成果转化很难有所回报,投入收益比非常低。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科研是农业现代化最关键一环,而微生物研究更是农业科研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将微生物科研院所列为公益一类,才能确保农业科研队伍的稳定并发挥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省级微生物科研院所改革的建议

1.理清职能,科学分类

改革前按以下四个原则分类:一是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根据单位职责和特点,以社会功能为分类依据。二是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为分类依据。三是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把握节奏、不断完善分类措施。四是坚持分类指导、规范操作、对不同单位实行不同的改革和管理。按以上原则摸清家底,边清理,边规范,边分类。事业单位分类是一项既繁杂又巨大的工程,决不能一刀切。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细致分析情况,确保单位定位准确,归类科学。对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要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与有关部门职能和机构整合。要做好人员过渡工作,但不能突破编制总数。对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从微生物科研院所中分离出去,逐步转为企业,并将职能相近的单位进行合并整合。撤销职能不存在的单位,规范每个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做好转企改制的人事劳动政策衔接工作。据调查,南昌市农业局在分类改革中将下属的20 个事业单位整合为16 个单位。对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编制内设岗,同时根据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不同的特征规范人事管理,探索完善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在聘用合同、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不同的管理办法。

2.推进创新,完善管理机制

一是要完善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单位分类实行不同的人事劳动管理制度。从事公益性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员聘用、竞聘上岗和岗位管理为主的人事制度转为行政机构的,实行公务员制度;转为企业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公益性微生物科研院所要以岗位设置为契机,按岗位设置要求,完善岗位职责设置、考核、辞职、解聘等制度,真正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从而提高新进人员素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二是要完善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公益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按职务、职称按月发放。应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应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打破大锅饭。要形成形式多样、自主灵活、促进创新的奖励机制。做到以事业的发展、较好的待遇、良好的机制留住并激励人才,促进科技创新人才的脱颖而出。三是要建立科技管理制度。通过抓重大项目,抓学科、平台、人才、团队建设,提升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建成拥有现代化的农业科技设备与设施的硬件,积聚成一批有凝聚力和创新力人才团队的软件,服务好三农的现代农业微生物科研院所。

3.调整方向,把握公益特点

公益性省级微生物科研院所应借分类改革机会,按要求调整科研方向,围绕公益性特点开展工作。比如,湖南省微生物研究院多年来根据湖南现代农业发展战略需要,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将科研方向调整为农用微生物种植资源、遗传机理规律、环境资源、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生物饲料添加剂、菌种资源的选育与调查,水稻镉污染、秸秆腐熟、清洁健康养殖等方面,承担了国家级、省级多项自然基金项目,科技部、省市重大科技项目。该院作为国家发改委清洁养殖项目唯一技术依托单位,先后在7个县推进微生物发酵床养猪技术,推广发酵床面积10万平米左右,培训技术人员3000人次,全年减排粪尿污水排放15 万吨。“有机物料腐熟剂”提升耕地肥力,其核心技术示范推广到省内12个县市,推广面积达76万亩,培训农民50万人次,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据调查,山东省微生物研究所根据单位职能定位,加强了农业科研成果示范推广,重点培养一批农民技术骨干。通过走村串户、田间现场指导将先进的科研技术带给农民,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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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湖南省微生物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