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虚拟社会的治理风险与安全防控

  • 投稿金知
  • 更新时间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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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带来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全新革命,网络空间已经逐渐开始成为海、陆、空、天之外的第五大空间,并不断推动着人类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深刻转型。大数据时代,虚拟社会在给人类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人类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如何防控虚拟社会带来的风险,实现对虚拟社会的良性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虚拟社会治理面临的风险,本文从战略布局、推进立法、道德自律、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了保障虚拟社会良性运行和积极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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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虚拟社会;治理风险;安全防控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7-0048-06

收稿日期:2015-06-10

作者简介:王惠(1987—),女,辽宁辽阳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社会学教研部教师,社会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网络社会治理、城乡社会发展。

一、大数据时代虚拟社会的全面崛起

20世纪中期,作为一项可以与蒸汽机相提并论的伟大发明——互联网技术,给人类社会发展格局带来了深刻的变化。19世纪80年代初,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大胆预言,信息技术和社会需求将成为社会发展的崭新动力,并形象地将信息技术革命比喻成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三次浪潮”。1991年,接入互联网的全球计算机只有20万台,24年后的今天,全球70亿人口中有将近30亿的人成为了网民。[1]由此可见,互联网的出现对整个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截止到2014年12月,中国网民突破6.4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7.9%,手机网民也达到5.57亿,网站323万家,国内域名数2060万个。[2]可以说,互联网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一个新型的虚拟社会已经在中国形成并且得到了快速发展。

从上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在互联网的催化下,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呈现出了全新的发展趋势。首先,带来了国家经济结构的全面调整。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许多新型产业快速崛起,如软件服务、工业咨询、电子商务与互联网金融等。信息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逐年上升。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了13万亿,并在工农业、交通运输、金融、旅游和城乡消费等领域不断拓展,与实体经济日益融合,拉动作用十分明显。同年国人用于网购的花费接近2.8万亿。以淘宝网为例,2014年“双十一”当天,天猫商城的交易总额达到571亿元。[3]惊人数字的背后折射出的是互联网经济蕴藏的巨大潜力。其次,推进了政治民主化进程。20世纪90年代,西方政治学家提出了网络民主的概念。所谓网络民主,是大数据时代网民以互联网空间为主要参与平台和场所,基于这个平台表达政治诉求、进行政治参与的一种方式。网络的迅速发展使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参与到政府的政策制定中,极大地丰富了公众的政治参与渠道,促进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双向沟通;互联网开放和自由的运作模式推动了政府治理创新,既激发了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又提高了行政效率,极大地推进了政治民主化进程。再次,催生出了社会发展的新范式。纽约时报专栏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在《世界是平的》一书中这样说到:“通过计算机和网络,人们现在还有将来可以拥有一个崭新的公共和私人领域,这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出现了全新的形式,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加便捷、关系更加密切,世界的距离越来越小。”在这个时代,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交往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网络化购物方式的全面兴起、智能化交通出行方式的悄然到来、储蓄方式的便捷化等带来了生活方式的全新变化;自媒体和即时通信工具的流行风靡引发了一场翻天覆地的社交革命。随处可见的低头一族、不分国界的互通共享、任何一个地方的新闻和信息都能在第一时间传到有互联网的地方,在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推动下,催生出了一种扁平、高效、相对平等的社会发展的新范式。

二、大数据时代虚拟社会面临的治理风险

正如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曼纽尔·卡斯特所说的那样,网络化的浪潮已经席卷了全球的各个角落,社会正经历一场信息技术革命,信息技术正在重塑今日社会的基本结构。一个新的时代正向我们走来,网络虚拟社会正在崛起。新时代不仅提供了新能量、新可能,同时也提出新课题、新挑战。虚拟社会面临的治理风险集中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网络安全引发的“社会失序”

