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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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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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家明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相关改革思路的明确和新预算法的出台,政府会计改革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成为众所瞩目的改革焦点。从某种角度来说,这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到一定程度后的自然结果。

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自上而下的控制和干预趋于减弱,委托代理模式下政府履行受托责任的理念开始被广泛接受。作为撬动政治经济改革强有力杠杆的财政改革,在此背景下被赋予了更多的期望。尤其是财政透明度的提升,更被视为具有标志意义的改革领域。与之连带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问题,便自然浮出水面。而国家治理概念的提出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现实要求,则进一步为推进政府会计改革,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供了战略上、逻辑上和制度上的有力支撑。

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可以说是当前我国继续全面深化改革非常重要的环节。一方面,我国目前实行的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政府财政报告制度,主要反映政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不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和加强政府资产管理,不利于提升运行效率和防范财政风险,客观上要求必须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在全面摸清政府家底的基础上,科学决策,科学管理,促进财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一种信用经济,在经济运行当中,除了必须培育良好的市场信用之外,还要具备一个良好的政府信用。回头来看,由于改革过程中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部分官员“经济人”特征明显,导致政府信用受到相当大的损害。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将政府的所有收支行为完整地置于民众有效监督之下,无疑对民众信心修复和提升政府信用意义重大,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的全面进步。

事实上,我国自2006年“十一五”规划中就提出要“推进政府会计改革”,2010年“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进一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按照“十二五”规划,财政部于2010年底正式发布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办法》,并确定了11个试编省市,2012年进一步扩大到了23个省份。从试编情况来看,基本摸清了试编地区政府财务状况,为全面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试编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信息系统不够完善等,而且试编报告一直也没有对外披露。

2014年,根据新预算法和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制定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机制、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体系等四大任务,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配套措施以及时间表和路线图。我们有理由相信,尽管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仍会面临诸多艰难险阻,但在不久的未来,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终将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