来自网络安全方面的挑战也是虚拟社会治理面临的最为严峻的挑战之一。互联网给社会治理带来的风险与隐患主要体现为网络犯罪、信息安全和对社会意识形态的挑战。首先,网络犯罪与日俱增。网络的隐蔽性强、辐射面广、传播速度快,但网络违法成本低、监管难度大,从而加剧了网络犯罪的发生。目前,网络犯罪类型呈多样化趋势,主要有网络诈骗、盗窃、赌博、传销、黑客、淫秽色情等等,对社会的危害日趋严重。据权威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网络犯罪让美国损失了207亿美元,710万网民成为受害者,平均每人损失290美元。2013年,中国破获网络犯罪案件17万起,直接经济损失约2300亿元,受害者近3亿人,平均每分钟就有600余人受到侵害。2013年,全球每10人当中就有一人成为网络诈骗的受害者。可统计的网络犯罪使全球个人用户直接蒙受经济损失达1130亿美元,每天有150万人因此受到侵害。[4]网络犯罪频发的原因有很多,从网络自身而言,它的匿名和自由等特性使得许多犯罪分子的身份受到了庇护;从网络犯罪主体来看,由于其道德素养缺失,往往会利用网络对他人实施诈骗、诽谤等犯罪行为,而立法滞后也是导致网络犯罪无法可依的重要原因。网络的即时性和立法的滞后性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空间,使得许多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从而加大了虚拟社会的治理难度。其次,来自于信息安全的威胁。虚拟社会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各种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虚拟社会存在的信息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如2013年发生的“棱镜门事件”,整个过程令人震惊。网络信息安全的威胁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为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然而,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涉及范围之广、程度之深是人们始料不及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5]可见,网络信息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地位。再次,对社会意识形态的挑战。虚拟社会的信息传播模式正在悄然消解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冲击着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美国前国务卿奥尔布莱特认为,有了互联网,就有了对付中国的办法。在虚拟社会中,网络话语没有绝对的中心,用户可以自由发表评论,导致很多网络舆论缺乏理性。例如:通过网络将某些带有社会情绪的观点迅速发展为主导型意见,而且在很多时候表现出明显的批判色彩;有的甚至为了获得高围观率而没有底线地在网上发出一些有悖伦理道德的言论和声音,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产生冲击。正如德国社会家诺依曼所提出的“沉默的螺旋”定律,即当个体的观点脱离社会主流舆论时会带来自身的恐惧和不安,在表达自己观点时总是倾向于评估社会主流舆论观点,而在自己的观点处于少数时则选择沉默,在这部分人选择沉默的同时更会强化和巩固主流舆论的优势地位,从而形成一个螺旋机制。分析目前我国的网络舆情,近年来,网络上各种抨击、反对主流价值观的声音不时出现,使得现实世界的主流价值观在虚拟社会中被弱化,正面的声音反而成为“沉默的螺旋”。

(二)“数字鸿沟”带来的“发展失衡”

“数字鸿沟”又称信息鸿沟,是指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鸿沟。目前存在的“数字鸿沟”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家间的“数字鸿沟”,也可以把它看作是南北差距在信息化时代的表现。在工业时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南北差距延续到今天,即形成了信息时代国家间的“数字鸿沟”。伴随着全球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同国家、地区、行业、企业、人群之间由于信息化程度的差别而导致的“贫富分化”或者“信息落差”,体现在国家之间就是信息化水平不同造成的国家竞争力的差距。对于“数字鸿沟”所带来的可怕后果,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指出:“各个高科技国家的政府所面临的一种潜在的可怕威胁来自于国民分裂成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两部分。下层阶层与上流社会之间的鸿沟将随着网络的发展而扩大了,这条巨大的‘数字鸿沟’最终会威胁到民主。”[6]二是国内社会阶层间的“数字鸿沟”。主要是指同一个国家的不同社会群体、不同社会阶层间由于所掌握的信息资源的不均等而出现的多种差距。比如经济财富的创造能力或者政治权力的实现和表达。目前,我国的“数字鸿沟”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由信息资源分布失衡导致的城乡之间的信息差距上。有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中城市人口占71.8%,农村人口占28.2%,城市是农村的2.55倍;我国城市互联网普及率为62%,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为27.5%,城市普及率是农村的2.4倍。[7]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城乡“数字鸿沟”形势非常严峻。“数字鸿沟”的加深,体现的不仅是技术问题,而且正逐渐发展成为社会问题,其关系到社会结构的稳定以及地区和国家的均衡发展。

(三)网络伦理道德面临“严重失范”

在虚拟社会中,传统道德规范的约束力量正在逐渐减弱,虚拟社会匿名、自由的特性使人们摆脱了现实社会传统道德规范的约束,人人都可以以虚拟的身份存在和行动,人们的行为变得更加自我并缺乏约束力。如果说法律是一种硬约束的话,那么道德控制则是一种软约束,它完全依靠行为主体的自律而发挥作用,而社会环境对于行为主体在遵守道德规范方面有着重要影响。在网络环境中,由于行为主体的虚拟性直接导致了传统道德约束的乏力。目前,我国网络伦理规范体系并不成熟,法律规制欠缺、政府引导监管缺位、网民自律不足等现象导致了虚拟社会处于“无序”状态。网民公共意识和公共秩序观念较弱,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网络侵权等现象严重,有的甚至还形成了产业链。像被网民称为水军首领、号称要“谣翻中国”的网络大V秦火火,他编造的许多网络谣言足以以假乱真,误导了许多不明真相的围观网民,而这些所谓的“内幕消息”一经发出并经过大量“意见领袖”的多次转载后,都成了热点话题,在公众当中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四)政府治理出现“全面失位”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世界迎来了大数据时代,公众的民主参与热情更加高涨,信息更加公开透明,但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还不能适应这个新形势,从而导致了治理能力的大幅度下降,最终出现了治理的“全面失位”。很多网络事件在发生初期事态并不严重,但由于地方政府不能及时公开必要的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遮遮掩掩,反而贻误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使得事件迅速发酵到不可控制的程度,最终升级为令人震惊的群体性事件。因为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不再被政府所垄断,原来单向的信息通道格局发生了改变,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信息的传播者,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一个中心。人人都是麦克风,人人都是自媒体,尤其当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兴自媒体出现后,这一转变更是明显加速。作为一个即时的信息发布交流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参与进来,在多中心的条件下,一条信息在网络上每小时可以传播8亿次。在这种多向互动当中,信息传播者的地位更加平等,其不再享有信息特权,而是相互平等交流,使向来只是被动地接受信息的广大“草根阶层”有了更多的自主话语权。在这个多中心时代,政府的社会控制和整合能力都大大地被削弱了,公众通过网络形成了新的社会群体,这一新的网络社会群体无论从人员构成还是群体关系来说都与以往有很大不同,新的社群构成更加复杂,关系更加松散,但目前却缺乏有效的方式将新的网络社群整合起来。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和各种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改革也进入了深水区,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由此引发了公众的消极不满情绪,失衡感、弱势感、无力和不安全感在社会上得到了迅速蔓延;收入分配不公、贪污腐败以及各种炫富、拜金现象的不断出现,导致公众仇官、仇富情绪进一步发酵。而互联网恰恰成为了发泄口,特别是网络舆论的监督功能在网络当中被不断放大,具有了无比的震慑力量。当政府及官员卷入网络事件时,网友们几乎没有异议、毫无原则地倒向普通公众一方。比如“邓玉娇事件”“周久耕事件”“表哥杨达才事件”“我爸是李刚”等,或许只是个别官员的个别问题,但经过网友们的“人肉搜索”和巨大舆论波的攻击,往往都会被扩大和泛化,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形成了挑战和冲击。

三、大数据时代虚拟社会治理风险的

安全防控路径

(一)从战略角度布局,做好互联网空间的顶层设计

目前,我国互联网空间的发展受自身信息技术的制约,发展形势比较被动;反观其他国家,都在大力推进互联网空间的战略设计,一场没有硝烟的互联网空间战已经悄然打响。比如美国,有“网络总统”之称的奥巴马一上台,就把应对互联网空间的威胁作为一项国策,并且在白宫设立“网络办公室”,任命首席网络官直接对总统负责。不仅如此,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美国就为连续推出一系列互联网空间战略规划,可以说,其为这场互联网空间国际战做了充足的准备。日本和印度也制定了相应的网络安全战略。对此,建立严密、牢固的国家网络安全框架是我国必须做出的战略选择。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中央层面,我国成立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由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组长,这表明中央已经将网络安全上升到了国家安全的高度,彰显出了我国建立网络强国的坚定决心。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不仅是议事协调机构,也是一个最高的决策机构。此举必将深入影响未来中国的网络化、信息化发展,标志着中国开启了网络战略规划的新时代。

(二)从立法角度推进,健全互联网空间的法律法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8]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要依法治网。面对复杂的网络形势,积极发挥法治对网络社会的引领作用,让网络社会运行在法治的框架下,既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现实语境,更是稳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坚强有力的后盾和支撑。立法是虚拟社会治理的基础,用法治思维推动虚拟社会的治理是我们必须做出的选择。许多发达国家看似很少对互联网实施监管,但事实上已经利用法律对互联网的各种行为做出了明确规范。如美国,自1978年以来先后出台了100多项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是世界上拥有互联网管控法律最多的国家;再如新加坡、法国等发达国家针对互联网治理也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但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的立法还处于滞后状态,诸多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健全特别是针对互联网犯罪的刑事立法的欠缺直接导致了打击网络犯罪无法可依。因此,要实现对虚拟社会的良性治理,必须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推动互联网立法,把互联网管理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上来。《决定》明确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9]2012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整治网络谣言、诽谤、侵权等行为的司法解释,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对此,笔者建议,应该启动全国人大等高层机构进行立法,以确保互联网空间的安全。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立法的针对性。面对微博、微信、社交网站等新媒体业务,电子商务、电子支付、电子版权等新型经济形式,网络暴力、网络水军、淫秽色情、网络侵权等新现象,应该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目前网络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还要注重立法的协调性和系统性,明确网络管理的职责,力争解决目前我国在互联网管理当中存在的多头管理、交叉管理、无人管理的问题,各个部门应该根据自身的职责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统一部署、协调进行。

(三)从道德自律入手,增强互联网空间的文化自觉

虚拟社会的治理与文化自觉是密不可分的,面对目前网络空间低俗信息大量滋生、网络谣言大量存在等网络空间失序现象,如何重建网络精神家园,实现网络空间的内在自律,让网络运行在规范化的轨道内,往往表现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网络文化。针对目前网络虚拟社会存在的伦理道德缺位问题,应该积极构建虚拟社会伦理,形成伦理共识。这个伦理共识要借助中国传统文化当中的精华和优势,构建一套符合我国网民行为及心理特点的伦理规范,努力使其成为虚拟社会当中每个成员的共识;这种伦理规范和共识不是通过行政干预和强制规定形成的,而是在虚拟社会实践中人们通过交往和对话逐步达成的共识。更重要的是要将这种共识内化为主体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因为内心的力量胜过任何外在的约束。如美国就高度重视对网络自律的引导,美国政府一直倡导互联网行为的道德标准就是由美国电脑伦理协会制定的著名的《摩西十诫》,这十条诫论对于约束网民行为,规范网络社会秩序发挥了重大作用。

(四)加强技术创新,保障互联网空间的安全可控

技术力量是推动互联网不断向前发展的主导因素,因此,应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实现以网治网,以技术管技术。针对新技术(像云计算、物联网)给虚拟社会带来的信息安全挑战,增强其安全防护能力是非常必要的。增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必须推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程度决定着信息化发展水平,要加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信息采集、处理、传播、利用、安全能力,更好惠及民生。”[10]“自主创新、安全可控”是网络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要想在关键领域摆脱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就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努力实现自主创新,争取拥有自主产权过硬技术,在关键行业打造自主可控的软硬件产品;从国家经济层面支持本土高科技企业长远发展,启用安全可靠的本土产品,从国家发展长远大计的角度推动互联网产业优化升级,真正做到自主安全可控,拥有核心竞争力。如深圳的华为公司就是目前我国信息产业中自主创新的典型代表。自主研发一直与华为公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华为公司最终在通信行业的很多领域都实现了关键技术的完全自主。华为公司的华丽转身只是中国互联网行业自主创新的一个开局,在互联网未来治理过程上,要保障网络安全,就必须织好“技术”这一核心防护网,为虚拟社会的安全可控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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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4]互联网时代主创团队.互联网时代[M].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

[2][7]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15.

[3]余丰慧.阿里“双十一”交易额571亿说明什么[N].中国青年报,2014-11-13.

[5][10]习近平.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N].人民日报,2014-2-28(01).

[6](美)阿尔温·托夫勒.力量转移:面临21世纪的知识、财富、权力[M].刘炳章,卢佩文译.新华出版社,1991.

[8][9]习近平.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公报[R].人民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高静)